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走出去”的中资应本地化/罗传钰

企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主体,其投资成功的案例,不仅是对自身经济利益的实现,也是“一带一路”顺利实施的佐证,更体现了“一带一路”建设中“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目标。

当然,企业要想真正地在当地获得认同并取得成功,融入当地社会是非常有必要的,实施“本地化”策略亦是企业“走出去”的必经之路。



然而,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情文化传统差异较大,企业当前的“本地化”建设往往受困于沿线国的具体国情,比如,中国企业“抱团出海”的经营方式、先进高效的劳工模式,都会引发本地企业对其“本地化”的怀疑和担忧,甚至会激发彼此矛盾,加大了劳工关系摩擦的可能性以及用工的难度。

转换发展规划理念

笔者认为,企业要做到“中国化”与“本地化”的有效衔接,以当地本土企业的定位和思维耕耘当地市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第一,转换发展规划理念。

“在东道国,为东道国”。这是中企融入当地社会的核心要义。企业要遵循东道国对自身发展的计划和战略,尤其要避免“东道国唯利益论”的误区,要深刻认识到,东道国与中国一样,“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甚至有可能“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所以,企业入驻东道国的项目,除了是高技术和高标准,也应当能够增加东道国就业机会,提升东道国本地劳工技术能力,更能推动当地社区良性发展。这样,当地政府才会有更好的合作意愿,一方面会主动地协助企业融入当地社区,让当地人看到该项目的光明前景,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中国技术的信赖与认可,加大对企业的政策支持,实现利益共赢。



第二,拓宽国情获取渠道。

除了借助中国商务部、使领馆、行业协会和商会等传统方式获得对象国国情外,企业还应拓宽信息获取渠道。在中国国内,利用智库对“一带一路”沿线国有深入研究的优势,既要利用智库田野调查、大数据分析等研究优势,与其合作建立风险评估及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发展提供国内外相关政策、市场需求、投资环境、法律法规等信息支撑。在国外,充分发挥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的载体作用,为园区企业提供与东道国有关的信息,如基本国情、产业政策、社会文化和法律信息等服务,同时利用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的在地优势,积极与东道国及地方政府进行有效互动,获得园区的特别政策优惠,提高园区的投资便利化水平,保护园区企业的投资权益。

合理安排企业人员

第三,合理安排企业人员结构。

首先,中企在派遣管理人员参与项目管理的同时,因中国工人技术水平较高,且熟悉设备操作,应根据公司与业主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向所在国的外来劳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中国工人负责对技术型人员的培训工作;其次,在比较当地薪酬水平后,以较高的薪酬和福利吸引本地人才,将其安排至管理岗位,加大当地人在管理岗位的比例,发挥其作为本地人的沟通优势;同时利用大量高等人才纷纷走出国门去海外深造定居的契机,通过聘用这些海外留学生与华侨华人等优秀人才,利用其求学背景和语言特长,协助企业与当地政府及民众对接;最后,针对沿线国家外劳管制较为宽松、外劳薪酬较低的特点,大量吸纳外劳,以此作为企业在一线工作的主要劳动力。

第四,与本地中小企业进行有效对接。

目前,中企在“走出去”过程中更多选择与东道国当地国家企业或者大型企业合作。诚然,这样强强联合的合作方式有利于中企更好地获取社会资源,减少企业实际的成本及风险。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小企业的成长与发展,一直是沿线国家的规划重点。而将中企“引进来”,则意味着中小企业将会利用与中企的合作获得更多成长的机会,这是当地政府所乐意看到的多赢局面。

因此,中企在“走出去”中,既要善于与当地大型企业合作,更要学会利用当地中小型企业。其中,中企应特别注重与供给商和客户的合作,将国内高生产成本和标准化的初级技术产品转移给东道国中小企业一方,对于中企来说可以获取相关利益,对于东道国来说则推动了当地市场的开放,同时由于产品面临着激烈的国际竞争,因此也更刺激了中小企业在生产上采用中企所要求的国际标准,从而提高了出现国际性产业集群的可能性,使东道国中小企业获得了发展机遇。

(作者为广西中国东盟研究院副院长)

罗章武

罗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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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之声

“一带一路”并非债务陷阱外交?

(柏林30日讯)近年来,有关中国“一带一路”倡议是否是“债务陷阱外交”的讨论一直不绝于耳。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的最新报告又有新的发现。

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The Royal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Chatham House)近日发表研究报告指出,有关中国"一带一路"是"债务陷阱外交"的说法有误,因为支持这种观点的证据不足。

该报告强调,经济因素才是“一带一路”倡议的主要驱动力;中国的发展融资极不成体系、缺乏协调,因此难以追求具体的战略目标;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以及他们的相关政治和经济利益决定了其领土上“一带一路”项目的属性。

“受害者”难辞其咎?

