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

交付伙伴拒颁予联营公司
怡克伟士泛婆大道合约告吹

(吉隆坡5日讯)怡克伟士(EKOVEST,8877, 主板建筑股)和三林资源私人有限公司去年签署的联营协议失效,因无法进行总值21亿1280万令吉的砂拉越泛婆罗洲大道第一期发展和提升工程。

怡克伟士向交易所报备,独资子公司怡克伟士建筑接获三林资源的通知,该项工程的工程交付伙伴(PDP)——北婆罗洲大道有限公司(Lebuhraya Borneo Utara),不同意把工程分包给他们的联营公司。



因此,三林资源声称,联营公司无法进行这项工程,之前签署的联营协议也因而失效。

怡克伟士会针对此事保留公司权力,且正在寻求咨询。在有需要的时候,会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

不过,这事件预测不会对集团的营运和财务带来任何实质影响。

去年1月,怡克伟士向马交所报备,与三林资源签署联营和股东协议,成立联营公司,进行砂拉越泛婆罗洲大道的第一期工程下的WPC-02合约配套。 

三林资源是在2016年获得该项合约,将交由给联营公司进行。



三林资源和怡克伟士建筑,分别持有联营公司的70%和3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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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不等同于合约更替/刘健辉

问:你好, 我们公司是一个贸易集团,有牵涉各行各业的生意。在一般的生意经营上,我们都会给予客户一些支付条款(Credit Payment Terms),也正因如此,常会有一些烂帐和拖欠债务的客户。会计师建议我们可以做债务转让(Assignment Of Debt)或者是合约更替(Novation)的方式来确保公司的资金流动性,并降低财务风险。请问债务转让和合约更替之间有什么分别呢?

答:在马来西亚,为了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和减少财务风险,“债务转让”和“合约更替”的确是一个好办法。很多人会误会两者之间的关系,认为是同一个概念。事实上,这两个是完全不用的概念。
归根到底,签署合约的双方都必须履行起合同的义务。然而,当履行合同变得不可行或无法履行时,双方可以考虑更新或修改合同,这时候就可能考虑合约更替了。

合同更替需双方同意

合同更替指的是把原本签署合约的双方更替或取代或把原本的义务更替。简单来说,无论是把其中一方或两方更替或替换、还是原本的双方转移去一份新合同也算合同更替的。在法律上,合约更替是必须得到合约双方的同意的。根据马来西亚1950年合约法的第63条,一旦合约被更替那么原本的合约义务就无需被执行了。换句话说,原本的合约就会被作废而也不会再约束合约双方而却会被新的合约所约束。

另一方面,债务转让是指债权人(转让方)在不需要债务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把其可以收取或索取债务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受让人)。一旦转让发生,受让人就与转让人处于完全相同的地位,拥有合法的债务权利和其他补救措施,甚至是解除债务的权力。

另外,债务人必须向受让人,而非转让人支付所有款项。根据马来西亚1956年民事法法令的第4(3)条文,债务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够让其生效/有效:

(1)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由转让人(而不是转让人的代理人)亲笔签署;

(2)转让必须是绝对的,而不是仅以收费的方式;

(3)明确的书面通知必须已发给对转让人负责人(即债务人)。

总结来说,对于合约更替需要通过合约双方的同意,而至于债务转让就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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