副刊

遭性侵儿童 “救星”来了!

孩子“性”事知多少?

系列四(完结篇)



性侵发生后,一定要让警方介入,才能将罪犯绳之以法。在马来西亚,很多人还不知道关于儿童法令的“威力”,尤其是2017年生效的《2017年儿童性侵罪案法令》,不仅成为了受害者坚实的后盾,也提升了超过50%的提告率和定罪率!

 

陈玉梅警监(左)讲解报案程序及相关儿童法令,好让性侵受害者知道自己的权益,而非让罪犯逍遥法外。

民众报案最常遇到一种情况,多数人会选择到离家最近的警局报案,执勤警员却要报案者到事发地点的区域警局报案。

针对这一情况,大马皇家警官学院讲师陈玉梅警监强调,民众有权力到任何警局报案。全国总警长已多次指示,不论案件的事发地点在何处,全国警局必须接受民众的投报。倘若有关警员拒绝受理,或要报案者到其他警局,民众可以向警区主任作出投诉。

在我国,民众可以使用马来文或英文写报案书。她建议,报案书的内容越简短越好,不必写太多细节,因为有关案件若被呈上法庭,该报案书就是很重要的证据,万一写错或写了一些不确实的内容,将会影响报案书的可信度。



报案字眼要谨慎

报案者需要填写的重要事项包括事发时间、日期、地点、犯案者的资料与特征(如有)、有关证人(如有)及在报案书上签名。

“如果有不确定的部分,可以使用‘大约’、‘好像’的字眼,最好不要铁齿,因为万一出了什么差错,辩方律师就会抓住这个机会攻击受害者的报案书不可信,与事实有偏差。”

报案有3种方法,包括信函、口语和电话。如果报案者不方便露面,可以通过电话报案,比如发现弃婴或邻居虐童。然而,如果报案者本身是受害者,一定要挺身而出报案,因为警方需要他提供更多详细资料。

在大马,警察无权把案件呈上法庭,他们只有查案的权力,只有副总检察长有权力决定把案件呈上法庭。

有时候,民众也会质疑警方的权力,最常听到的问题是:警方有权力要求证人到警局协助调查吗?

“刑事程序法典阐明,警方有权利要求证人到警局协助调查、审问证人、搜寻证物、获取扣留令(不超过24小时)及报案者与证人出席保证。这些程序只供可逮捕的案件,即可被判坐牢3年以上的案件。”

恋童魔人成就新法令

2017年,性侵儿童的“救星”来了!《2017年儿童性侵罪案法令》改变了过往受害者“有苦说不清”的处境,他们的声音终于被听见和接纳。

为什么直至2017年,政府才发现有必要订定一条法令来防范儿童性侵?这“功劳”要归于一名英国籍的“恋童魔人”理查德赫克尔(Richard Huckle)。

赫克尔于2006年至2014年在马逗留期间,以为贫穷儿童提供义务补习为由,不断地伸出性侵魔爪。他在2016年回到英国后,利用社交媒体诱骗儿童拍裸照,后来遭警方逮捕。最终,他被判23项性侵孩童罪名成立,判处22次终身监禁,今年10月在囚房内被杀。

此事揭发后,我国政府才惊觉那8年期间有很多儿童被性侵。仔细调查后,更发现除了那名恋童魔人外,也有很多身在国外的大马籍恋童癖罪犯。

因此,政府认为有必要订定一个法令来对付儿童性侵者,同时保护儿童免遭性侵魔爪。该法令涉及有关科技和社交媒体的性侵案件,并可用以对付在国内或国外的罪犯。

陈玉梅指出,在订定该法令以前,警方要把强奸案或虐待儿童案定罪是很难的,10个案件呈上法庭,定罪的都不超过5人。

过去定罪率低

“以前,法官不会接受儿童的口供,因为儿童给口供之前不需要发誓,也不了解发誓的意义,导致口供的可信度降低。根据证据法令,儿童的口供不能被接受,除非该口供与其他证人的口供吻合,或与其他证物有连贯性才可以被接纳,所以这类案件的定罪率都很低。

