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翁敦强:按书面证据解读
“彭丽君声明应该不假”

翁敦强:彭丽君的法定声明上任何可被质疑的地方。

(槟城26日讯)尽管警察总长丹斯里卡立表示警方将以发表虚假法定声明的角度,来调查“英宅”前屋主彭丽君,但是,大马律师公会人权委员会前成员翁敦强表示,根据他从表面上的解读,该法定声明上任何可被质疑的地方,皆不足以构成问题。

他说,外界质疑彭丽君的声明中所指的她没与州政府有任何生意上的来往,但如今却被质疑与持有吉隆坡国际牙科中心(KLIDC)60%股权的Tang Yong Chew(前译陈永州),是另3家公司的共同股东。



对于这一点,他表示,彭丽君只是吉隆坡国际牙科中心其中一名股东的合作伙伴,根据他的解读,并没有证据证明,她在吉隆坡国际牙科中心拥有决策权。

“除非证实她拥有吉隆坡国际牙科中心的决策权,或者彭氏与Tang Yong Chew拥有其他能为她带来利益的关系,否则,我的解读是,她的法定声明从表面上的解读,是属实的。”

非唯一指定供应商

另外,有人质疑彭丽君与Tang Yong Chew一起拥有的其中一家公司Winbond Management& Consultancy Sdn Bhd是槟城投资机构中,指定劳工名单中的其中一家外劳供应商,抵触了其与州政府没有任何生意上来往的声明。

对此,翁敦强表示,Winbond只是槟城投资机构认证的其中一个外劳供应商,而非唯一指定的供应商,自贸区的厂商可自行选择任何认证的外劳供应商。



“所以在法律上,我认为两者并没有真正的拥有任何生意上的来往。”

不过,他声明,上述都只是他根据现有的书面证据,而作出的结论,但彭的法定声明是否有效及属实,则还有待警方或大马反贪污委员的调查后才能作准。

根据1960年法定声明法令,在刑事法典第199条文中有阐明,任何人若在有法律效用的宣誓书中做出假声明,可被视为提供假证据,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长达3年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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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林冠英夫妇与彭丽君案 申请撤控案展11·29

(槟城11日讯)槟州前首席部长林冠英被控滥权、妻子周玉清被控洗黑钱、女商人彭丽君被控串谋的案件,已展至11月29日以进行案件管理。

辩方3人已分别在6月26日、7月26日及8月25日提呈申请撤销控状。今日的案件管理,林冠英、周玉清及彭丽君由律师代表出庭。

有关案件在5月26日从北海法庭移交到槟城高庭过堂,当时他们都不认罪。

林冠英与周玉清的代表律师雷尔曾指出,辩方申请撤销3人在此案的控状,因为此案文件与2016年的案件相同,而其当事人已在2016年的案件上获得无罪释放。

雷尔说,控方再用几乎与2016年案件相同的文件,但换上新控状提控,属于重复控告。

林冠英在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下,被控滥用当时作为槟州首长的公职权力,于2013年8月19日至2016年3月3日,通过Excel物业管理及顾问私人有限公司,向妻子周玉清支付价值37万2009令吉酬金,以确保Magnificent Emblem私人有限公司获得在柔府和峇都交湾兴建外劳村的项目。

彭丽君被指与林冠英串谋,抵触反贪会法令第28(1)(c)条文。

周玉清则在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AMLA)下,面对3项控状,被指于2013年10月7日至2014年8月4日、2014年9月7日至2015年8月11日、2015年9月4日至2016年3月3日,分别收取8万7009令吉、18万令吉及10万5000令吉,总共37万2009令吉的非法款项。

3名被告当时获准以各5万令吉及1名担保人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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