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

知识产权 生财有道/陈行鸿

我们不时都在新闻看到跨国企业如苹果和三星,在世界各地上演专利权的攻防战,斗得天昏地暗,最近就连高通和华为也加入战围。

我们现在简直就是处身于科技的战国时代。



往本质上说,这些跨国企业争的不是对错,而是在攻城略地。表面上是打得难分难解,暗地里却亦敌亦友,也在交叉使用大家的技术。

可惜许多大马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意识,还停留在“保护与否”的阶段,往往经过一番挣扎决定保护知识产权后,就把证书裱起来,并没有多加思考利用知识产权作出全面的商业布局,让自己多几项营收来源。

其实,法律上并没有既定的商业模式,只要不违法,我们都可以发挥小宇宙自创有效的方法。

目前,市场比较常看到的模式如下:

授权使用(Licensing)



这是比较常见的模式,即知识产权拥有人,授权别人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注册拥有人再收取授权使用的费用(Licensing Fee)。

比如说,A 企业自创了一套语言教学课程,它可以为这套教学课程注册商标和版权,然后把这套教学课程授权给各家补习中心售卖或做教学使用。

补习中心在打广告的过程中,也可以使用A 企业的商标,而A 企业可以向补习中心收取授权使用的费用。

除了收取费用,也有不少企业进行交叉授权(Cross Licensing)的合作模式,即双方都有各自的尖端科技,同时也对大家的科技有兴趣,那就用自己的科技换取对方的。无论是应用在自己的产品,或者联合研发新产品都可以。

特许经营(Franchising)

特许经营和上述的授权使用,其实有许多相似之处,造成许多人混淆。而两者最大的差别是,特许经营许的是一整个商业模式,不仅仅是单一商标或者产品授权。

比如说肯德基的快餐特许经营,所有的加盟商都必须确保商业模式的统一。

所有的运作、价格、广告、甚至取货的供应商,都必须严格根据特许经营合约执行。

此外,特许人必须先向特许经营委员会注册,才能开始招揽加盟商,否则即是违法经营。

许多人会问授权使用或特许经营的收费该如何计算。其实,这并没有硬性规定的计算程式。双方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本益比,商量出一套双赢的模式。

有些人会一次性的收取规定的数目,有些人会在销售额或者利润上提取若干百分比。

联营合资(Joint Venture)

平时我们都说“你出钱,我出力”,在这里则可以“你出钱,我出脑”,我们可以用知识产权注入合作的企业以换取股份。

甚至在取得股份后,再向公司收取授权使用的费用。当然,这得要该知识产权有相当的价值,和所有股东同意才行。

直接售卖换取长期合同

有些企业在研发了一项新科技后,就直接售卖了知识产权给别人。由于需要定期的保养和技术更新,该企业可以在跟买家再签订另一份长期合同为买家提供服务。这样既可以得到可观的卖价,也可以换得长期的稳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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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新闻

专家:受法律保护 国人不尊重知识产权

(吉隆坡27日讯)专家提醒,知识产权有不同类型,即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和芯片设计,每种类型均受法律保护,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它们。

学者及司法界人士认为,虽然现行法律足以保护知识产权,大马人也开始认识到其重要性,但仍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

在大马,商标、版权侵权行为仍时有发生,甚至连本地企业家开创的产品也不放过。

大马一位辛辣调味品受害者因其产品包装被抄袭而对一名商人采取行动,称这行为侵犯了其工业设计权。

该产品已于2021年11月在大马知识产权公司(MyIPO)注册为商标。

大马回教大学回教学院和法律讲师哈丽扎博士评论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时表示,尽管一些行业参与者了解保护拥有注册商标、专利、产品、版权或工业设计的法律,但仍公然不尊重知识产权。

她告诉马新社,知识产权保护鼓励行业参与者自信地参与市场竞争,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的产品不会被他人抄袭。这间接有助于遏制不负责任者通过销售仿制品谋取不正当利益。

大马拥有1987年版权法,保护小说、电影、图片、雕塑和歌曲等创意作品;2019年商标法保护贸易活动中使用的徽标或符号;1983年专利法则为新的创新产品提供保护。

持有人可以就侵犯任何知识产权向法庭提出民事诉讼,或向国内贸易及生活成本部投诉,以对商标和版权侵权者提出刑事指控。

采行动对付侵权者

处理知识产权相关案件的律师阿末哈菲兹说,随着产品创新的增加,仿制品充斥市场的可能性也会提高。

一旦发现任何侵犯权利行为,知识产权所有者必须立即采取行动。

他指2002年大马知识产权公司法令有能力遏制各种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包括剽窃、未经授权使用商标和侵犯版权。

“持有人可能会承担高昂成本(采取法律行动),但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与保护业务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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