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刊

遗嘱与信托
遗产规划两大工具/周志强

如果要深入谈遗产规划的工具,是相当沉闷的知识,需很多篇幅来说明。现特简化来谈两个遗产规划的主要工具——“遗嘱”与“信托”,与读者分享。

现让我与读者分享遗嘱的特点,遗嘱是最基本的遗产规划文件,在遗嘱内将能履行以下的事情:



●选择你的遗嘱执行人执行你的意愿。

●自由选择所有资产的受益人,而不是让法律来决定。

●为未成年孩子选择监护人

●监护人需要负责孩子成长中的生活和教育各相关事项。

●孩子直接申请遗嘱检验证,不需要两位担保人。



●申请遗嘱检验证(GP)的费用和时间会比申请遗产管理书(LA)来得少与快。

● 避免家庭成员或受益人产生纠纷。

立遗嘱的基本程序

1.立遗嘱者必须委任至少一位遗嘱执行人(可以委任多达4名遗嘱执行人)或委任信托公司为遗嘱执行人。

2.如果你有未成年子女,委任一位或多位监护人(还活着的配偶一般上是监护人)。但如果立遗嘱者的配偶先去世或两人一齐逝世,监护人会负起照顾孩子责任。

3.受益人。一般上安排替代第一方受益人,万一第一方受益人比立遗嘱者先逝世。受益人可以包括其他非营利机构。

4.见证人。一份合法遗嘱须有两名见证人(见证人无需了解遗嘱内容)。

信托的内容分析

另一重要的工具是信托(TRUST)。“信托”是一种法律契约,信托设立人(settlor)设立信托,把财产放到信托中,而信托的内容基本上就是“契约”(Trust Deed)。信托由三方而成立:设立人(settlor)、委托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y)。

基本上信托的设立人是为了第三方(收益人)的利益而把财产放到信托中。由委托人根据设立人的意愿来管理和分配财产。

信托分两大类:可撤消信托(revocable  trust)  和不可撤消信托(irrevocable  trust)。

常见的信托多数都是可撤消信托,设立人随时可更改甚至撤消,而不可撤消信托基本上设立人不可更改,更不可撤消。

在可撤消信托中设立人、管理人和收益人可以三位一体是同一个人。表面上是把财产放到信托中了,但设立人保留完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一般来说,这种可撤消的信托是没有独立自主的保障,亦即债权人可以追讨在其中的财产。

不可撤消信托是独立个体的信托,设立者已没有支配权与控制权。因此,这种信托基本上不受设立者其它法律追责影响。

信托的优缺点

信托形式分生前信托(Living  Trust) 与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两种。

生前信托基本是在生时设立的信托。放到生前信托中的财产,设立者拥有控制权和支配权。好处是当设立者去世,失去了行为能力时,设定任制定的后续执行人(trustee)就能接管控制权。

生前信托的好处是已放入生前信托的财产在设立者过世后不需要经过法庭认证,可直接传给制定的收益人,这是遗嘱所没有的好处。

立遗嘱和没有遗嘱的财产在当事人过世后都要经过耗时,费钱又公开的法庭认证程序来完成,但生前信托却能具有更保密的方式传承资产。

对于做合伙生意者,生前信托也能让股权转让上更有效。通过做好生意转让合约来完成转让程序,有效的保障过世者的家属,也保障原有事业伙伴的权益不受到影响。

遗嘱信托又称身后信托,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去世后各项事务的信托。这信托一般是立在遗嘱上,好处是费用低,能对特定需要做到保障的作用。例如,把未成年受益人的资产委托于受托者,受托将依据信托契约协助受益者保管及管理资产到预设的年龄。

但,改信托的弱点是,设立者过世后遗嘱需要经过法庭认证程序(Grant probate),待遗嘱程序完成后才能进行这信托。因此,需更长时间处理,间中若遗嘱程序上出现各种变化,最后是否还能有效执行将是一个问号。

讲师把脉:
“遗嘱”与“信托”若能妥当处理,将免掉很多遗产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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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寻契机
从被动变主动/周志强

上篇提及第二代小哲在加入家族企业所面对的困境。现继续讨论家族企业两代人之间的创业矛盾。

小哲的情况明显是创始者或原有领导者对下一代的不放心与不下放权力所造成的问题。



当企业达到高峰期后,创始者或原有领导者在享受成就与光圈之余,随着年龄渐长而积极度会减退,因此在时间推移下,企业会慢慢一点一点的流失竞争优势,但却不察觉。往往等到真正发现问题及要做调整时,却失去了最佳的黄金时刻。

这不单单指对创始者或原有领导者在传承上遭遇更大困难,其实,创始者或原有领导者不积极的做好接班人的工作,也会促成第二代面对更严峻的考验。

接班人在一切不明朗的状况,又没有权力与发挥空间,他们的创意、才华、意志力与勇气会被磨损,这会造成“富不过三代”的情况出现。

6项难题

接班人的看法与意见须与创始者或现有领导者坦诚相对,通过公开讨论以取得共识,然后拟定短中长期的计划。如果第一代无法做到这一点,那小哲(接班人)将面对以下的6项问题。



1.因父辈们放不下,紧紧抓着权力,这就扼杀了小哲的热忱与能力。小哲及其他有才华与能力的第二代,往往会失去耐性,导致他们向外寻找机会!

2.当企业在辉煌或高峰期时,公司在资金上、市场上、公司运作及人才上都处在优势的状态,如果不善用天时、地利与人和下,进行接班人的训练,当公司开始萎缩与面对更大挑战时,要下放权力,就越困难。

3.时间拖得越久,内部的人才将失去热忱而离开,就如小哲的姐姐,这也将加速公司竞争力的萎缩。

4.当企业开始萎缩,即表示公司已开始失去“创新”的能力,以及持续成长的状态。那新加入企业的家族成员只能瓜分原有的职权,这会埋下消极争执的导火线。

5.小哲的家族领导,除了不下放权力,甚至紧紧扣住第二代的钱财,表面上是为下一代的利益保障,实则是信不过小哲与放不下心,其实也是对自己没信心。

当第二代在家族企业无法发挥,又无法在外尝试时,他们对领导层的怨气就会累积,这种恶性循环对公司是种伤害,对家族成员间的关系更是伤害!

6.当创始者与第一代无法进行接班人计划时,面对内部要求,如小哲堂哥获家族企业资金创业,表面上其他家族成员能接受,其实是在家族成员埋下不甘愿与不平等的情绪,如,小哲堂哥失败后就引爆了小哲母亲内在的不满。

虽然创始者与第一代无法下放权力,但身为第二代的小哲也不应该消极的等待长辈安排,应主动积极的要求参与前期开发工作,争取发表意见,主动承诺承担一些工作。用行动力与执行力来证明自己的能力与才华,这绝对比不断的抱怨更有意义。

结语

所有的改变都必须有主动的一方,若站在高端的领导不愿进行,作为下面配合的一方应该主动,从各方下手以影响在上的领导。创始者与第一代主要是信心问题(当然也有其他因素),如果第二代愿意从被动改成主动,改变的契机就较容易被创造!

例如,当第二代的新建议无法让长辈接纳,那在进行工作时,是否能更认真细心进行,甚至创造比预期更好的工作效率,这是证明自己能力,也让长辈看到自己能力的最好方式。

最后,家族企业传承的工作,基本上不是“等谁来做”,只要有心,每个人都可扮演一定的角色来推动传承工作。

讲师把脉

家族企业的第一代与第二代应有良性的互动,才能推动企业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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