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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住家开14枪恐吓枪击案
警方捕1通缉犯归案

(槟城19日讯)今年年初在槟岛比南利依斯迈仄路发生的“朝住家开14枪恐吓枪击案”,警方今日逮捕1名华裔通缉犯归案,并延扣3天至本月21日。

东北县警区主任安华奥马助理总监发文告指出,该名嫌犯是于今早8时45分被捕,之后被押往百大年路警局,经过盘问后,嫌犯否认涉及上述枪击恐吓案;唯警方已向推事庭申请延扣3天,以展开深入调查。



他说,警方援引1960年武器法令第36条文及刑事法典第506条文(刑事恐吓)调查此案。

槟岛靠近比南利路的依斯迈仄路一间双层排屋单位,在今年1月10日清晨5时,遭两名戴著全罩式头盔的嫌犯,隔著篱笆铁门开枪扫射墙壁及住家大门。

屋主在6时30分准备载送女儿上学时,突然发现住家墙壁及大门留有弹孔,客厅处也有子弹,这起事件并没有造成人命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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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IA枪击案】被控持枪械等7控状 嫌犯不认罪要求审讯

(哥打峇鲁24日讯)吉隆坡国际机场(KLIA)第一航站枪击案嫌犯今日在地庭面对7项罪控,包括持有枪械罪,一律否认有罪。

在一家旅行社任职经理的被告哈菲祖(38岁)在法官聂哈比里面前聆听所有控状后,表示不认罪及要求展开审讯。

此案主控官是丹州检控组主任慕哈末扎基、阿末法依兹菲特里及茜蒂依达芭尤副检察司,被告则没委任辩护律师。

第一项控状指出,被告拥有在土耳其制造的奥地利格洛克19(GLOCK 19)手枪,抵触1971年军火法令(重型)第8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长14年及鞭笞至少6下。

根据第二项控状,被告无牌拥有33枚PMC 380 AUTO弹药,抵触1960年军火法令(206法令)第8(a)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8条文之下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狱最高7年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至于第三项控状,被告无牌拥有一个装有球状鞭炮的透明塑料袋,抵触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高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被告于4月15日下午2时,在哥打峇鲁一家私人医院范围的一辆本田思域轿车内,作出上述三项罪行。

根据第四至第六项控状,被告被指控拥有3张属于其他3名年龄为29岁、34岁及35岁人士的身分证,抵触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1)(o)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长3年或罚款最高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第七项控状指出,被告所驾驶的白色本田思域轿车使用假车牌,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108(3)(f)条文,一旦罪成,可被罚款至少5000令吉至最高2万令吉,或坐牢最短一至最高五年,或两者兼施。

哈菲祖在庭上要求予以保释及打电话委任律师。

法官聂哈比里不允许被告在第一至第三项控状之下获保释,但准许被告在拥有他人身分证的三项控状和拥有假车牌的控状之下,各别以1万令吉保外。

然而,法庭批准把被告延扣在双溪毛糯监狱,并择定5月23日重新过堂,以进行案件管理及委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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