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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起落实 违者禁上路
新车须装三点式安全带

如今许多新车后座已配置三点式安全带。

(吉隆坡30日讯)交通部将从明年1月起强制所有新车需有三点式安全带,否则将被视为“不适合在道路上行驶”,也不获当局发出路上许可证。

陆路交通局汽车事务组主任莫哈末达立强调,若乘用车制造商不遵守上述新标准,他们将无法推销其车辆。



“从明年1月份起出厂的轿车需提供三点式安全带,轿车后座位置安装的系腰安全带(亦称为两点式安全带)将被禁止使用。”

《新海峡时报》报道,当局发现,国内汽车或巴士上安置于后座或中间的系腰安全带,已不适宜乘客使用,甚至引发“系腰安全带并不安全”的堪忧。为确保驾驶者安全,安全带也跟着进化,三点式安全带被视为较安全。

系腰安全带不够安全

莫哈末达立说,相关行业专家进行碰撞冲击实验时证明,发生紧急或正面碰撞事故时,尽管系腰安全带可防止后座中间的乘客被抛出车外,惟面对巨大冲力,乘客的腹部则牢牢束缚在安全带上,无形对其身体造成严重损伤,甚至死亡。

他指发生碰撞事故时,与系腰安全带有关的风险包括对刚剖腹产的女性造成伤害、腹壁挫伤、肾脏和膀胱损伤、肠系膜破裂、小肠、膀胱、主动脉、脾脏或子宫破裂。



“这除了可能导致腹部内侧受伤,也有瘫痪、骨折、骨盆和腰椎骨折的可能。

“这项碰撞冲击实验说明,当局必须以三点式安全带代替系腰安全带。”

莫哈末达立提到,政府分别在2007和2011年落实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R14和R16(与安全带相关),和1959年道路交通条规,这意味着从2012年开始,汽车制造就已不能出产系腰安全带。

分散冲击力免腹部重伤

马来西亚道路交通安全研究院(MIROS)研究人员亚哈雅阿末说,发生意外时,三点式安全带将分散“冲击负荷”,同时避免身体猛烈摆动,可降低腹部受到严重挫伤的可能。

“这就是三点式安全带不同于系腰安全带之处,后者会把负荷集中在腹部位置,这会(让乘客)构成严重的内部伤害。”

他指基于系腰安全带有一定的危险性,一些国家包括部分欧洲国家、日本等已禁止使用系腰安全带。

他说,使用系腰安全带对小孩造成更大危险,而座椅助推器会是最价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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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商:新车款已配置

汽车制造商宝腾控股公司说,该公司将确保其汽车配置三点式安全带。

“除了早前推出的Proton Exora,其他在去年新推出的车款,如将相(Perdana)、魅丽(Persona)、赛佳(Saga)和Ertiga,皆配置三点式安全带。”

宝腾说,若客户硬把车内的系腰安全带改换成三点式安全带,将会影响汽车结构强度。

“我们之前的车款,如普腾华嘉(Proton Waja)、Gen 2、旧款魅丽、Satria Neo 和Savvy 都是依据早前条规而安置系腰安全带,包括内部规格。若试图改换结构,不仅影响安全带锚固点零件的强度,还会影响汽车整体的强度。”

第二国产车(Perodua)亦指,大部分车款已配置三点式安全带。

“我们最新的车款即Axia和Bezza,自2014年已配置三点式安全带。Produa Myvi1.5L SE(2012年推出)和Perdua Myvi Icon (2015年1月15日推出)也有三点式安全带。”

第二国产车指配置系腰安全带的轿车无法改换成三点式安全带,因无法达到技术规格。

马来西亚本田(Honda)则说,若其客户之前购买本田城市(Honda City)2003和2005车款,可免费更换后座的系腰安全带为三点式安全带。其他所有本田车款都是附上三点式安全带。

分阶段落实新措施

陆路交通局总监拿督沙哈鲁丁说,政府从2018年起将分阶段实施轿车须有三点式安全带措施。

他说,尽管许多最新车型已设有三点式安全带,但一些并未达到思灵(SIRIM)的标准。

“我们要确保已安装三点式安全带的现有车辆,都须装上符合最高质量要求的安全带。”

