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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终止不代表责任终止/陈行鸿

CHATIME和TEALIVE 的珍珠奶茶官司备受瞩目。

一份合约如果被双方终止了,是不是代表双方的责任都随即结束了呢?

不一定。许多合约里会有保密条款(Non-Disclosure Clauses)、不竞争条款(Non-compete Clauses)等等。而这些条款很多时候在合约终止后依然有效,以保障双方的利益。



珍珠奶茶官司大U转

比如说,这星期最火的商业官司,非“日出茶太”(CHATIME)和TEALIVE 的珍珠奶茶官司莫属。本月27日,双方的官司在上诉庭出现大U转。

上诉庭准许台湾六角国际(La Kaffa)的上诉,颁发庭令,禁止马来西亚LOOB 控股有限公司继续以TEALIVE 的品牌经营与六角国际类似的商业模式。

根据上诉庭的判词,双方在2013 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合约。但是事后双方出现了分歧,在2017年初,六角国际指LOOB违反了该特许经营的条款,并发出终止合约通知。

LOOB 接受了该终止通知,并在大概一个月后退出了“日出茶太”的特许经营,并开始了类似的生意,名为TEALIVE。



六角国际随后年向高等法院申请禁令,禁止LOOB进行与“日出茶太”一样或者类似的生意。因为LOOB 此举违反了之前签订的特许经营合约和马来西亚1998年特许经营法令。

值得一提的是,在马来西亚的这场官司审的仅仅是六角国际的禁止令申请。双方的主要特许经营纠纷其实是在新加坡国际仲裁庭(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SIAC)审理。

大马高庭经考虑驳回了六角国际禁止LOOB 经营TEALIVE的申请,其中一项原因是既然在新加坡的主要诉讼仍在审理,即时终止TEALIVE的161家分行的运作会影响到800名LOOB的员工的生计。

不竞争条款仍有效

可是上诉庭并不同意高庭的裁决。

上诉庭认为,高庭的司法专员没有适当的考虑到双方签署的特许经营合约和大马的1998年特许经营法令。

简单的说,该特许经营合约订明合约期间,双方不能进行与对方相互竞争的生意,如有违反,必须支付违约金。这项条款即使在合约结束后仍然有效。

另一方面,大马1998年特许经营法令的第27 条文指出,加盟商必须给予特许经营商书面保证,加盟商在合约期间和合约结束后两年内,不能经营与特许经营商类似的生意。

因此,上诉庭认为既然双方已经签订合约并同意不做一些事情,再加上有法律保证,法庭有责任确保双方都遵守合约和法律。

至于高庭担心颁发禁令会影响800员工的生计,上诉庭认为这项理由是不成立的。

纠正高等法院裁决

从表面证据显示,LOOB的行为不只违反了他们在特许经营合约的法律责任,还同时违反了特许经营法令。因此,上诉庭认为有必要纠正高等法院的裁决。

其实,高等法院去年的裁决,已经引起了一些国外企业的关注,并担心在马来西亚的特许经营和知识产权 (比如商业机密、商业模式、秘方等等)不能得到完善的保护。现在上诉庭的裁决,可以说是安定了人心。

话说回来,上诉庭的裁决并不是大结局呢!现阶段LOOB还可以向法庭申请暂缓执行禁止令,和向马来西亚最高终审法院——联邦法院提出上诉。因此,事情的后续发展还得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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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不等同于合约更替/刘健辉

问:你好, 我们公司是一个贸易集团,有牵涉各行各业的生意。在一般的生意经营上,我们都会给予客户一些支付条款(Credit Payment Terms),也正因如此,常会有一些烂帐和拖欠债务的客户。会计师建议我们可以做债务转让(Assignment Of Debt)或者是合约更替(Novation)的方式来确保公司的资金流动性,并降低财务风险。请问债务转让和合约更替之间有什么分别呢?

答:在马来西亚,为了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和减少财务风险,“债务转让”和“合约更替”的确是一个好办法。很多人会误会两者之间的关系,认为是同一个概念。事实上,这两个是完全不用的概念。
归根到底,签署合约的双方都必须履行起合同的义务。然而,当履行合同变得不可行或无法履行时,双方可以考虑更新或修改合同,这时候就可能考虑合约更替了。

合同更替需双方同意

合同更替指的是把原本签署合约的双方更替或取代或把原本的义务更替。简单来说,无论是把其中一方或两方更替或替换、还是原本的双方转移去一份新合同也算合同更替的。在法律上,合约更替是必须得到合约双方的同意的。根据马来西亚1950年合约法的第63条,一旦合约被更替那么原本的合约义务就无需被执行了。换句话说,原本的合约就会被作废而也不会再约束合约双方而却会被新的合约所约束。

另一方面,债务转让是指债权人(转让方)在不需要债务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把其可以收取或索取债务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受让人)。一旦转让发生,受让人就与转让人处于完全相同的地位,拥有合法的债务权利和其他补救措施,甚至是解除债务的权力。

另外,债务人必须向受让人,而非转让人支付所有款项。根据马来西亚1956年民事法法令的第4(3)条文,债务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够让其生效/有效:

(1)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由转让人(而不是转让人的代理人)亲笔签署;

(2)转让必须是绝对的,而不是仅以收费的方式;

(3)明确的书面通知必须已发给对转让人负责人(即债务人)。

总结来说,对于合约更替需要通过合约双方的同意,而至于债务转让就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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