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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腾群:助力一带一路建设
仲裁有效解决跨境纠纷

于腾群:仲裁在解决一带一路纠纷问题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吉隆坡9日讯)中国中铁总法律顾问于腾群指出,与法庭诉讼比较,仲裁具备各种优点,在解决一带一路纠纷时,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对于仲裁机构的建设,他建议必须拥有足够的仲裁机构,当前的仲裁机构数量不足以承担一带一路相关潜在争议的解决职能。



“当局也要建设足够专业的一带一路专门仲裁机构,均衡配备多国背景的人才或专家。”

于腾群今天在第二届中国东盟仲裁合作论坛上发表“仲裁机构—一带一路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主题演讲时说,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沿线国家的贸易与投资往来日趋频繁。

他说,仲裁机构要必须具有公开合理的收费制度,综合考虑当事人情况、案情与诉讼标的额收取费用,同时具有多元化的语言服务。

他说,经济纠纷如果不及时正确处理,它会伤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挫伤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热情,因此仲裁机构在“一带一路”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

“对外贸易和投资的过程中,海外交易带来的风险和争议产生的可能性是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



陈太祥建议以中国柬埔寨法律合作中心及两国仲裁合作为蓝本。

首7个月 新签项目总值3201亿

今年首7个月,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签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约达2946份,总值780亿9000万美元(3201亿6900万令吉),按年增长32.6%。

今1至7月,东盟对华投资新设立企业722家,实际投入外资金额29亿8000万美元(122亿1800万令吉)。

另一方面,于腾群指出,2014年以来,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超过500亿美元(2050亿令吉),与相关国家企业合作共建约2000个项目;2015年杪,中资企业在东盟设立的境外企业已突破5000家。

陈行昌(左起)、施文、劳勿斯、冯正仁及诗密缇出席“2017年第二届中国东盟仲裁合作论坛”。

“中立第三方” 中国最值得信赖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董事拿督桑德拉拉祖指出,大马在“替代争议解决方式”是中国最值得信赖的“中立第三方”,是中国冲突替代争议解决的位置、场所及专家。

“去年,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61个沿线国家签署8158份总值1260亿3000万美元(约5154亿8000万令吉)的合约,这项庞大的跨境交易量必然存有一定程度的复杂纠纷。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的存在促进仲裁,同时成为仲裁的说客,也增进友好的仲裁管辖权,并作为本地及国际案件的行政人员。”

桑德拉拉祖今日就主题为“跨境投资及其法律后果:一带一路中的‘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的2017年第二届中国东盟仲裁合作论坛开幕礼上致辞时,这么说。由于他不克出席,其讲稿由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助理董事诗密缇代读。

他说,作为“替代争议解决方式”多元服务全球枢纽,该中心将于明年成立40周年之际,转变为亚洲国际仲裁中心,重点是致力于解决与避免纠纷,及整体纠纷管理,特别是沿着一带一路的国家。

出席者包括大马联邦法院前大法官丹斯里冯正仁、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理事长兼海南仲裁委员会主任施文、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大马)会长陈行昌等。

仲裁法律满足经济需求

——联邦法院首席法官丹斯里劳勿斯

联邦法院首席法官丹斯里劳勿斯指出,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制定仲裁法律来迎合有效的域外范围经济增长需求。 

“除了法律,条规在反垄断、竞争或外国投资规则形式上也同样重要,因为它们会影响监管约束及投资决策;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应运而生。当法律满足经济需求,结果肯定会是公平、理想及达致双赢。”

劳勿斯在2017年第二届中国东盟仲裁合作论坛开幕礼上致辞时这么说。

他指跨境交易对企业来说是重要的价值创造契机,及寻求新市场增长的机会,但商业活动的全球化需要与各国法律及制度接触,届时必然产生相互竞争的法律冲突,特别是针对不同政策偏好及适用法律的选择。 

“这些冲突带来各种困境,因为每个国家都已根据政治紧急情况及社会契约的政策偏好而制定法律。

“尽管跨国法律存在重要性及学术上的复杂性,它仍处于初级阶段。

“同样重要的还有克服语言、文化及管理方面的挑战,这些挑战是拓展至新市场及地域所固有的。”

一裁终局选择性大

在合约项目及签订地均为驻在国下,中资企业选择在中国法院提控是不可能的,而选择驻在国、中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解决合约双方的纠纷则均有可能,因此仲裁相对于诉讼,在解决跨国纠纷方面有其特有优势。

施文指出,以仲裁方式解决跨国纠纷的优势包括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包括仲裁机构、仲裁员、开庭方式及地点选择等。

