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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证人:依指示转账1.7亿
刘特佐称纳吉“老板”

纳吉出庭面审。

【SRC洗黑钱案审讯】

(吉隆坡27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7项涉及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案续审,证人证实,富商刘特佐称纳吉为“老板”。



辩方证人今日在高庭上说,刘特佐在处理来自SRC国际的布城首要子公司总计1亿7000万令吉资金时,这么称呼纳吉。

在审讯中,证人拿督罗斯曼阿都拉向法官莫哈末纳兹兰莫哈末嘉查里说,刘特佐通知指这1亿7000万令吉中的2700万令吉,将汇入一个私人账户。

证人说,他是后来才得悉是纳吉私人账户。

证人说,刘特佐指1亿7000万令吉来自SRC的预付款,但该协议是假的,其实是刘特佐为了掩盖资金流向而制定。

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盘问时,证人称,当时刘特佐要求他在转账完成后给予通知,以便知会“老板”。



希旦峇兰:当刘特佐提到“老板”时,你知道他指的是拿督斯里纳吉吗?

证人罗斯曼:是的。

希旦峇兰:你也从拿督阿兹林(纳吉前首席秘书,于2015年逝世)得知,刘特佐与拿督斯里纳吉有直接联系。

证人罗斯曼:是的。

罗斯曼供证说,当初并不知道大马银行账户属于纳吉,直至2015年5月被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拘留4天,看到报道称账户属于纳吉时,感到震惊。

涉嫌挪用SRC的4200万令吉,纳吉被控滥用职权、刑事失信和洗钱7项控罪。

反贪会助理:偕同4人飞沙地查4封“捐款”函

曾参与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案件调查工作的反贪会助理专员纳沙鲁丁披露,他于2015年连同其他4人共赴沙地阿拉伯,以调查有关来自该国大人物发出的4封“捐款”信件一事。

他指出,上述4人包括时任副检察司丹斯里祖基菲里阿末、反贪会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小组主任菲特里、哈法兹纳扎,及现任反贪会副首席专员(行动)拿督斯里阿占峇基。

纳沙鲁丁是SRC国际公司案件续审案的第9名辩方证人,这是他首次出庭供证。

他也证实,他曾从阿占峇基处获得上述信件,惟他没有询问后者是从哪里获得。

上述4封信函分别志期2011年2月1日、11月1日、2013年3月1日及2014年6月1日,皆由名为沙勿阿都阿兹的一人签署,阐明分别向纳吉提供数额为1亿美元、3亿7500万美元、8亿美元,和5000万英镑的捐款。

辩方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依询问纳沙鲁丁,是否曾针对上述信件展开调查以及用了什么方式鉴定有关信件的真实性。

纳沙鲁丁回应,他们只能在和发函者见面后,才能定夺真实性。他证实,上述4封信件的发函者皆为沙勿阿都阿兹后,被沙菲依询及进行了什么计划以和后者会面。

他披露,他于2015年11月27日,接获菲特里的指示,要求他陪同共赴沙地阿拉伯,而他连同菲特里、哈法兹纳扎及祖基菲里阿末于当年11月27日出发前往沙国,并在隔天早上抵达,而依他所记,阿占峇基当时从阿布扎比出发前往沙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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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1MDB案】查案官称纳吉 有滥权牟贿赂元素

(吉隆坡2日讯)反贪污委员会查案官诺艾达指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资金方面,有通过滥权以获得贿赂的元素。

诺艾达说,滥权行为出现在与Aabar Investment PJS (Aabar PJS).签署联合协议时,所以纳吉触犯2009年反贪污法令23条文。

她今日在高庭为纳吉被控洗黑钱和滥权案中作证,接受纳吉代表律师旺阿兹万的盘问。

38岁的诺艾达是第49名控方证人,她也是反贪会主席丹斯里阿占巴基的妻子。

旺阿兹万:从你的调查,你是否同意纳吉在获得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批准与Aabar成立合资企业后利用职权受贿,是滥用权力的一种形式?

诺艾达:是。

没向纳吉出示部分重要档案
可能是因遗漏或来不及出示

另一方面,诺艾达说,反贪会收到超过上千份档案,而在向纳吉录供时,没向纳吉出示部分重要档案,可能是因遗漏或来不及出示,并不是因为接到指示或对调查工作不在乎。

诺艾达在第291段的书面证词指出,2013年11月28日,在逃大马富商刘特佐发了电邮给1MDB时任总执行长莫哈末哈占、时任首席财务员阿兹米、时任财务执行董事倪崇兴(译音)和时任法律顾问吕爱霜,并附上11月28日晚需和纳吉讨论的公司课题。

她说,当中提出的课题包括1MDB子公司Brazen Sky的23亿1800万美元投资相关。

她指电邮中,刘特佐声称1MDB通过Brazen Sky,在瑞意银行的户头拥有23亿2700万美元的现金。

她认同,这封电邮在对纳吉进行的调查中是重要的档案,不过纳吉在反贪会录供时,官员并没向纳吉出示这份档案。

“反贪会只是没向纳吉出示上述电邮,但有向其他证人录供,及也有档案显示纳吉对于电邮中提及的会议内容是知情的。

“我同意针对电邮内容向纳吉提问是重要的,然而我觉得,向其他证人录供已足够。如果纳吉要针对口供作出解释,反贪会并没阻止,纳吉可为自己辩护。”

诺艾达同意旺阿兹万的说法,即在反贪会法令第53条下,并没限制录供时间,可以是在有关人士被提控之前或之后。

她也同意即她在意识到没向纳吉提问某些问题时,她仍然什么都没做。

“由于涉及逾千分的文件,所以需数个月的时间来完成录取纳吉的口供,但反贪会并没设定完成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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