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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诅咒难以解除/胡逸山博士

近日因为工作需要,首次造访了也算在本区域里,但也颇为遥远的邻国。这里可算是我常有机会目睹或体验的发展中国家典型悲剧的又一典范吧。

即所谓的“资源诅咒”,一国或一地其实物产丰饶,阳光普照、雨水充沛、土壤肥沃、油矿丰盛、水产箩箩等等,照理来说应该国富民强,不久即可与大国、强国之流平起平坐,跻身发达国家之林了。



弱国任人鱼肉

然而,政治、经济与社会现实是极为残酷的,一地的资源丰富,就很自然的会引来各路的“英雄好汉”们的垂涎、“竞折腰”不等。

有些是周边或更远的大国、强国们,自身也算不少的资源,可能基于“战略”出发点吧,先不予以开发,反而跑到这类被认为极为“就手”的发展中小国、弱国来相互逐鹿、掠夺资源。

小国、弱国呢,则因为其丰盛资源或战略位置,不管愿不愿意,无形中、逐渐地也就沦为这些大国、强国争雄的一只棋子,内政任人干涉、外事也任人鱼肉。

此为“资源诅咒”的宏观“实践”吧。



贪污腐败盛行

但“资源诅咒”也有其可算是微观的一面,即这些资源丰富的小国、弱国,在绝大多数时候无论是在公共或私人领域皆贪污腐败盛行。

无他,从高官以至平民,大家都对本国、本地的前景不为看好,完全没有信心,心里想的,主要也就是如何得以在丰富的资源里分得一杯哪怕只是很小碗的羹,反正不吃白不吃,自己不吃,其他同僚们也会把你那份也吃了,而且是从上(政商高层、核心、精英等)吃到下(低层官僚、职员等),那你又何苦不吃呢?

炒高房地产

这还不止,一面吃则一面想着、做着如何把越堆越多的资产往外移,要不就(恰恰极为讽刺地)往那些真正是在剥削这些小国、弱国的丰盛资源的大国强国里去置产,反而炒高了后者的房地产。

此外,也顺便把家人也转移到那里生活、受教育,甚至家人坐拥侵吞国有资产与索贿无度所得的大笔民脂民膏,闷着没事做还开了有家乡风味的小餐馆、咖啡座什么的来一解“乡愁”。

这种“小资”情调,我在一些大国强国出差也都看过,一般当地的小国、弱国侨民都会掩着口小小声的告诉你,是某“大人物”的姨太、情夫不等所开的,味道还算“正宗”,令人不胜唏嘘。

资产转移外国

要不,这些贪腐所得也可通过各种合法、“半合法”等的金融“工程”手段,转移到世上一些没有什么资源可言、但却也未必没有被“诅咒”的群岛或内陆封闭小国的极为注重“隐私”的私人银行里去。

而这些“资源诅咒”国的各经济领域,一般也都由当地或外地的一些财阀们所包办,而后者与那些掠夺资源的大国、强国,通常也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有时甚至可谓是利益代理人。

这些小国、弱国也就难以有所出路,只能一直腐烂下去了。这里说的是他国,但听起来是否似曾相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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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助企业复苏·提高透明度 SSM拟修订公司法

(吉隆坡25日讯)大马公司委员会(SSM)计划修订2024年公司法,旨在加强企业复苏框架,以及提高企业透明度。

SSM企业合规部总监诺海扎今日在“大马公司委员会洞察计划:2024年公司法(修正)”简报会上说,此举为面临财务困境企业提供帮助,同时支持经济复苏和竞争力。

“此举也支持反洗钱活动、恐怖主义融资、贪污等严重犯罪的执法。”

有关法案的修订范围包括加强企业复苏框架、加强受益人所有权框架,以及增强公司治理和实践。

她说,当局正考虑扩大企业协助机制的应用范围、加强协助方案,以及加强与企业自愿安排(Corporate Voluntary Arrangemen,CVA)、司法管理(Judicial Management,JM)等有关的其他规定,以加强企业复苏框架。

CVA无需法院干预

CVA是无需法院干预,即可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且CVA仅有28天或60天较短的暂停期限;JM则是更正式的协助机制,公司债权人或清算人可向法院申请委任司法管理人,且JM拥有6个月或更长的暂停期限。

她指出,CVA目前仅限于不对其任何资产收取费用的私营公司,这些限制导致大多数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未能充分利用现有规定。

“然而,我们将加入新政策。根据2016年公司法(第777号法案),CVA的适用范围将扩大到所有公司,无论该公司是否对其资产拥有担保权益。”

至于JM,她表示,JM目前适用于所有公司,但受2007年资本市场服务法(第671号法案)或受大马国家银行法律监管的公司除外,上市公司没有资格申请JM。

“不过,JM的适用范围将扩大到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

须获取受益人信息

至于加强受益人所有权框架,诺海扎说,第777号法案的第56条文引入了受益人报告框架,要求公司获取受益人信息,记录并向注册官报告有关信息。

“然而,为了与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国际机构倡导的最佳做法,以及国际标准保持一致,还需解决监管方面的漏洞。”

“这些拟议的改进措施,将提高向SSM提交的受益人所有权信息的透明度,并将协助大马皇家警察、大马国家银行和大马反贪污委员会等执法和监管机构展开调查,包括反洗钱、恐怖主义融资、贪污和逃税等商业背后的严重犯罪行为。”

她说,当局将拟订实益拥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新定义,指最终拥有或控制公司的人,包括对公司行使最终有效控制的人。

此外,注册官有权发布指南,以识别受益所有人。

至于加强公司治理和实践,诺海扎说,修订的部分包括注册官有权发布指导原则,以及清算人的许可证获批准后,需向注册官报告其详细信息。

她指出,有关法案将分为两个阶段执行。第一阶段,所有条文均于今年4月1日执行,除了第4条文(第68条CA 2016-MBRS)、第14条文(第395条-8th Schedule)、第26条文(第576条-MBRS),以及第28条文(第612A-SSM官网平台)。

对于第二阶段,她指修订案第4、14、26和28条文的生效日期届时将公布。

另一边厢,SSM总执行长拿督诺阿兹玛表示,近期颁布的2024年公司法(修正)反映了SSM致力于现代化监管框架、加强公司治理标准,以及促进可持续商业实践,从而促进创新、竞争力和投资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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