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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商迟交钥匙 购屋者有权索赔/张玮真

问:你好,我购买了一个公寓单位,交房屋锁匙的日期,比原本的交屋日迟了8个月。
请问要如何向发展商提出迟交屋索赔?迟交屋索赔是否从期满日开始算,至交屋日为止?
谢谢

答:陈先生,你好,

假设您购买的房屋是在1966年屋业发展(控制及执照)法令管辖下的房屋,发展商若没有根据房屋买卖合约里所限定的时间内交屋,按照房屋买卖合约,购屋者有资格获得迟交屋赔偿。

根据H 表(Schedule H) 第25项规定,发展商须自房屋买卖合约的日期起,36个月内交屋。

如果发展商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屋,发展商需支付购屋者从36个月届满至交屋日的迟交屋赔偿,赔偿金是按购屋价10%的年利率计算。

然而,由于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的因素,政府已通过2020年减少冠病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令,根据该法令第35条文,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不会被计算在交屋及迟交屋赔偿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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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上诉庭:部长虽有权批准
迟交屋须购屋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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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城30日讯)上诉庭今日作出标杆裁决,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有权批准发展商要求延长交屋期限的申请,但之前必须给机会购屋者发言,聆听他们的心声。



根据这项裁决,意味着发展商不能在没有知会购屋者下,单方面向房政部申请延迟交屋,而房政部也不得在没有聆听购屋者意见下,即批准发展商延迟交屋。

上诉庭三司拿督黄达华、拿督哈斯娜及哈米达星,今日是针对104名购屋者就房政部决定批准发展商BHL建筑私人有限公司延迟交屋的诉讼,一致作出上述裁决。

法官:发展商没听取意见 104购屋者可索赔

三位法官认为,法令是要保障购屋者权益,因此发展商在申请延迟交屋前,购屋者拥有提出看法的权益,然而在上述案件,发展商却完全没有这么做。

现有法律并未规定发展商申请延迟交屋之前,必须要给购屋者机会发言。



随着上诉庭是项裁决,意味着有关104个单位的交屋期,从签署买卖合约阐明的36个月延长到48个月,尽皆无效,而受影响的购屋者都可向发展商追讨逾期交屋的赔偿。

上诉庭也确认,根据1989年房屋发展商(控制与执照)条例第11(3)条文,部长或房屋管制处都有签署延迟交屋的权力。

然而就此案件而言,上诉庭指出,由于签准的是房政部一名官员,而非部长或房屋管制处,因此2015年11月17日由房政部签发的延迟交屋通知书无效。

上诉庭三司也同意,鉴于此案涉及公众利益,诉辩方都无需承担堂费。

出席听审者有大马购屋者协会总秘书郑金龙、中文组主任陈钟灵及受影响的购屋者,其他代表购屋者的律师有苏敬联、陈家栋、维奥拉及郭建慷。 代表部长提出上诉的是联邦高级律师凯鲁尼占。

屋主商讨是否上诉法院

代表104名公寓屋主的拿督黄国良律师向媒体说,对于上诉庭指部长或房屋管制处没有越权的裁决,他会与购屋者商讨后,才决定要否上诉到联邦法院。

高庭(上诉及特别权力组)法官拿督哈妮峇于去年2月27日宣判房政部长在2015年11月17日发出的延长交屋期信函属无效。

她说,延长交屋期不是1989年房屋发展(控制与执照)法令“附表 H”(分层地契建筑物)内的条文之一,故房政部长没有司法权受理或批准发展商要求,延长交屋期的申请。

不过,现担任首相署部长的拿督斯里阿都拉曼达兰则表示,他担任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时批准的延迟交屋决定,完全符合1966年房屋发展法令(或称118法令)赋予部长的权力,因此房政部针对高庭裁决“部长无权批准延迟交屋”一事提出上诉。

BHL建筑私人有限公司被指在3年前向房屋管制处提出要求延长交屋期的申请,惟有关申请被拒绝,而发展商随后向房政部长提出上诉,获得批准延长交屋期至48个月。

购屋者权益获保障
大马购屋者协会总秘书郑金龙对上诉庭的裁决感到欣慰,因为购屋者权益获得了保障。

“这项裁决也让部长或房屋管制处在签发延长交屋通知书时,不应该只听取发展商单方面的申请,也必须听取购屋者的意见与看法。”

他在记者会上强调,若随意发出延长交屋通知书予发展商,购屋者利益将受损,必须承担更高的成本,如租金、贷款利息及其他负担。

“发展商无法如期在36个月交屋,就应该依据逾期交屋的条例,赔偿购屋者,而不是向当局申请批准延长交屋的期限。”

他说,房政部长及大马房屋局从2014至去年4月批准304个屋业发展计划延长交屋期,估计约有50万人受影响。

他促请部长今后要签署发出延长交屋期限前,必须先听取购屋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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