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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获4940万砂州合约

(吉隆坡9日讯)前进控股(ADVCON,5281,主板建筑股)宣布,获得砂州道路建筑的土方和附属工程合约,价值4940万令吉。

根据文告,这条建议中的新道路,属于上拉让发展局(URDA)在柏拉旺(PELAGUS)/峇类(BALEH)的道路基建配套2。



这项合约是由子公司前进基建私人有限公司,从前进(砂)私人有限公司手中取得,后者的客户是砂拉越区域走廊发展机构(RECODA)。

根据合约,工程为期29个月,从本月19日开始动工。

集团总执行长拿督潘红仔指出:“对于我们致力加强东马业务来说,是一项突破;我们在砂州竞标基建工程开始带来成果。”

他说,砂州仍然拥有许多土方与道路工程的商机,这符合州政府积极发展基建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

闭市时,前进控股报42.5仙,跌1仙或2.30%,成交量223万28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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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不等同于合约更替/刘健辉

问:你好, 我们公司是一个贸易集团,有牵涉各行各业的生意。在一般的生意经营上,我们都会给予客户一些支付条款(Credit Payment Terms),也正因如此,常会有一些烂帐和拖欠债务的客户。会计师建议我们可以做债务转让(Assignment Of Debt)或者是合约更替(Novation)的方式来确保公司的资金流动性,并降低财务风险。请问债务转让和合约更替之间有什么分别呢?

答:在马来西亚,为了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和减少财务风险,“债务转让”和“合约更替”的确是一个好办法。很多人会误会两者之间的关系,认为是同一个概念。事实上,这两个是完全不用的概念。
归根到底,签署合约的双方都必须履行起合同的义务。然而,当履行合同变得不可行或无法履行时,双方可以考虑更新或修改合同,这时候就可能考虑合约更替了。

合同更替需双方同意

合同更替指的是把原本签署合约的双方更替或取代或把原本的义务更替。简单来说,无论是把其中一方或两方更替或替换、还是原本的双方转移去一份新合同也算合同更替的。在法律上,合约更替是必须得到合约双方的同意的。根据马来西亚1950年合约法的第63条,一旦合约被更替那么原本的合约义务就无需被执行了。换句话说,原本的合约就会被作废而也不会再约束合约双方而却会被新的合约所约束。

另一方面,债务转让是指债权人(转让方)在不需要债务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把其可以收取或索取债务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受让人)。一旦转让发生,受让人就与转让人处于完全相同的地位,拥有合法的债务权利和其他补救措施,甚至是解除债务的权力。

另外,债务人必须向受让人,而非转让人支付所有款项。根据马来西亚1956年民事法法令的第4(3)条文,债务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够让其生效/有效:

(1)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由转让人(而不是转让人的代理人)亲笔签署;

(2)转让必须是绝对的,而不是仅以收费的方式;

(3)明确的书面通知必须已发给对转让人负责人(即债务人)。

总结来说,对于合约更替需要通过合约双方的同意,而至于债务转让就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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