灼见

【灼见】联国人权专员成了“标题党”?/霍咏强

8月31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巴切莱特在任期的最后一天,或许更准确地说是在最后一刻,发出了“联合国人权专员办公室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权评估”。

一如预期,评估报告对中国提出了许多质疑,然而,如果我们更仔细地分析这份长46页的报告,会发现许多耐人寻味之处;就更不用说无论在当事人不久前的说法、公布的方式和时间,公布后接受访问的回应、都有值得商榷之处。

或遭美国施压

第一件令人关注的事情是,巴切莱特在5月就评估工作访问中国后,曾经表示就报告的发表上遭受极大“压力”;其次,直到任期结束前一星期(8月25日)更强调报告“很有可能”无法在她的任期前发出,也就是说基于她的判断、未取得足够的证据基础来作出恰当的评估。

然而,最终报告依然在她任期完结一刻发出,而且内容和普遍估计的内容相近,当中更几乎完全没有涉及一些在5月后、也就是她访问中国之后、获得的资料。

偏偏她在发表报告时被访问时说了一句表面上很正常,但想来很奇怪的论调,首先她强调了“艰难”:“就像生活一样,你有美好的时刻,也有艰难的时刻,你必须同时面对。”但巴切莱特特别说到,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这个位子上,她“从来没有被迫保持沉默”。

为什么要用“保持沉默”?而不是更明确地说“违背意愿”之类更果断和坚决的说法?她是否要表达的意思是“艰难的时刻是在于想要保持沉默”?

所以将公布报告前的态度、公布的时间和公布后的说法三者加起来,会发现她遭受的压力很可能并不是发表报告,而是“不”发表报告,何况如果压力来自中国,她肯定难逃事后中国的责难,所以反过来,压力更大可能来自美国。

指控缺乏证据

同样惹人遐想的是报告内容,尽管美国想要写上针对中国的“质疑”都在报告内,但同时间出现的还有大量“不确定用语”,例如在所谓“侵犯人权”的指控,在前面就多了一个may(可能),全篇 may、possible等怀疑用语出现的次数超过40次,报告的“肯定”程度非常薄弱。更值得关注的是,美国最常用也最严重的指控“种族灭绝”(Genocide)完全不曾在报告内出现;就算新近流行的“强迫劳动”(forced labour)虽然出现了20次,但撇除了在引用参考中出现外,大部分“强迫劳动”反而用在阐述中国如何在法律内加入对强迫劳动的限制,也就是认同中国在避免强迫劳动上的努力,而唯一对中国所谓“强迫劳动”情况的评估,还只是要中国政府“关注”防范强迫劳动,也就是说全无实质的相关指控。

还有更耐人寻味之处是,所有对中国的所谓“侵犯人权”指控都是间接地引用“二手资料”,然后加上“可信”的“形容词”,令这些指控显得很虚弱;但是报告引用中国提供的资料,反而有具体内容和数据。

更诡异的是在引用一个中国涉嫌宗教迫害,“拆除”回教徒宗教场所时,所提供的3张谷歌地球卫星图片,虽然的确见到建筑物被移除,但从第一张图片所看到的建筑物周边,根本已经没有公路连接,那就是说这所谓“宗教场所”早已荒废,拆除一座荒废建筑又怎可能被视为压制宗教自由的证据?为什么评估报告会用上这种自打嘴巴的资料?

离不开政治打手

如果从总结和建议来看,评估报告的确提出了不少对中国的“指控”,但是如果认真地看完报告,不但会质疑指控缺乏证据,甚至会得出指控并不可靠的结论,然而,偏偏联合国的新闻稿对中国这种无中生有的指控照单全收,甚至比美国媒体还要极端。

由此不难看出,这些所谓用来“监察社会公平”的国际组织,离不开“政治打手”的作用,由于身负指定的政治任务,需要狙击目标国家。然而这些组织成员,正如巴切莱特并不是什么无名小卒,她曾经两度出任智利总统,多少仍有自身的原则,于是就“犹抱琵琶半遮面”,发布了这个近似“标题党”的报告,这也是被认为中立、客观国际组织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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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以法律手段遏制玩火/胡逸山博士

记得以前在美国读法学时,宪法学是一门很重要的课程,因为美国人极为注重彼等在(尤其是联邦)宪法保障下,所享有的权利。

而美国与我国的宪制也有很大的相似之处,无论在国家与州的层次,都有着成文的宪法,起码,马、美两国的联邦宪法都有保障言论自由条款。

然而,众所周知,言论自由虽然被自由民主世界公认为基本人权,但也还一些“有心人”滥用来达到损人利己的勾当。

所以,如何把正当的、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权利,与“不正当”、有损公众利益,以及被滥用的权利区分开来,还是至关重要,必须谨慎处理。

由于马、美两国都曾是英国的殖民地,所以都沿用英国的所谓普通法,有别于世界许多地区所沿用的所谓大陆法(也称民用法)法制。

在普通法下,司法机构(法官、法院等)对于宪法条款、议会所通过的法令、行政机构所颁发的法规等法律效用(如某种行为受保障与否、成罪与否等)的诠释,是具有法律权威的,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说是比原有的法律条文更“有力”,对以后的判案也是有着司法约束性,即必须依照该些案例的法理规则来判案。

当年在攻读美国宪法学时,在钻研言论自由的诠释方面也很花心思。

还记得美国最高法院有个诠释宪法权利的著名案例——“在人满的戏院里喊火”,把被(宪法)保障的言论,与不被(宪法)保障的言论区分开来。如在普通情况下,某人忽然高喊“有火灾!”,即使实际上附近是没有火灾的,但他无伤大雅的“撒谎”是他的言论自由,是受宪法保障的。

然而,如果此人明知附近没有火灾,但还是在一个挤满了观众的戏院里高喊“有火灾!”,那么他的此番“言论”,就不受到宪法的保障,因为一个正常的人应该意识到如此的做法,大有可能会造成“显而易见与即时的危险”的存在。

有心人借题发挥

在我国的普通法原则下,如果法院找不到适用的案例,是可以参考引用其他施行普通法国度的案例。

而近日,有一起本应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以维护多元族群和睦关系的事故,被个别“有心人借题发挥”。即使已受到训诫,但有关“有心人”还是“越战越勇”,完全不肯收手,虽然他也应该意识到,他的此番蓄意炒作极有可能会引致非和平、非理性的极端举止,而事实上也发生了好几宗投掷汽油弹的暴力事件。

所以,是时候有关当局采取强制的法律手段来制止,包括可借用上述的“在人满的戏院里喊火”的案例,来制裁如此的“玩火”恶行,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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