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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酒廊遭掷汽油弹
2股东用餐险遭不测

闭路电视画面显示,一辆白色轿车停在酒廊对面路段,接着一人下车抛出汽油弹,酒廊门口的桌椅随后起火,火势延烧到门外摆放的花圈。

(新山15日讯)新山茂奥斯汀花园奥斯汀6/8路一间酒廊开张第四天,出现凶徒在众目睽睽下向店面抛掷汽油弹,起火的当下,两名股东受困店内,在周边公众借用灭火器扑灭火势后,逃过一劫。

这起破坏事件于昨日傍晚6时许发生,根据该酒廊的闭路电视画面显示,一辆轿车驶到酒廊对面的路段停下,两名戴着帽子及穿长袖衣男子下车,其中一人向酒廊抛汽油弹,酒廊外的桌椅跟着起火,两人之后快步上车逃走。



幸未酿人命伤亡

事发时,该酒廊外有多辆轿车,周围也有不少人在附近餐厅用餐,所幸未酿人命伤亡。

23岁谢姓酒廊股东指出,事发时,他与另一名股东在酒廊内面向门口位置吃晚餐,突然眼前出现一片火光,一度将他们困在店内。他不清楚纵火者的来历和原因,目前已报警,交给警方调查。

此外,附近餐厅员工指出,突然听到隔壁传来玻璃碎掉声音,前去查看时,才发现是酒廊失火。



“有公众到我们店里找灭火器,员工第一时间把灭火器交给对方拿去灭火。”

至截稿前,新山南警区主任沙胡里纳因仍未对此案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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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律

家族董事与股东的利益冲突/刘健辉

问:你好,通过继承权我成为了家族创办的公司的董事。这家公司是曾祖父所创办,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

公司的董事部有5位成员,除了我,其中4人就是大伯、叔叔和他门各自的长子(也就是我堂哥)。至于股权方面,我继承了三分之一的股权而剩余的三分之二就是伯伯和叔叔他们。

问题来了,我进入公司已经好几年,也发现了许多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除此之外,公司的财务有很多不妥当的交易。打个比方:公司会缴付堂哥的信用卡和保险、也会支付叔叔的外国旅行等等。薪水和花红更不用说,都是高薪和高花红,这也导致了股权派息的幅度大大下降。我知道马来西亚的公司法是有保护股东的权益,这包括不公平与及欺压性行为(Oppression Remedy),请问对于这一类的家庭成员的公司,是否也适用?

答:马来西亚很多公司都是家族经营,当家庭发生纠纷时,很多时候也会影响公司的经营。 根据马来西亚2016年公司法令的第346条,已陈述在什么情况才会构成欺压性的行为,基本上如下:

1、公司的执行人和董事在权利的执行上形成对股东的压迫(包括他自己或者忽视他人作为公司股东的利益);

2、公司的行为或者通过政策对于股东有不公平之处或对于股东有歧视的成分或造成其他的损害。

违反公平交易或竞争

马来西亚的一个案例里“RE KONG THAI SAWMILL (MIRI) SDN BHD”,法庭认为如果要证明有不公平和欺压性的行为就必须证明该公司已经违反了公平交易或竞争的标准才可以,其中应包括以下行为 :

1、代扣股息,而高薪由拥有多数投票权的董事提起;

2、财务上的不当行为;

3、拥有多数表决权的董事的专制行为;

4、公司的严重管理不善;和

5、未能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并进行帐目结算。

家族公司到底是什么?家族公司的特点是以家庭成员作为股东和董事,目的是进行家族生意(我们可以参考RE GEE HOE CHAN TRADING CO PTE LTD [1991]的这个案件)而一般上都是以“铁饭碗”或特定经营方式的特色。

案例看出问题

在马来西亚,一般上法庭会接纳的理由包括公司资产被盗用和公司董事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或管理不善等原因(可以参考SCOTTISH CO-OPERATIVE WHOLESALE SOCIETY LTD V MEYER)。

其实类似的案件也在新加坡发生过,也就是在LEONG CHEE KIN V IDEAL DESIGN STUDIO PTE LTD & 2 ORS [2017] SGHC 192这个案件。

这个案件里,其中一个诉讼的原因是被告把公司的业务转去给另外几家公司,而且新加坡高等法院裁决到该公司的大股东必须购买诉讼人的股份,而且价格将会以若公司没被压迫的情况下估价下决定。

但是基于是家族公司,所以法庭也会考量创办者的初衷来衡量到底是否有欺压性质(这一个观点是在YAP YONG HUAT & ANOR v YAP YOKE BING & ORS [2015]的这一个案例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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