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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裁定警方查扣留犯 被捕后24小时须交法庭

(八打灵再也29日讯)高庭裁定,执法机构扣留嫌犯调查时,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交由法庭审理。

柔佛新山高庭司法专员甘荣青(译音)说,推事不得轻视这一职责,反而必须积极履行,作为宪法的守护者。

他是在今年2月6日撤销推事在前一天批准的延长扣留令,并下令释放S迪内舒帕兰。

警方是援引刑事法典第186条文,要求从2月4日至7日扣留迪S内舒帕兰进行调查。后者被指阻碍警察履行职务。

今年2月4日,S迪内舒帕兰在新山北柏美路与警方的一场汽车追逐后,于清晨6时在柔佛旧马西路被捕。

警方是在他被捕当天下午3时47分,向法庭提交延长扣留令申请,但嫌犯却是直到2月5日早上9时才被带到推事面前,这距离被捕已是27个小时后。

S迪内舒帕兰的代表律师于2月5日入禀高庭,要求检讨推事的决定。

律师指警方的延长扣留令申请,已违反刑事程序法典第28条文和第117条文的规定。他以这项申请已超过24小时的限制为由,反对延长扣留令的申请。

甘荣青是在翌日处理有关的申请。

他指出,虽然嫌犯在被捕后一般被带到警局,但第28(3)条文规定,警方必须在逮捕的24小时内带到法庭申请延长扣留令,有关计时并不包括从逮捕地点到法庭的路程时间。

他说,即使撇开从旧巴马西路到亚逸摩力路的1小时路程时间,这也已违反24小时的时间框架。

他的判词共有11页。他说:“宪法第5条款和刑事程序法典第28条文明确规定,被拘留者必须在逮捕之日起24小时内被带到推事面前。”

他指出,仅仅提交扣留申请并不足以满足宪法第5 条款和刑事程序法典第28条规定的要求。

他强调,再者,推事有义务在24小时内听取和处理此事,“因此,当推事批准延长扣留令至2 月6 日时,她已违反了宪法第5(4)条款和刑事程序法典第28条文的规定。”

控方已针对甘荣青的判决,入禀上诉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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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扣留所倒地身亡 验尸报告显示无刑事伤痕

(吉隆坡28日讯)又有扣留犯毙命!

毒贩在扣留所内猝死,接受治疗后,宣告不治。

武吉阿曼廉正局总监拿督斯里阿兹里发文告指出,警方于前日逮捕49岁的嫌犯后,将他扣押在雪州大港警区扣留所。

嫌犯在昨日凌晨3时30分突然昏迷倒地,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时,嫌犯已经离世。

警方随后将遗体送往双溪毛糯医院剖验,而剖验报告显示死者身上没有任何涉及刑事成分的伤痕。

他说,目前也正在等待验尸报告,以确认死者的死因。

阿兹里提出,扣留所命案特别调查小组也将会从不同的角度,进一步调查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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