“在《2017年儿童性侵罪案法令》下,法官必须接纳儿童的口供,即使其口供没有证人或证物的支持。该法令间接帮助警方和副总检察长在提告罪犯的过程中更顺畅,也提升了这类案件的提告率和定罪率超过50%。”

最新统计

男孩被性侵
比例比女孩还高

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相比以前,现今的儿童性侵案已有些许变化;以前的儿童性侵案必须是直接性侵犯才能告上法庭,现在即使是间接性侵犯也能告上法庭。

据多年来的统计,4个女孩中就有一人曾遭性侵,6个男孩中就有一人曾遭性侵。最新统计也显示,目前男孩被性侵的比例比女孩还高。由此可见,受害者不分男女,成人必须抛弃“受害者必定是女孩”的迷思。

各种类型的性罪案包括强奸/鸡奸、诱导儿童展示儿童的肢体、贩卖儿童、与儿童进行色情信息沟通、非礼/性骚扰,以及拥有任何儿童色情图片、书刊或影片。

不同类型的性罪案将根据不同的刑事法典条文处于判决,列举如下:

●非礼 

·触犯刑事法典第354条文

·任何人士,包括男性都会成为受害者。罪犯可被判坐牢最高10年或罚款或鞭打,或其中两者兼施。

●强奸 

·触犯刑事法典第376条文(刑事法典第376(3)或376B条文(乱伦))

·376(3)条文的加害者必须是男性,而376B条文主要针对乱伦案件,加害者也可以是女性。

·376(3)条文的罪犯可被判坐牢至少8年和鞭打10下,而我国目前未曾有女性被控抵触376B条文。一般上,强奸案罪犯可被判坐牢10至30年和鞭打。

●违法的性行为 

·377B条文 鸡奸或口交:可被判坐牢最高20年和鞭打

·377C条文 强迫鸡奸或口交:可被判坐牢最少5年、最高20年和鞭打

·377CA条文 强迫使用任何物体插入某人的下体或肛门:可被判坐牢最少5年、最高30年和鞭打

·377D条文 在公共场合或私人场所有不雅的行为:可被判坐牢最高2年

·377E条文 诱导14岁以下的儿童做出不雅动作:可被判坐牢最少3年、最高15年和鞭打

●性骚扰 

目前,我国并没有特别针对性骚扰而订定的法律。因此,警方接获投报后,普遍上都会引用刑事法典决定以哪一条文向骚扰者进行提告。届时,该性骚扰事件将会被视为一般的性犯罪案件来处理。据悉,政府正在拟订一部专门针对性骚扰的法令。

一般上,性骚扰者会在刑事法典第509条文被提告。性骚扰包括发出任何不雅的声音或动作、展示任何足以令受害者受骚扰的物件等。性骚扰者可被判坐牢最高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2016年  进行大篇幅修订

《2001年儿童法令》曾在2016年进行大篇幅修订,旨在更全面地保障儿童权益。

·119(aa)条文 

从今年4月1日起,社会福利局开始实行儿童登记查核性罪犯系统(eDKK)。此系统可查询某人是否从2017年开始曾在此法令下犯罪。

这对父母或任何从事与儿童相关行业的业者而言,是一道避免将孩子交到性罪犯手中的防线。特定机构可借此避免聘请到拥有性罪犯案记录的教师、看护或员工。

申请者可向社会福利局职员出示对方的身分证号码。申请者无需付费,审核过程也非常简单快速,便可得到“有记录”或“无记录”的结果。

·27条文 

任何医生有义务通知社会福利部官员关于任何虐待儿童或性虐待儿童的案件。若知情不报,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坐牢最高2年或两者兼施。

·28条文 

任何家庭成员有义务通知社会福利部官员关于任何虐待儿童或性虐待儿童的案件。若知情不报,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坐牢最高2年或两者兼施。

·29条文 

任何保姆或育儿中心负责人有义务通知社会福利部官员关于任何虐待儿童或性虐待儿童的案件。若知情不报,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坐牢最高2年或两者兼施。

