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先谈廉洁,再议高薪/林煌达

早前,警察总长拿督斯里阿都哈密在接受马新社专访时,促请我国政府仿效新加坡、日本、香港、纽西兰、澳洲等先进国与区“高薪养廉”的政策,并提高大马警员的薪金、住宿条件及其他福利津贴,以杜绝警队的贪污问题。

据他的说法,那些在城市执勤、必须承担高额生活费用的低阶警员,若是没能获得良好的待遇,将会提高他们贪污及收受贿赂的机率。然而,这番“高薪养廉”的言论貌似合理,实际上却是对国家及社会现状了解不足的片面之词。



“高薪养廉”不符国情

一般来说,在先进国颇为见效的“高薪养廉”政策,尽管有助于推进廉正建设的进程,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对我国的体制改革具有参考价值及启发意义,可其现实条件却显然不太符合马来西亚的国情。

根据国际透明组织的报告,马来西亚在2018年的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排行第61名,比2017年的第62名上升了一个名次,但整体分数却与2017年的47分无异,且较于2015年的50分和2016年的49分,还要来得更低。

此外,根据报道,在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于2013年至2018年间所接获的投报中,有60%的案件涉及公共服务领域,而其中的42.8%是与政府采购的课题息息相关。



虽然我国自5·09变天后在廉洁程度上稍有改善,可是轰动全球的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丑闻,以及牵涉政府最高领导层的金融舞弊与非法交易,皆无法在短时间内让国人对政府的管理恢复信心。

享有优厚薪资的条件

以邻国新加坡为例,该国身为一个奉行精英制度的先进国,其公务员体系也以“高绩效”作为政府的运作基础;对于新加坡内阁成员而言,更为优渥的薪资和福利,其实即意味着政府人员须有更好的素质、更多的付出,以及承担更大的责任。

事实上,新加坡在1994年施行高薪政策之前,就已实践了“廉洁治国”的方案。因此,该国可说是先有廉洁政治,再有高薪政策;长期以来,新加坡也通过其独立的反腐机构,为国家的廉正建设打下良好根基,这亦是推行廉洁工程首要的先决条件之一。

如此看来,某个国家是否能够成功落实“高薪养廉”的关键,或许并非仅限于“高薪”,更重要的是政府公开、公平与透明的执行制度。新加坡政府除了实施财产公开体制之外,也实行公务员日记制度,监督一切与政府机关及公务员相关的活动,以避免涉及任何形式的黑箱作业与不廉行为。

另一方面,新加坡廉洁政府的确立,也有赖于当局对廉洁政治的自觉追求,并将其意愿及现实压力,通过法规制度铁心硬手、坚持不懈地打击及严惩贪污滥权的行为,再加上各方对涉贪者的舆论与监督,逐步在社会中形成一股良好的肃贪风气。

廉者自廉,贪者自贪

自古至今,政府官吏的清廉,并非单靠俸禄的多寡即能养成,反而多被不同的政治制度,或是个别的人格特质所左右。我们也不难从历史中发现,在许多同等制度享有同样薪酬的情况下,尽管仍以同流合污者居多,但往往都是廉者自廉,贪者自贪。

在现今生活费水涨船高的社会,公仆的福利待遇若能在我国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随着时代环境的改变适度作出调整,确实无可厚非;然而,若在缺乏相应的肃贪及惩戒措施,遂将之看作防贪养廉的手段,则不免陷入“禄厚则人知自重”的认知误区之中了。

印度圣雄甘地曾说:“地球上的所有物质与财富,足以满足我们每个人的需求,但不足以满足我们每个人的贪欲。”既然丰富的物质并不能保证人格品德的高尚,那么,“高薪”的列车自然也未必都能驶向廉正的康庄大道。

现实中的人性复杂难懂,那来自奸官污吏、宛如无底黑洞般的贪婪,更不是官爵厚禄即可轻易填满。换言之,“高薪养廉”只是一种人们基于相信“人性本善”,而对国家管理所产生的理想憧憬及观感。有鉴于此,若然我国选择依样画葫芦,具体成效恐怕将不如预期般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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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咬断警员左耳 尼日利亚籍男子否认有罪

(吉隆坡30日讯)涉嫌在被警员扣捕后咬断其左耳的尼日利亚籍男子,今日被押往法庭面控3项罪行时,否认有罪。

被告是现年38岁的尼日利亚籍男子奥肯耶克凯文奥比安克,他今日上午9时30分左右,被警方押往大使路法庭面控,在抵达法庭时全程低头,且双手皆反铐在身后。

根据第一项控状,被告被控于4月25日上午10时10分,在靠近甲洞区美特罗比里玛一家诊疗所外闹事,并蓄意对36岁警员丹尼尔阿兹拉克造成严重伤害。因此,被告触犯刑事法典第325条文(蓄意伤人),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监禁最高7年及罚款。

当推事玛格丝华莉询问被告是否认罪或准备提出抗辩时,被告最初表示想认罪,惟之后却改称并非故意犯案。较后,推事拒绝让被告保释,并将案件定于6月10日过堂,较后,还要求被告委任代表律师进行辩护。

此外,副检察司努法哈娜代表控方出庭。

根据第二项控状,被告被控于相同日期、时间和地点,触犯1959/63年移民法令第6(1)(c)条文,即无有效入境马来西亚证件,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1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根据第三项控状,被告还被控于4月26日凌晨3时,在士拉央警区总部毒品罪案调查组办公室厕所内,自行注射含有“Benzo”(Nimetazepam)的毒品,于是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提出,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5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

6月23日过堂

被告在法官阿迪卡莫哈末面前也否认有罪,于是法官当场拒绝被告被保释的申请,并择日6月23日过堂。

此外,副检察司努莱妮札图代表控方出庭。

根据早前报道,被告上周五在一家诊疗所外闹事,冼都警方接获投报后指示一辆巡逻车警员赴现场支援。

该警员制伏嫌犯后正准备将其押回警局时,嫌犯在双手被手铐反锁情况下,突然发狂张口咬住警员左耳,导致部分左耳断脱,警员事后被送入中央医院接受治疗。

冼都警区主任阿末苏卡诺助理总监指出,警方初步调查显示嫌犯没有合法准证,且其尿检也不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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