“债务陷阱外交”一词最先由印度学者布拉马·切拉尼(Brahma Chellaney)于2017年提出。当时,切拉尼在一篇题为“中国的债务陷阱外交”的文章中指出,通过“一带一路”计划,中国支持了占据战略要冲的发展中国家的基建项目,手段一般是给予这些国家的政府巨额贷款,于是这些国家纷纷跳入了债务陷阱,导致它们极易受到中国的影响。同年12月,斯里兰卡因无法还债,把汉班托港(Hambantota)租予中国经营九十九年。此事也成为批评人士提到“债务陷阱外交”时最常例举的案例。

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的报告则指出,斯里兰卡和马来西亚是两个被广泛引用的“债务陷阱外交”的“受害者”,而在这两个国家,最具争议的“一带一路”项目是由受援国政府自己发起的,他们奉行自己的国内议程。 他们的债务问题主要是由当地精英的不当行为和西方主导的金融市场引起的。 鉴于受援国的高层利益受到威胁,中国在这两个国家都面临着消极反应和阻力,虽然程度要比通常认为的要小。

其它质疑的声音

这并非首次有非中国的研究人员对中国“债务陷阱外交”的说法提出质疑。例如,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中非研究所所长博黛蓉(Deborah Brautigam)于2019年在《纽约时报》发表文章称,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不是债务陷阱外交;它只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全球化。她提到,其所在的中非研究所收集的关于2000年至2017年中国在非洲1000多笔贷款的信息,另外,波士顿大学全球发展政策中心也从2005年至2019年确认并跟踪记录了中国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超过1400亿美元的贷款。从两所机构的发现来看,“一带一路”的风险似乎常常被过于夸大或歪曲表述。博黛蓉不否认中国的海外放贷方式存在问题,但是她认为“中国政府为了自身利益而有策略地发放债务的想法,并没有事实根据”。

同样是2019年,位于纽约的咨询公司荣鼎集团(Rhodium Group)发布报告称,在以资源作抵押的贷款中,中国缺乏杠杆工具。该报告的作者分析了24个国家内的40起重新协商中国债务的案例,发现只有斯里兰卡汉班托塔港一案明确涉及资产抵扣问题。报告以乌克兰为例指出,中国原以为会以粮食运输来偿还的一笔贷款,但是不得不最终诉诸国际仲裁来解决争端,“乌克兰案例显示,尽管中国国力雄厚,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但是解决争端的手段仍然有限,即使与这些小国发生争端也力有不逮。”

风险巨大

正如世界银行驻孟加拉首席经济学家侯赛因(Zahid Hussain)之前在接受德国之声采访时表示:“尽管目前并没有太多关于中国贷款的公开信息,但是中国资金还没有到‘债务陷阱’的程度。”

然而,有关批评人士的担忧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德国科隆经济研究所(IW)不久前发布了一份研究报告,中国向海外输出的资金大部分都来自于2013年后的“一带一路”倡议。今年的新冠疫情更是让不少债台高筑的"一带一路"国家雪上加霜。

科隆经济研究所的学者认为,欠中国巨额债务一方面造成了这些国家对北京的经济依赖乃至政治依赖,另一方面,债务本身的违约风险也十分高。对于放贷的中国而言,这同样也是巨大的挑战。研究者也注意到,过去十几年间,中国已经多次大幅减免非洲国家所欠债务。报告因此认为,“一带一路”框架下受援国与中国都面临巨大风险,说明中国模式本身的可持续性存在问题,而这很有可能是中国为其地缘战略崛起所付出的高昂代价。

主要问题及改善建议

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在最新报告中也提到一带一路的主要问题:中国通过各种双边关系逐渐零星打造“一带一路”项目。但是双方的政经活动和治理问题造成项目计划不周、管理不当。由此给经济、政治、社会和环境领域带来严重的负面后果,迫使中国调整“一带一路”的路线。

如何提高“一带一路”项目的质量?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建议,中国的决策者应建立一个连贯、综合的决策系统,该系统应具有足够的风险评估能力以及严格、清晰、可执行的规则。 这将涉及解决中国内部的既得利益,特别是商业机构和国有企业种的既得利益。

就受援国政府而言,该研究所建议,它们必须对潜在项目的评估承担更大的责任,以确保其可行性和财务可持续性。 他们还必须发展与中国伙伴进行讨价还价的能力,以确保当地人民从“一带一路”项目中受益。 由于中国继续高度重视东道国的监管,“一带一路”倡议的合作伙伴必须加强其法律和监管环境。

新闻来源:德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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