·29A条文 

任何人士或民众,如果知道任何关于虐待儿童或性虐待儿童的案件,可以通知社会福利部官员。

2017年 儿童性侵罪案法令 

·任何人直接、间接或企图参与制作、出产、指导、出版、交换、买卖、拥有任何儿童色情图片、书刊或影片等,可被判坐牢最少5年、最高30年,以及鞭打3至6鞭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11条文 

与儿童进行有关任何色情信息沟通,或诱导儿童进行有关色情信息沟通(不包括有关教育、科学或医药方面的沟通)——可被判坐牢最高3年

·12条文 

色诱儿童以便利用他们来达到上述任何目的或罪行,可被判坐牢最高5年和鞭打

·13条文 

诱导儿童进行色情信息的沟通后,采取行动与儿童见面,以便达到上述任何目的或罪行,可被判坐牢最高10年和鞭打

·14条文(肢体接触)

可被判坐牢最高20年和鞭打。

(a)触摸儿童肢体的任何部分;

(b)使儿童触摸自己或别人的肢体;

(c)使儿童触摸儿童自己的肢体;

(d)与儿童有肢体上的接触,即使没有发生性行为

·15条文(无肢体接触)

可被判坐牢最高10年或罚款最高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a)为达到性目的:

→暗示、发出或显示任何声响、词语、工具或本身的肢体,以让有关儿童听到或看到。

→诱导儿童展示儿童的肢体

→以任何形式多次跟踪、监视或联络儿童

(b)威胁将使用儿童的任何不雅照片、影片或声响

(c)在儿童面前发生性行为

(d)让儿童观看任何人发生性行为

(e)让儿童观看或聆听任何不雅照片、影片或声响

(f)让儿童进行任何性行为活动

·16条文(诚信关系) 

(1)何在此法令下犯法的人士,若与有关儿童/受害者有诚信关系,可被多加5年的监禁和被鞭打不少过两次。

(2)诚信关系包括有关儿童的父母、保姆、监护人、亲戚、老师、保安人员、医护人员和公务员等。

·19条文(知情不报) 

任何人士,如果知道有人企图犯下或已经犯下此法令的罪案却知情不报,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

先去警局或医院?

★问:性侵发生后,父母应该把孩子先带到医院或警局?

★答:两者皆可。如果选择先到医院,医生一旦证明是性侵案后,会向警方报案和通知社会福利部,相关单位便会马上采取行动。

如果选择先到警局,警方在录取口供后,也会把受害者转介到医院做检查。不过,有时候直接上警局会令孩子更害怕,加上有些警察也不善处理相关案件,父母的另一选择就是医院了。

报道·游燕燕 摄影·主办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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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密克戎变体来势汹汹

本地冠病确诊病例持续攀升,庆幸的是我国未有奥密克戎变体,且医疗系统目前能应付。

病例增加与许多人不戴口罩、假日到来、人们出游活动增多或有关。

根据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宣布,美国发现的奥密克戎变体成为成长速度最快的变异株,命名为JN.1,号称“最长命病毒”。

据称,JN.1是奥密克戎亚变体BA.2.86的后代,具有较多的突变位点,这可能使其传染性更强。
这个有35个突变的变异株BA.2.86的子系JN.1,已在多个国家爆发。

·JN.1背景及特点

JN.1被分类为奥密克戎(Omicron)系的亚变体。

根据CDC的报告,JN.1与BA.2.86密切相关,两者之间的刺突蛋白只有一个变化,被认为是奥密克戎亚变体BA.2.86的后代谱系。

这一新变异株具有更强的免疫逃避能力,即传播性增强。

感染JN.1变异株可能出现发烧、流鼻涕、头痛等症状,与其他变异毒株相比并无显著区别。
然而,由于其突变,感染后康复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

·疫苗是否应对?

幸运的是,最新研究表明,2023-2024年的冠病毒疫苗似乎对这个最新变异有效,已接种过强化针的个体面临较低的风险。

专家也呼吁公众采取缓解措施,包括:

·接种新疫苗;
·改善室内通风;
·在公共场合戴口罩;
·勤洗手。

尽管JN.1的公共卫生风险较低,但一些专家警告说,应密切关注变异的传播,并随时调整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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