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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颖分享光头合成照侵权
遭北京法院判赔偿22万

林志颖4年前转发合成照却意外触法。(图:翻摄自微博)

(北京8日讯)台湾艺人林志颖4年前在其新浪官方微博“梦想家林志颖”分享了一张自己光头模样的合成照片,庆祝微博粉丝达到2100万,该张照片也被粉丝疯狂转发。

不料中国摄影师朱庆福不满自己的作品遭到窜改,一状将林志颖和新浪微博运营的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告到法院,今(8)日结果出炉,北京海淀法院判林志颖须赔偿朱庆福34.5万人民币(约22.39万令吉)。



这张“光头版”裸着上身的林志颖站在队伍之中,没有违和的PS技巧让林志颖都忍不住转发,还在微博上说:“光头的我造型还是可以的。”

这张名为《中华男儿》的照片出自于摄影师朱庆福之手,是他在1992年作品,透过镜头反映中国的民族精神。

朱庆福认为因林志颖擅自转发合成照,并配上“误导性文字”,让作品中所传达的讯息遭到曲解,并且被娱乐化,因此提告。

对此林志颖日前已在微博发表声明,表示自己身为公众人物,却因为自己的疏失使对方受到伤害,向朱庆福“诚挚道歉”,但也强调该张照片并非他合成。

朱庆福作品。(图:翻摄自微博)

林志颖微博晒篡改后的摄影师图片



知名摄影师朱庆福于1992年拍摄完成涉案作品,2013年8月25日,林志颖在微梦公司运营的“微博”中,为庆祝微博粉丝达到2100万发布一条图文微博,微博配图系篡改后的涉案作品,并将涉案作品中左起第三名战士的头像换成其自己的头像并进行裁剪,同时配上误导性文字。该条微博被大量转发、评论和点赞。

朱庆福认为林志颖的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将林志颖和新浪微博运营的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110余万元(约71.38万令吉)。

林志颖称篡改图片非其原发

林志颖辩称,其在收到朱庆福的起诉状后,第一时间断开链接,并于2017年2月16日在微博上主动发布致歉声明。

林志颖在涉案微博中使用的配图在林志颖发布涉案微博时已经广泛流传,并非林志颖修改,也并非林志颖原发,林志颖只是认为有意思将其转载到微博中,涉案微博评论中没有使朱庆福评价降低的评论内容;朱庆福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和声誉受到损害,林志颖认为朱庆福要求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金额均过高。

微梦公司答辩称,微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事前审查的法律义务,微梦公司接到起诉状后及时采取了措施,履行了事后监管义务,并未造成损害的扩大,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庆福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法院判决林志颖在其名为“梦想家林志颖”的新浪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72小时发表声明,向原告朱庆福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朱庆福经济损失30万元(约19.47万令吉)、合理开支律师费4万元(约2.6万令吉)和公证费5000元(约3244令吉),合计34.5万元(约22.39万令吉)。

新闻来源:新京报、三立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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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世界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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