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房长准迟交屋诉讼
法院5司保留判词

维奥拉(左起)、郭建慷、威诺拉兹、陈钟灵、黄国良、吴城都及阿丽娜到法院跟进案件发展。

(布城14日讯)发展商和购屋者针对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部有权批准发展商延迟交屋的议题,再到联邦法院一决胜负,寻求法院鉴定双方所提出的法律问题。

以联邦法院首席法官拿督东姑麦文为首的5司,今日聆听购屋者、发展商、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部代表律师的陈词后保留判词,择日裁决。



要求鉴定2法律问题

发展商除了BHL建筑私人有限公司以外,其他面对类似争议的发展商,也同样要求法院鉴定同样的两道法律问题。

发展商的两道法律问题为“部长是否必须亲自签发延长交屋的函件及授权给房政部官员?”,以及“部长在考虑了购屋者利益后,是否还需要在批准发展商延迟交屋前,让购屋者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即使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及执照)法令及1989年房屋发展商(管制及执照)无此要求。”

35名购屋者通过代表律师拿督黄国良争辩,对于发展商提出的第二道法律问题,答案是肯定的。他指发展商的第一道问题属于假设性。

购屋者要求法院鉴定3道法律问题,从而断定1989年房屋发展商(控制与执照)条例第11(3)条文,已超越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及执照)法令。



购屋者律师:司法决策不容转让

黄国良指出,“延迟交屋”属于司法决策,部长不能够将类似司法职权颁授给房屋管制处,它是不容转让的。

他说,因此房屋管制处以个人名义行使1989年房屋发展商(控制与执照)条例第11(3)条文,1989年房屋发展商(控制与执照)条例第11(3)条文,没有所谓的部长授权给房屋管制处。

“有关部长授权房屋管制处依据11(3)条文作出决定的论点是站不住脚的,理由很简单,如果部长授权房屋管制处以作出11(3)条文下的决定,就不可能会出现针对房屋管制处的决定上诉到部长的程序,因为这形同部长反对自己的决定。”

购屋者失发言权

黄国良指出,很明显的,本案购屋者没有在房屋管制处或部长作出决定前,获得发表意见的权利。

他说,房屋管制处作出11(3)条文的决定,能够向部长提出上诉,12条文指受侵犯的一方,可向部长上诉。

他说,房屋管制处如果批准延迟交屋,将影响购屋者,在权益受侵下,可向部长提出上诉。

他认为,既然可以针对房屋管制处的决定向部长上诉,同样的,购屋者也可以向房屋管制处发言,也就是说,上诉和发表意见必须是共存的。

“如果无权发言也就无权上诉,只允许一个,而不是两个,势必引起冲突。”

发展商律师:部长已考虑各因素

BHL建筑私人有限公司代表律师佐治瓦鲁格斯说,房政部行动组时任副主任加亚西兰是在时任部长的指示下,签署志期2015年11月17日的批准延长交屋期限函件。

他同意部长并未提呈宣誓书说明曾发出指示,不过他说,加亚西兰已在宣誓书解释,部长考量了各种因素后决定批准发展商延迟交屋,购屋者利益、房屋发展计划可能遭搁置的风险等问题,部长都考虑了。

他说,根据宣誓书,房政部并非即刻批准延长交屋期限,反之,是经过两轮的审核,即要求发展商加速工程进度,后来在6个月后重新审核后,确认工程进度为94.8%,因此部长经过考量后,才决定批准发展商延迟交屋的申请。

房政部律师:部长可授权

代表房政部和房屋管制处的高级联邦律师山苏伯哈山陈词指出,部长不可能样样东西都亲力亲为,所以可以授权房屋管制处。

他说,相关法令或条例也没阐明需要给购屋者提出看法的权益,本案实情显示,发展商延迟交屋并不会影响购屋者权益。

他指发展商已根据指示加速工程进度,况且本案未提到部长需要给购屋者发表意见的权利。

“目前没有支持这个论点的案例(不需听取购屋者意见)。”

REHDA律师公会旁听

马来西亚房地产发展商会(REHDA)和马来西亚律师公会都有旁听律师,后者的代表律师拿督郑光明认为部长可授权房屋管制处行事。

郑光明说,部长需要处理许多申请,授权他人属于行使权限。

法院另外4名法官是丹斯里阿查哈、拿督阿里查杜、丹斯里依德鲁斯哈伦及拿督娜丽妮。

购屋者协会副主席拿督吴城都和中文组主任陈钟灵都到法院了解案件进展。

义务为购屋者办案的律师包括郭建慷、维奥拉、威诺拉兹及阿丽娜。

吉隆坡高庭前年2月27日裁决,房政部长无权批准发展商的延迟交屋申请。

新闻背景:诉辩多造胜负难分

104名雪隆及柔佛一带公寓屋主于2016年7月26日分别入禀高庭,挑战及审核房政部批准延长BHL建筑私人有限公司交屋期至48个月的决定。屋主要求发展商赔偿以外,也寻求法庭撤销房政部行动组时任副主任加亚西兰签署延迟交屋期限的批准信。

