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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末查基获2.9亿MRT2合约

(吉隆坡16日讯)阿末查基(AZRB,7078,主板建筑股)宣布,获捷运机构(MRT Corp)颁发价值2亿8850万令吉的捷运(MRT)第二路线配套合约。

这将阿末查基年初至今所获得的合约价值,推高至5亿250万令吉,未入账订单也提升至40亿令吉,可维持集团忙碌长达3至4年。



阿末查基文告指出,该合约为双溪毛糯-沙登-布城(SSP)路线铁道的S206配套合约,并负责兴建其中三个高架站,及沙登再也南部、Seri Kembangan和博特拉大学的相关工程。

该工程预计即将动工,为期48个月,可为集团截至12月秒的2017至2021财年,带来净利贡献。

阿末查基集团董事经理拿督斯里旺查卡利亚指出,该项目证明了集团作为铁路基建建筑商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纪录。

“以我们的经验和技能,相信集团已准备好竞标接下来的大型铁路项目,如东海岸铁路(ECRL) 、巴生谷捷运第3期项目及隆新高铁(HSR)。”

受到利好消息推动,阿末查基今日收报1.11令吉,涨0.91%或1仙,共有11万7800股易手。



反应

 

商法律

员工被前雇员挖角,喊告!/刘健辉

问:

你好,我们是一家餐饮业公司,主打古早味的美食。正因为餐厅美食都是古早味,所以食材和烹饪手法会比较传统,以保证餐厅食物的美味。正因此如此,公司聘请厨师的工作合约一定会注明要对食材和配方的保密协议、更有不可竞争的条款甚至是不可招揽的条款。目的是要阻止离职的厨师另起炉灶,并利用公司配方造成公司损失。可是不幸的事情还是发生!已离职的前厨师开了一家餐厅,并在挖角我们现有的厨师,请问应该怎么办? 

答:

我注意到你们公司所签署的工作合约包含了3个条款:保密条款(NON-DISCLOSURE CLAUSE)、不可竞争的条款(NON-COMPETITION CLAUSE)、不可招揽条款(NON-SOLICITATION CLAUSE)。

先来了解这些条款。

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的目的是合约方同意在未获得另一方的同意下,不能揭露或透露有关商业活动的过程或工作期间所得到的任何敏感资讯,包括顾客的咨询、供应商的联系、报价表等等。这是一条很重要的条款,因为一些敏感资讯很重要,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一旦保密信息被竞争对手知道,公司就会失去一些优势了。

不可竞争条款

也被称为“贸易限制条款”(RESTRAINT OF TRADE CLAUSE),是普遍、常见的条款。条款的目的是要保护雇主,以防员工在工作期间接触到或使用一些机密资料比如说价钱表或供应商的联络表、顾客表等等,会把这些资料转卖或被利用于自己的利益上。

1950年合约法令的第28条已有提到,马来西亚贸易限制条款(RESTRAINT OF TRADE CLAUSE)是无法被强制执行并且是无效,高庭在POLYGRAM RECORDS SDN BHD V HILARY ANG & ORS (1994)案件的裁决提到合约法令的第28条款仅适用于工作合约结束后被限制从事其行业或职业,但并不适用于在工作合约仍有效的期间。

“任何规定”不受限

换一句话,如果员工仍在受雇,但合约中有“任何规定”条约,则“贸易限制”条款仍然可以执行而且该员工不能与雇主的其他竞争对手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

话虽如此,马来西亚上诉庭在NAGADEVAN A/L MAHALINGAM V MILLENIUM MEDICARE SERVICES(2011)的裁决里列出了合约法令第28条款的几个例外情况,包括合伙人拆伙时答应彼此都不会经营类似的业务或在合伙生意的期间不能另外设立和现有生意竞争的业务或生意。

不可招揽条款

这是工作合约中常见的离职后限制性条款之一,禁止前雇员引诱或招募前公司的前同事加入另一家公司。问题是,这一类的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应?一般来说,这一类的条款只要在工作合约内被注明就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倘若工作合约中没有提到不可招揽的条款,那么在没有什么确证的挖角证据下,法庭是不会判处挖角罪名的。

相反的,倘若有确凿证据,就算没有不可挖角的条款,法庭也会认为挖角是成立的、不被允许的,就如SUNDAI MALAYSIA SDN BHD V MASATO SAITO & ORS (2013)的这一个案件。

总结:

总结来说,倘若你能证明前厨师所开的餐厅是针对你们公司或餐厅,是类似你们的(在设计、客户群、餐厅名字、餐牌、装修、菜单等等),加上前员工被挖角,该行为已触犯了你们的工作合约,这的确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读者有任何商业法律咨询,可直接将问题传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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