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女子卖淫 
登回教庭判鞭笞坐牢

单亲妈妈承认卖淫,被登州回教高庭判打鞭坐牢。
单亲妈妈承认卖淫,被登州回教高庭判打鞭坐牢。

(瓜登27日讯)一名30岁的单亲妈妈承认卖淫的罪名,今日在嘉楼回教高庭被判鞭笞6下,以及坐牢6个月。

法官罗斯迪是根据2001年回教刑事罪行法令(酌定刑罚)(登嘉楼)第25条文下判。



在此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罚款最高5000令吉或坐牢不超过3年或鞭笞6下。

庭讯进行约1小时,控方代表是登嘉楼回教法主控官莫哈末卡兹米占,被告没有聘请律师。

法庭也谕令,被告在扣留14天后,若没提出上诉,鞭刑将在监狱执行。

被告没有悔意

法官在念出控状时,对被告在整个庭讯过程中,没有表现出丝毫的悔意,感到失望。



被告身穿淡蓝色马来装和同色调的头巾,法庭在宣判后,她没有做出任何反应。

这名来自雪兰莪的女子是于今年9月17日晚上11时45分左右被捕,当时与一名相信是其客人的男子,同处瓜登Felda Residence酒店的一间房内。

根据案情,县回教执法人员是在一场取缔行动中,在上述酒店的507号房逮捕被告,以及扣押11件归她所有的物品,包括安全套、润滑油、内衣和内裤。

据了解,被告向其客人收取100令吉,以提供卖淫服务。

被告指出,她被迫这么做是因为需要钱,以维持她和7岁女儿的生活,她的女儿是由她住在雪州巴生的姐姐照顾。

反应

 

灼见

卖淫合法化的争议/丁云

 我国一位马来男演员在网络发文提议,让马来西亚的卖淫妓院合法化!

何以他会如此倡议呢?

他说,“我国有350万的男性外劳,为免他们性欲旺盛,可能强奸女性,因此建议合法化卖淫行业,让他们得以有宣泄的管道,一来减少执法员的疲于奔命,二来也保护了女性的安全。”

网上的反应,竟然有超过60%的网友赞同他的倡议。

当然,反对者也把他骂翻!指他的言论有歧视外劳之嫌,为什么就他们才会“性欲旺盛”?那么那些变态的强奸犯,都是向自己年幼的亲属下手,又怎么说?再有,网民指他口口声声保护女性的安全,但鼓励把卖淫合法化,岂不是把“女性”物化,鼓励更多人在合法的名义下成为“性工作者”?

于是,有位博主上载了视频,斩钉截铁说:“我国卖淫合法化绝无可能。”

观点正确,但他举例说新加坡的娼妓行业合法化,却有很多谬误之处。他说,其实新加坡虽然划定芽笼为“合法卖淫区”,却不是让妓院合法,也没有合法的店注册为妓院,而是警方默许此处为可合法卖淫的活动与场所。

情况是否如他所说的呢?当然不是,你可以谷歌一下,答案就一目了然。

芽笼唯一合法红灯区

根据现有资料,新加坡政府规范了风俗行业,将芽笼确定为该国唯一合法的红灯区。从2巷到30巷(双数),都可以找到买春处。在这里工作的妓女,大多来自越南、泰国等国家,年龄大多在21-30岁之间。新加坡对在芽笼工作的性工作者,有着比较严格的规定,她们必须两周接受一次体检,查无性病以及爱滋病,达标后领取“健康证”才能继续上班。妓女还要领取工作证,有效期只有两年,到期后必须返回自己的国家,她们不允许和新加坡当地人结婚,再次来到新加坡时,也不能以同样的身分工作。当然,政府还有个规定,就是回教徒不得从事卖淫行业。

这算不算合法化?争议难免,让我们进一步探讨,这算是让“性服务业”的一种“立法从严,执法从宽”的例子。在新加坡,嫖妓是犯法的,除非你光顾的是向该国政府注册(芽笼)的,并且由政府检控,以及作定期检验的性工作者!然而,违法的事还是常有发生,性病、爱滋病传染也没有绝迹,因此,才需要定期扫荡,检查混迹其中的“无牌者”、“打游击的流莺”,或者在背后的中介与皮条客,还有高利贷业者和帮会分子。

因而,全球目前只有区区德国、荷兰这两个国家真正立法,赋予性工作者合法执业,并保障她们的社会安全福利。

马来西亚呢?一些伊斯兰党掌权的州属,连按摩院的执照也中止发出,连女性运动员的衣着也要管制,怎么可能允许妓院和卖淫合法化呢?

总之,在一些奉行人道主义的国家,虽然没有将娼妓行业合法化,但却有立法保护性工作者的种种措施与条例,其中包括“防止性剥削法”、性工作者社会福利法、童幼保护法等等。

性工作者也算是弱势群体吧?女性很容易成为“人口贩卖”的对象,未成年的女童,也可能成为“恋童辟”的受害者。再加上潜在的毒瘾、暴力,任何一条保护性工作者的法令,都是避免她们被伤害的保障啊!

希望马来西亚设立这些法令,总好过去呼吁什么“娼妓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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