BHL建筑私人有限公司向隶属房政部的房屋管制处提出延长交屋期的申请失败后,向时任房政部长拿督阿都拉曼达兰提出上诉,并获批延迟交屋。

吉隆坡高庭于前年2月27日裁决,房政部长无权批准发展商的延迟交屋申请,并宣判房政部长的有关决定无效;房政部及发展商不满高庭裁决,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上诉庭于去年3月30日作出标杆裁决,指房政部长有权批准发展商要求延长交屋期限的申请,但之前必须给机会购屋者发言,聆听他们的心声。 

根据这项裁决,意味着发展商不能在没有知会购屋者下,单方面向房政部申请延迟交屋,而房政部也不得在没有聆听购屋者意见下,即批准发展商延迟交屋。 

上诉庭三司拿督黄达华、拿督哈斯娜及哈米达星,是针对104名购屋者就房政部决定批准发展商BHL建筑私人有限公司延迟交屋的诉讼,一致作出上述裁决。 

三位法官认为,法令是要保障购屋者权益,因此发展商在申请延迟交屋前,购屋者拥有提出看法的权益,然而在上述案件,发展商却完全没有这么做。 

现有法律并未规定发展商申请延迟交屋之前,必须要给购屋者机会发言。 

上诉庭也确认,根据1989年房屋发展商(控制与执照)条例第11(3)条文,部长或房屋管制处都有签署延迟交屋的权力。 

然而就此案件而言,上诉庭指出,由于签准的是房政部一名官员,而非部长或房屋管制处,因此2015年11月17日由房政部签发的延迟交屋通知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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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言商

2024年大马购屋指南 印花税法律费详解/杨景雄

作者:杨景雄(CY Academy创办人)

在马来西亚,购买房产不仅是一项重大的投资决策,更是一次对未来生活的美好规划。

然而,在欣喜于即将拥有新居的同时,许多购屋者可能会忽视一些额外的费用,如印花税、法律费用等。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这些费用,并介绍首次购屋者可以享受到的优惠。

一.印花税:买房的法定支出

印花税,也被称为交易税,是买房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一项费用。

它是对交易文件如产权转让文件(SPA)和贷款协议的盖章费用。印花税是法定要求,必须在签署SPA后30天内完成,否则将需要支付额外的罚款。

印花税的计算方式,根据购屋价格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售价50万令吉的房产为例,印花税的计算如下:

首10万令吉(1%印花税) =  1000令吉

接下来40万令吉(2%印花税) = 8000令吉

印花税总额:9000令吉

对于贷款协议,印花税的上限是贷款全额的0.5%。

如果购买一套售价50万令吉的房产,首期付款10%即5万令吉,其余45万令吉是以房屋贷款融资,那么,贷款协议的印花税费用为:

0.5% x 45万令吉 = 2250令吉

二.法律费用:购房过程中的专业支出

法律费用是购屋过程中聘请律师的费用,用于确保交易合法、公正,并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在马来西亚,虽然卖方通常会指定律师,但买方也有权选择自己的代表。

律师将协助购屋者审查购屋合约、处理法律文件,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

法律费用的具体金额,因律师的收费标准和房屋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异。

有时,为了吸引购屋者,一些发展商会选择承担部分或全部法律费用,以减轻买家的财务压力。

可以通过FinDoctor.my 律师费计算机计算相关费用。

三.首次购屋者印花税豁免:政府的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年轻人和首次购屋者进入房地产市场,马来西亚政府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其中,印花税豁免政策尤为引人注目。

根据政府规定,在特定时期内(如2023年至2025年),房屋首购族购买售价50万令吉及以下的房产时,可以享受到印花税全额豁免的优惠。

这意味着,无论是产权转让文件还是贷款协议,首购族都无需支付印花税,从而大大减轻了购房的经济压力。

以一套50万令吉房产为例,如果没有印花税豁免政策,购房者需要支付约1万1250令吉的印花税。但现在,作为首购族,你可以享受到这一优惠,省下这笔费用。

四.总结与建议

购屋是一项复杂的决策过程,需要充分了解,并考虑各种费用和支出。

在马来西亚,印花税和法律费用是购屋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但通过合理的规划和准备,你可以有效控制这些费用。

同时,利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如首次购屋者印花税豁免等,也可以进一步减轻购房的经济负担。

因此,在购屋前,建议你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和费用情况,以便作出更明智的决策。

最后,购屋不仅仅是一项经济投资,更是对未来生活的规划和期待。通过充分了解买房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和支出,你可以更加安心、自信地迈向新居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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