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梁卓经:曾与汤米协助打官司
“与陈平意识形态无关”

梁卓经(左四)派红包给3名入学的非大马公民的孩子;左起为雷远胜、李政耀、董荣顺、陈福清。右起为张尤丽、丘日安与家人。

(金宝3日讯)霹州行动党法律局主任梁卓经表示,当年他与汤米托马斯(现任总检察长)等人为已故马共总书记陈平打官司,原因是大马政府毁约,与陈平的意识形态完全没有关系。

他说,陈平当时只是以签约的一方去起诉毁约的一方,输赢并不是最重要,但每个人都有权利得到律师的辩护。



梁卓经今日召开记者会,讲述他为非公民小孩申请入学详情后,针对巫统最高理事拿督洛曼指汤米托马斯因曾替陈平打官司而同情后者的意识形态一事,作出回应。

陈平起诉政府毁约

他说,当年,陈平起诉大马政府毁约,没有遵守1989年合艾和平协议,即不允许来自大马的陈平返马定居。律师团是由拉惹阿兹、陈国强、达山星及他组成,汤米托马斯没有参与。

“案件期间,时任新闻部长再努丁迈丁在报章上指马共已投降,这违反了合艾和平协议,也对马共造成诽谤。因此陈平再起诉大马政府毁约及诽谤,第2次诉讼律师团当中,汤米托马斯才加入,达山星则退出,其余人保留。”

他说,第2次起诉要开审时,大马政府以马共是非法组织为由,将案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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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梁卓经:高庭当年仅司法审核 未阐释“阿拉”字眼使用权

独家报道:廖梅芳

(吉隆坡19日讯)执业律师梁卓经律师指出,近期引起关注的“阿拉”字眼课题,其实在砂拉越基督徒吉尔艾琳案通过司法审核程序,挑战内政部禁止非回教徒使用“阿拉”(等字眼)的案件中,并未直接触及“阿拉”字眼可任由非回教徒广泛使用这点。

他接受《南洋商报》访问时解释,高庭当年的判决一大理据,乃是由于内政部和内阁的指令有出入,关税局援引内政部的该项指令,充公吉尔艾琳的光碟。

与内阁声明有冲突

“艾琳通过司法审核程序,挑战内政部禁止非回教徒使用“阿拉”(等字眼),当年高庭法官诺碧阿里芬(现为上诉庭法官)的判决,是宣告砂拉越马兰诺基督徒或国人有权出于宗教和教育目的,使用“阿拉”字眼。

“在司法审核中,法庭的责任仅仅只是审核公共机构的决定,如关税局、移民局或国民登记局、又或者市议会和县议会的行政决定有无不合理或不公道之处,或有无错误。”

他说,法官在案中裁决内政部的有关行政指令,跟内阁一项政策声明有冲突。

“换言之,高庭的判决并未对该字眼的非回教徒使用权,做出广义的诠释。”

精通联邦宪法的梁卓经,也提到跟天主教周刊《先驱报》(The Herald)有关的案件,说明此案和艾琳案件的不同之处。

艾琳案属于行政法

他说,艾琳的法律行动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而《先驱报》的案件与联邦宪法有关。

他说,因为是司法审核(艾琳案件),高庭法官无需考虑案中课题以外的其他事项。

“《先驱报》案件的差别,在于上诉庭禁止非回教徒对“阿拉”一词的使用,而且联邦法院也维持上诉庭的判决。

“《先驱报》所提出的审核联邦法院判决的申请,也被驳回了。”

沙林:没区分字眼在东西马用法

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前主席沙林说,吉尔艾琳的判决没有区分“阿拉”字眼在半岛和砂拉越之间的用法,高庭的裁决中没有明确禁止或限制“阿拉”字眼仅限砂拉越使用。

他说,艾琳的案件源自内政部在1986年的指令,高庭已裁决指令不合法和无效。

他认为,政府不再上诉,重申了高庭关于这一点的裁决,即允许在宗教教育出版物中使用“阿拉”一词,这与联邦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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