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废死,先进举措/胡逸山博士

政府日前宣布我国即将启动废除死刑的立法程序。对新政府的这一颇为低调但其实意义重大的决定,我还是极为欢迎的。因为这不但令我国应该成为东南亚第一个无死刑的国家,而且还在一举之间“跃进”成在一定程度上比美国这个象征自由民主的国度还要先进了一大回合,实为可喜可敬。

死刑在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实施,但以前应该主要是局限于犯下谋杀等人神共愤的罪名者方予执行死刑。到了英国殖民时代的末期,应该是为了对付马共吧,连非法拥有枪械(而不限于使用于犯案谋杀)也会被判死刑。到了更后来,应该是因为毒品危害社会的程度严重吧,连贩毒到某些“重量”也会被判死刑了,范围似乎越来越广。



理论上死刑是为了为图谋犯下重罪分子起个警惕的作用、遏制彼等的恶行,以更大程度地维持社会的安宁。但实际上,是否真正能达到此效应呢?我还记得很小的时候读报纸新闻时,有一道闹得轰轰烈烈的新闻,是当时的文化、青年及体育部长开枪射杀其政敌森美兰州的议长。

执行后不可逆转

经过多日由媒体高调报道的审讯后,此部长谋杀罪名成立而被判死刑。当时的我还天真地相信官方多年来的洗脑说法,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云云,即便高官犯下重罪,不也是会被判以极刑吗?怎知道转眼之间,此部长业已被减刑至终身监禁。我那时开始疑窦,此人何德何能得以被减刑,而周边不时听到一些传闻,如某些人就“顺道”帮朋友带些东西过关,竟被查出是毒品,百辞莫辩而被送上绞刑台等骇人故事,这是那种“公平”的道理啊?

死刑最大的问题也就出在这里,即它的不可逆转性。如某人已被执行死刑了,那么即便以后出现新的证据证明其无辜,但他的生命已然被结束了,再大的赔偿金(而且本地好像也根本没有如此的赔偿制度)也换不回一条生命。



这里就得说回为何本地废除死刑是比美国还来的“先进”的做法。众所周知,美国是先进国家中极为少数还保有死刑的国度,其联邦与大约一半州属,还是实施死刑的。

但美国的司法制度相对完善,如有相对更为人性化的陪审团制度,即便陪审团宣告被告有罪及应处以死刑,法官大多也还可以把被告改判无罪或减免死刑。而被告可就定罪或重刑而上诉,但控方却不能应无罪判决或轻判而上诉等,有着多重的法律机制上的保障。但即便如此,美国也还不时的出现因为更为先进的鉴证科技而发掘出来的冤案。试想,在科技相对落后、执法相对贪污(包括执法人员为邀功而栽赃的可能性等)、司法相对不彰的发展中国家,这种冤案的比例还会少吗?

所以在现阶段就把死刑废除掉绝对是明智的做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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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杀情人6岁儿三司改判 男子监35年逃死刑

(吉隆坡24日讯)在2018年杀害情人6岁的儿子的一名男子,周三获得上诉庭改判35年监禁及鞭笞12下,逃过死刑。 

以拿督哈达里亚为首的三司一致做出上述决定,另两名法官是拿督阿兹曼及拿督阿兹米。

阿兹米表示,加央高庭之前对被告诺莱祖万的定罪并没有错误,没有任何依据可以上诉,因此维持以刑事法典第302条文对被告定罪。

“我们(法官)一致驳回上诉人(诺莱祖万)针对定罪提出的上诉。至于处罚,随着2023年废除强制死刑法令(846法令)于2023年7月4日生效后,可考虑减轻和对这些罪行减刑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对所犯罪行进行适当处罚,要么判处死刑,要么判处30至40年监禁并至少鞭笞12下。

“经过考虑,我们一致认为,所强调的减刑并不能证明死刑的合理性。因此,上诉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是成立的。”

“高庭判处的绞刑已被撤销,改判35年监禁及鞭笞12下,刑期从被逮捕的2018年4月19日算起。”

他昨日通过电子司法管理系统上传判决理由时这么说。

根据指控,被告于2018年4月18日下午3时45分至晚上12时10分期间,在加央甘榜仄查威一间屋内杀害慕哈末拉言。

阿兹米表示,被告未能解释受害人身上的多处致命伤痕。因此,上诉庭得出结论是,涉案男子就是犯罪者。

他说,控方第6名证人莫哈末苏海尼医生也确认,死者死因是腹部及内脏受伤和出血。这类伤害可以归类为非意外伤害,受害者的伤害可能是由个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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