他说,以仲裁解决国际纠纷也可达致高效及专业性,因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司法对仲裁裁决的审查仅限程序审查。

“专家仲裁员在所有仲裁机构中占相当大比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大的选择性,同时为仲裁案的审理打造扎实的专业基础。”

他说,仲裁员、仲裁代理人、仲裁语言文字等无国别限制,为各造带来便利,且一个合法仲裁机构的有效裁决,从法律意义而言,可在157个缔约国执行。

“保密性是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对当事人的承诺及需遵守的行为准则,有利于维持商业秘密,保护当事人的公众信誉。这些优点,决定了仲裁解决纠纷成本相对较低。”

去年KLRCA新受理522案件

施文说,去年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KLRCA)新受理522宗案件,案件标的额高达3亿7300万美元(约15亿2600万令吉),目前仲裁员有1131人,中国籍仲裁员则有46人。

“由于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及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机构体制上最为独立,所在国从立法、司法及行政层面支持力度也最大,有学者将它们概括为‘支持最大化、干预最小化’。”

他说,中国现有251家商事仲裁机构,去年受理20万8000宗案件,案件标的额高达4695

亿人民币(约2891亿令吉)。

跨国纠纷的类型

1)驻在国中资企业之间的各类纠纷

2)驻在国中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的各类纠纷

3)驻在国中资企业与驻在国企业的各类纠纷

4)驻在国中资企业与其他国家企业之间的各类纠纷

中国东盟仲裁合作的挑战

1)营造合作氛围,达成合作共识

2)确定合作重点,分类分步推进

3)充分发挥合作双方在宣传推广方面的积极性

4)优化仲裁员互聘机制

5)加强交流及时解决合作问题

6)统筹合作利益,共享合作成果

7)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效应,推进合作深入发展

蔡文洲:东盟成立50年,仲裁案件寥寥无几。

两造自拟仲裁特别条款

蔡文洲建议,中国及东盟国应携手拟制及拥有本身的仲裁特别条款,以助解决有关区域的各种跨境纠纷。

“一带一路仲裁庭发展上应拥有属于本身的条例,并非与国际法截然不同或完全跟随,但只要我们认为有需要及适合的,均可纳入仲裁条例。”

他建议这工作由中国主导,东盟国予以反馈,因为前者拥有充裕的人力资源及资金,反观东盟国大多仲裁机构并非由政府出资,在带领仲裁发展事务上恐怕有心无力。

他指出,东盟成立50年,仲裁案件寥寥无几,因为大多都趋向法庭,而一带一路仲裁条例有助鼓励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提及中国及东盟拥有本身仲裁条例的必要性,他解释,除了语言不同,各国仲裁发展步伐及系统也不一,如我国及新加坡的仲裁体系较为完善,一些东盟国甚至未有仲裁条例。

“许多旧条例已没再受到东盟多个国家沿用,在东盟国十分了解本身所需的背景下,与中国合作拟定新条例,将对仲裁庭推广有很大的帮助。”

他提及本身在今年9月举办的第14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上,所发表的3项建议全数被接纳,包括加强每个国家的仲裁中心发展、推广仲裁庭教育与培训及促使每国法庭认可仲裁庭的重要性。

成本低  效率高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八局)总法律顾问陈太祥建议建立一个“东盟区域联合调解机制”,通过不同国家多方沟通协调,专业人员与相关行业专业人员的参与,将可低成本、高效率的解决商业纠纷。

他解释,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解决方法往往成本高,耗时间,不论结果如何,都会对各方的后续经营合作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应建立一个东盟区域的联合调解机制,高效率地解决纠纷。”

他发表“法律支撑·纠纷化解·拓宽共商共赢新道路”主题演讲时这么指出。中建八局是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中建八局去年签署的合约达2819亿人民币,总营业额达1378亿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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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之声

“一带一路”并非债务陷阱外交?

(柏林30日讯)近年来,有关中国“一带一路”倡议是否是“债务陷阱外交”的讨论一直不绝于耳。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的最新报告又有新的发现。

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The Royal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Chatham House)近日发表研究报告指出,有关中国"一带一路"是"债务陷阱外交"的说法有误,因为支持这种观点的证据不足。

该报告强调,经济因素才是“一带一路”倡议的主要驱动力;中国的发展融资极不成体系、缺乏协调,因此难以追求具体的战略目标;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以及他们的相关政治和经济利益决定了其领土上“一带一路”项目的属性。

“受害者”难辞其咎?

