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扛着正义旗帜的网络暴民/叶行

韩国争议性女艺人雪莉,在10月14日突然自杀身亡,得年25岁,据传雪莉生前因为长期饱受网络霸凌而患有忧郁症,早前,她更因为一段不慎露点的视频,再次成为网民攻击的对象。

远在2015年,台湾女艺人杨又颖,因为在面簿个人粉丝专页里透露人际关系不顺,结果引来熟悉友人暗中匿名造谣中伤,霸凌者更以“心机杨”及“心地杨”等浑名安在她身上,后来得知真相后,杨又颖接受不了现实,选择在台中市住处吸入过量氦气轻生,得年24岁。



由此可见,因为遭受网络霸凌,想不开而去自杀者,雪莉不是第一人,更相信也不会是最后一人;把道德标准操纵在自己手中,用自己的想法去衡量别人的行为举止,轻率就在网络里对受害者“判刑”套上罪名,这就是目前,一些网络所谓“正义之士”的真实写照,很遗憾,这些自称“正义之士”的网民们,行为举止更像暴民!

把网络暴民与香港示威暴徒相提并论,突然发现两者竟然如斯相似,两者同样自称“正义”,但行为举止却与“正义”背道而驰,现实中的香港暴徒扛着“正义”旗帜,欺男霸女杀警纵火打家砸户;网络上的暴民,同样也是打着“正义”口号,只是少了杀警纵火打家砸户,但言论上的攻击,对一个心理素质脆弱者来说,无疑与现实中的暴力,没什么分别!

“反社会”行为是病态

无独有偶,香港暴徒习惯性蒙面,不敢以真面目示人;而网络上,暴民更只需一个代号,就可以横行整个网络世界,由于真实身分获得有效隐藏,让这些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举止,就算再肆虐横行,也不会有人知道,因此,这些蒙面匿名者,往往会表现得与真实的自己判若两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是种“反社会”的行为。



拥有这种“反社会”心态者,在行为上更乐意于凸显自己,故意或非故意的忽略他人感受,不管不顾会否对社会造成伤害,严重的还会作出破坏、盗窃、伤人、强奸及虐待动物,甚至是杀人等的行为,因此,假设“反社会”心态者持续地重复这些反社会动作而未能自控,在医学上,可以诊断为“反社会人格障碍”,换句话说,这是种病态。

网络霸凌的定义,勉强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例如不断地对受害者使用言语攻击;模仿受害者的外表或特征并加以羞辱;把受害者的相片移花接木,且配以文字或诽谤或污辱;使用不同账号或身分对同一名受害者发起攻击;对特定网民或群体进行抵制;公开受害者个人资料及重复且不断地攻击伤害或与受害者有关的人士,借以孤立受害者。

网络霸凌虽然未能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伤害,却可能对受害者的精神或心理,造成永难磨灭的困扰或阴影,从某个程度来说,这等于是种变相且隐形式的谋杀,对受害者一生的影响,很可能比真正的谋杀,更加严重而伤害更深!

执法机构束手无策

其实,这些年来,很多国家都已逐渐重视网络霸凌案例,纷纷立法企图禁止有关行为,但因为网络霸凌方式层出不穷,很难硬性细分归类,加上各别国家的风土人情不一,因此,对于网民跨国网络霸凌案件,基本上,执法当局都会束手无策,或最后不了了之。诚然,在各国联手对付网络霸凌事件上,各国的执法机构,还需更多的空间去互相协调配合与异中求同。

在我国,面对网络霸凌时,除了可以用马来西亚多媒体及通讯法令对付以外,也可以引用刑事法典第503条文(恐吓)、第507条文(通过匿名通信方式进行刑事恐吓)或第509条文(故意用言语或姿势侮辱他人),不过,投报者必须自行截图作为证据,然后向警方报案,之后,还必须向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 MCMC)举报,接下来,就是等待警方或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调查的结果了。

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可以有效地保障到每一个网络使用者的人身安全。换句话说,网民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当下,同时还得自行承担伴随而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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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经

称2028年上市 香港一夜总会招揽投资者

(香港25日讯)香港坊间流传出一张尖沙咀新大富豪夜总会的投资方案计划书,透露该夜总会预期今年10月开业之后,最快在2028年上市。

计划书透露,公司估值2亿港元(约1.22亿令吉),大股东愿意释放50%股权,接受1亿港元(约6109万令吉)投资。

计划书还预计,新大富豪夜总会今年10月开业后哦,今年即可取得76万港元盈利;明年盈利达4000万;2026年更可以收获1亿港元盈利。

计划书还透露,公司打算每半年派息一次,派息率为净利的30%。

为了吸引投资者,新大富豪夜总会还计划给予投资1500万港元可委派一名董事的权力;而对于海外投资者,投资1500万港元,公司还会协助办理1人申办香港居民身份证。

据了解,新大富豪占地逾5万方尺,提供56间厢房,设计融合风水五行,另有舞池区、水吧区、迪斯科舞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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