沙哈鲁丁主持陆路交通局“我的驾驶执照”闭幕仪式后说,该局将全力执法,确保轿车的三点式安全带符合标准。

不强制现有车辆改装

另外,陆路交通局汽车事务组主任莫哈末达立强调,政府不会强制现有轿车把系腰安全带改成三点式安全带。

“有些车辆是无法强制改造以配置三点式安全带,因为这么做将影响车的结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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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律

新车故障,保障在哪里?/刘健辉

问:你好,最近新闻报道提及一名女子买的新车却频密出现刹车器失灵问题,对方表示驾驶该汽车时一直踩刹车器但车子不会减速,怒指因为该汽车的刹车系统失灵而导致其生命安全受到威胁。而相关汽车公司事后也保证会全力解决问题,并为他提供免费代步车。我想了解这一系列的问题,请问马来西亚是有什么法律在保护消费者权利吗?

答:在马来西亚,产品责任的法律制度可以在普通法(Common Laws)和立法(Legislation)中找到,这包括了合同法(Contract Law)、过失/疏忽侵权法(Tort Of Negligence)和1999 年消费者保护法(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99) 。

在引入该1999年法令以前,马来西亚的产品责任法通常基于合同法和疏忽侵权法下来索赔的。

证明3项要点

基于合同法,简单来说这就是依赖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购买者可因为产品缺陷或违反产品安全保证下对卖家提出诉讼而追回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鉴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诉讼只能针对合同的实际当事方提起,也就是买卖双方,所以制造商很少被起诉,因为制造商和买家之间通常没有合同关系。

话虽如此,并不是说买家就拿制造商没有办法,因为他们还是可以被买家基于疏忽侵权法下提告的。毫无疑问,在产品有缺陷的情况下,制造商有责任对产品买家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制造和设计产品或组装产品时使用的任何组件。

前提是买家必须证明以下3点:

1.谨慎责任(Duty Of Care);
2.违反谨慎责任(Breach Of Duty Of Care)
3.因果定律和伤害 (Causation And Damages)

除此之外,根据该1999 年法令,马来西亚政府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 X 部分引入了严格的产品责任制度,以解决根据现有合同和过失法提出产品责任索赔的困难。

采取消费保护法

《消费者保护法》适用于在贸易中向一个或多个消费者提供或供应的所有商品和服务,包括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任何贸易交易。

该1999年法令的第 67 条规定,如果产品的安全性不符合“个人通常有权期待的水平”,则该产品存在缺陷。在确定“个人通常有权对产品抱有何种期望”时,必须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产品的营销方式和目的、产品的装扮、与产品有关的任何标记的使用、关于对产品做或不做任何事的说明或警告、可以合理预期对产品做什么或与产品有关的事情等等。

就第 67 条而言,与产品有关的“安全”一词包括与其中包含的产品有关的安全、财产损失风险方面的安全;以及死亡或人身伤害风险方面的安全。

3方皆有责任

除此之外,该法令的第 68(1) 条规定,如果任何损害全部或部分由产品缺陷造成,那么生产商、进口商、标签持有人都将对损害承担责任。

当产品缺陷导致损害时,那么受害人可以在损害发生后的合理期限内要求供应商识别第 68(1) 条所列的任何或所有人员(就是生产商、进口商等等)。如果供应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根据要求识别第 68(1) 条所列的相关人员,那么供应商将对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虽然马来西亚已经有相关的法律可以保护消费者,美中不足的是受害者都必须证明产品的缺陷而导致的损害,这一点就未必能完全被证明的。

调研“柠檬法”

基于这一点,政府正在考虑祭出“柠檬法”(Lemon Laws),当前调研工作进度仍处于早期阶段。

“柠檬法”是美国一种消费者保护法,主要是保障汽车买主的权益;对于出厂后有瑕疵问题的汽车,通常也会称为柠檬车(Lemon Car)或直接称为“柠檬”。目前,除了美国以外,新加坡、韩国、中国和菲律宾等已落实“柠檬法”。

*读者有任何商业法律咨询,可直接将问题传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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