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

黄家泉:市场难研发新科技
鼓励联营推动创新

黄家泉(左二)说,数字经济拥有很大增长潜能及商机。左一为王禄全,右起为萧文钦及谢耀顺。

(吉隆坡10日讯)第二国际贸易及工业部长拿督斯里黄家泉指出,市场太小无法推动企业研发与创新,唯有通过联营,才能推动创新。

他说,创新需要成本,而市场太小根本无法使企业有足够的成本研发新科技。



“普腾与中国吉利汽车合作就是最好的例子,大马的市场太小了,而汽车业需要新科技。”

他今日为数字经济论坛主持开幕时,这么说。出席者包括马来西亚网络营销商会(MDCC)主席萧文钦及署理主席王禄全。

黄家泉说,目前数字经济贡献大马国内生产总值17.8%,2020年有潜能增至20%。

“在我国,约有2100万互联网用户,手机渗透率高达143.8%,随着互联网用户不断增加,手机及电脑的价格越来越可负担,数字经济拥有很大的增长潜能及商机。”

他补充,电子商务在线平台“Go eCommerce”自上月26日推介至今,已经有超过1300个中小企业注册。



他说,随着今年10月数字自由贸易区实验性计划开跑,将提供中小企业更完善的环境进行电子商务及推动出口。

主讲者互相讨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左起:王禄全、关友仁、冯瓛琳及察基。

“MYCYBERSALE”助增曝光率

美国有黑色星期五,中国有双十一,大马则有“MYCYBERSALE”。

冯瓛琳指出,业者应该把握机会,参与MYCYBERSALE,以争取曝光率及客流量。

“千万别想在短短几天可以获得盈利,反之应趁此机会增加网站的流量,加强公司的电子商务发展。”

察基说,我国电子商务生态系统已经完善,视乎业者要利用哪一些平台开拓电子商务平台。

他说,该机构提供许多奖掖,并不仅限于参与数字自由贸易区活动者。

“只要符合中小企业的定义,除了保险与金融领域,其他所有领域都可申请。”

关友仁指出,要发展电子商务,最基本的问题仍然回到需求与供应问题。

他举例:“如果你要出口至中国,你是否知道中国市场要什么?是否能提供充足的供应?”

他补充,在电商的发展中,软体设备比硬体设备更重要。

业者不了解消费者需要

大马谷歌行业主任胡汉辉指出,大马消费者已做好准备迎接数字中心,但业者尚不了解消费者所需,国内供应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他说,大马消费者可谓世界最先进的消费者之一,善于利用网络平台,比较产品价格。

“我国智能手机使用率超过80%,消费者已做好准备,但最大的挑战是业者不知道消费者需要的是什么,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

他指出,业者需要开发一些,目前消费者并没有用到或不知是否会用到的产品。

他强调,大马并不需要花俏的新科技吸引消费者,更重要的是把基础做好。

“网络速度及使用方式是重点,网络速度慢三秒钟,你就会失去潜在客户。”

首相署马来西亚中小企业拓展中心总执行长符策勤说,目前已迈向“扫描”的时代,大马必须采取行动作出改变。

“中小企除了维持传统作业方式,也须迈向电子商务。”

他说,我国使用网络作业的中小企业并不多,反观中国企业,已不再携带名片,仅需扫描微信二维码就可交换联络。

他坦承,我国在迈向数字化仍然有很大距离,目前仍然处于“婴儿期”。

“我们不能忽视这些改变带来的影响,应该立刻学习及采取行动接纳。”

众主讲者分享大马成为数字中心的看法及建议。左起符策勤、胡汉辉、何子翔及巴拉尼。

销售平台需良好衔接

Shopee区域董事经理何子翔指出,消费者上网购物都不想面对货不对办的问题,网络销售平台必须让消费者及商家拥有良好的衔接。

他说,网络销售平台必须消除消费者与卖家之间的障碍,让买卖双方能够直接沟通。

他补充,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已经有所改变,可以到实体商店逛,经过销售员讲解产品性能及特征后,再上网购买。

“中小企业必须迈向电子商务发展,即使是大企业,也已经拥有专司负责电子商务的团队。”

多媒体发展企业机构(MDeC)市场与企业支持主任巴拉尼说,大马的数字中心区域业者迈向东南亚市场的中心。

他说,在此之前,可能大马希望创造一个“大马硅谷”,但事实上我们并不需要,因为大家所需的并不相同。

“大马人可能喜欢亚参叻沙,汉堡包只是副食。

“事实上,业者是想要透过数字中心,进军东南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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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燕屋无合约陷僵局/林国强律师

在没有正式合约的情况下经营燕屋和销售燕窝,会有怎样的结果?

在Tan Swee Weng v Lim Kok Hean的法庭案件中,提到了关于合资设立燕屋,以及双方在没有正式合约下发生的纠纷。

案情:

1. 起诉人和答辩人共同购置一个物业 (“物业”),然后将其改建为燕屋。根据双方的共识和口头上的协议, 买卖燕窝所得款项 (“联营业务”) 将用于支付购置物业的每月分期付款;若所得款项有余额,则每年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并由起诉人负责经营该业务。

2. 双方未签署任何正式合约。 经过12年后的联营后,2017年,在答辩人要求下, 起诉人将联营业务的控制权和经营权移交给答辩人。据称,自 2017 年接手以来,答辩人从未公开联营业务的收入和分享盈利,导致双方陷入僵局,起诉人立即提出诉讼,要求解散联营业务。

3. 起诉人也要求拍卖该物业,在还清购置该物业的银行贷款后,由双方平分拍卖的收益,并同时向答辩人索偿。

4. 答辩人在回应中声称,他未收到从2005年至2017年4月25日期间的任何盈利,因此起诉人将业务经营权移交给答辩人,作为答辩人在那12年期间未曾获得任何收入和盈利的补偿。

5. 答辩人声称,起诉人已同意从2017年起,将业务中的任何盈利保留给答辩人,为期 12 年。为此目的,原告还签署了一份法定声明(“法定声明”)。

6. 答辩人因此提出反告,即要求允许答辩人经营联营业务12年,并单独保留由此获得的所有盈利,并同时向起诉人索偿。

7. 作为替代方案,如果法庭认为,解散联营业务,并出售财产,对双方都有利,答辩人要求起诉人支付答辩人单独为该业务支出的所有款项,以及起诉人在前12年里不分享获利的损害赔偿。

课题:

a. 起诉人是否有平均分配2005年至2017年的联营业务盈利给答辩人;

b. 答辩人是否已取回他在这12年期间,单独向该联营企业支付的款项;

c. 起诉人所签署的法定声明是否有法律约束力;以及

d. 联营业务是否已陷入僵局,补救措施只有按条款解散联营业务才适当。

裁决:

1. 以事实为依据,双方版本的某些部分都是可信的,而其他部分则不是。主要来说,答辩人声称在第一个12年期间没有获得任何盈利,是没有任何依据的。综合所有证据来看,起诉人的说法可信度更高,联营业务的盈利,确实在2017年之前分配给了答辩人。因此,答辩人关于他有权获得未来12年所有盈利的要求,是不能被允许。

2. 关于签署法定声明的议题,起诉人声称不知道他所签署的内容是不可信的。起诉人全然知道,他在2017年4月将联营业务的管理权转让给了答辩人。从事实和情况来看,联营业务的协议确实已陷入了僵局。 

3. 鉴于双方都同意解散联营业务和将房产出售,因此该庭令将是适当的,且对双方都有利。

结论:

任何联营业务都应有正式合约,以免陷入僵局。

在没有正式合约的情况下,特别是在盈利分配方面,可能会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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