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承认侮辱先知判监10年
高庭谕令被告精神检验

判监10年的被告阿里斯特,必须接受精神评估。

(古晋13日讯)高庭今日谕令,于上周五承认自己在面子书贴文侮辱回教和先知而被判监10年的被告阿里斯特,必须接受精神评估。

高庭法官阿扎哈里卡马是在被告律师以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为由,提出检讨法庭程序和刑罚的要求下,做出上述裁定。



现年22岁的被告阿里斯特,被指先后在2019年2月9日晚上约7时11分、2月10日凌晨12时56分、2月14日凌晨1时28分、2月24日晚上10时和2月24日晚上10时05分,在社媒发出会引起不同宗教群体愤怒及仇恨和引起民众不安情绪的留言而被控。

被告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298A(1)(a)条文,并可在第298(1)条文下受罚,同时他也被控抵触1998年多媒体及通讯法令第233(1)(a)条文,并可在第233(3)条文下受罚。

此案是砂州首宗因在面子书贴文,涉使用侮辱性字眼而被控的案件。

古晋地庭法官贾森随后针对被告在刑事法典下面对5项控状,以每一项罪名判他监禁2年,监禁期分开执行,因此需坐牢10年。

此外,在1998年多媒体及通讯法令下,被告被判罚款1万令吉或以监禁2个月取代,由于被告在此罪名下共面对5项控状,因此被告在此罪名下,还需偿还5万令吉的罚款或以监禁10个月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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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控方未结案前因 法官推事无权宣判无罪

(八打灵再也27日讯)高庭法官强调,根据法律,地庭法官及推事在控方未结束案件前,他们无权宣判被告无罪。

高庭法官阿斯兰再努丁提醒地庭法官及推事,即使法庭相信被告所面对的指控在法律上没有根据,但控方未结案前,他们没有法律权力宣判无罪。

他说,当处理撤销案件的申请时,承审司法人员必须先确定控方是否打算在将来的任何时间,追诉被告。

“如果控方面对困难,例如找不到关键证人无法继续案件,同时即使法庭批准延期,却无法说明案件将能够继续下去,那么承审法官宣判被告释放不等于无罪(DNAA)是适当的裁量行使。”

阿斯兰也是莎阿南高庭法官,他说,承审法庭只能够在控方确认无意再继续展开刑事提控后,方能宣判无罪释放。

须审慎行裁量权

然而,他强调,法官和推事也必须审慎行使这种裁量权。

他是针对士拉央法庭在控方未结案前,宣判奥温特和嘉那纳登面对的4项拥毒罪无罪后,发表上述谈话。

他同时也批准控方提出的上诉。

在上述拥毒案中,控方无法追查到一名关键证人的位置,即其中一名被告的女友,而向法庭申请宣判被告释放但不等于无罪。

这名关键证人相信如今在新加坡工作。

无论如何,这两名男子将针对高庭的裁决入禀上诉。

另一方面,阿斯兰在其23页的判词中说,联邦宪法并未授权地庭根据对被告的指控毫无根据而宣判其无罪。

高庭才有撤销权

他援引1991年联邦法院在加巴星对检察司的案件裁决称,只有高庭才有撤销控状的权力。

他说,地方法庭唯一可以宣判被告无罪的最早阶段,就是在听取控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之后。

他提醒地庭法官和推事,在联邦宪法第145 (3 )条款和刑事程序法典第376 条文下,总检察司作为检察官,获赋予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包括提控、进行和中止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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