“债务陷阱外交”一词最先由印度学者布拉马·切拉尼(Brahma Chellaney)于2017年提出。当时,切拉尼在一篇题为“中国的债务陷阱外交”的文章中指出,通过“一带一路”计划,中国支持了占据战略要冲的发展中国家的基建项目,手段一般是给予这些国家的政府巨额贷款,于是这些国家纷纷跳入了债务陷阱,导致它们极易受到中国的影响。同年12月,斯里兰卡因无法还债,把汉班托港(Hambantota)租予中国经营九十九年。此事也成为批评人士提到“债务陷阱外交”时最常例举的案例。

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的报告则指出,斯里兰卡和马来西亚是两个被广泛引用的“债务陷阱外交”的“受害者”,而在这两个国家,最具争议的“一带一路”项目是由受援国政府自己发起的,他们奉行自己的国内议程。 他们的债务问题主要是由当地精英的不当行为和西方主导的金融市场引起的。 鉴于受援国的高层利益受到威胁,中国在这两个国家都面临着消极反应和阻力,虽然程度要比通常认为的要小。

其它质疑的声音

这并非首次有非中国的研究人员对中国“债务陷阱外交”的说法提出质疑。例如,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中非研究所所长博黛蓉(Deborah Brautigam)于2019年在《纽约时报》发表文章称,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不是债务陷阱外交;它只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全球化。她提到,其所在的中非研究所收集的关于2000年至2017年中国在非洲1000多笔贷款的信息,另外,波士顿大学全球发展政策中心也从2005年至2019年确认并跟踪记录了中国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超过1400亿美元的贷款。从两所机构的发现来看,“一带一路”的风险似乎常常被过于夸大或歪曲表述。博黛蓉不否认中国的海外放贷方式存在问题,但是她认为“中国政府为了自身利益而有策略地发放债务的想法,并没有事实根据”。

同样是2019年,位于纽约的咨询公司荣鼎集团(Rhodium Group)发布报告称,在以资源作抵押的贷款中,中国缺乏杠杆工具。该报告的作者分析了24个国家内的40起重新协商中国债务的案例,发现只有斯里兰卡汉班托塔港一案明确涉及资产抵扣问题。报告以乌克兰为例指出,中国原以为会以粮食运输来偿还的一笔贷款,但是不得不最终诉诸国际仲裁来解决争端,“乌克兰案例显示,尽管中国国力雄厚,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但是解决争端的手段仍然有限,即使与这些小国发生争端也力有不逮。”

风险巨大

正如世界银行驻孟加拉首席经济学家侯赛因(Zahid Hussain)之前在接受德国之声采访时表示:“尽管目前并没有太多关于中国贷款的公开信息,但是中国资金还没有到‘债务陷阱’的程度。”

然而,有关批评人士的担忧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德国科隆经济研究所(IW)不久前发布了一份研究报告,中国向海外输出的资金大部分都来自于2013年后的“一带一路”倡议。今年的新冠疫情更是让不少债台高筑的"一带一路"国家雪上加霜。

科隆经济研究所的学者认为,欠中国巨额债务一方面造成了这些国家对北京的经济依赖乃至政治依赖,另一方面,债务本身的违约风险也十分高。对于放贷的中国而言,这同样也是巨大的挑战。研究者也注意到,过去十几年间,中国已经多次大幅减免非洲国家所欠债务。报告因此认为,“一带一路”框架下受援国与中国都面临巨大风险,说明中国模式本身的可持续性存在问题,而这很有可能是中国为其地缘战略崛起所付出的高昂代价。

主要问题及改善建议

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在最新报告中也提到一带一路的主要问题:中国通过各种双边关系逐渐零星打造“一带一路”项目。但是双方的政经活动和治理问题造成项目计划不周、管理不当。由此给经济、政治、社会和环境领域带来严重的负面后果,迫使中国调整“一带一路”的路线。

如何提高“一带一路”项目的质量?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建议,中国的决策者应建立一个连贯、综合的决策系统,该系统应具有足够的风险评估能力以及严格、清晰、可执行的规则。 这将涉及解决中国内部的既得利益,特别是商业机构和国有企业种的既得利益。

就受援国政府而言,该研究所建议,它们必须对潜在项目的评估承担更大的责任,以确保其可行性和财务可持续性。 他们还必须发展与中国伙伴进行讨价还价的能力,以确保当地人民从“一带一路”项目中受益。 由于中国继续高度重视东道国的监管,“一带一路”倡议的合作伙伴必须加强其法律和监管环境。

新闻来源:德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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