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图300块贿赂官员
男子监7天罚万元

马纳里卡(中)被反贪委员会官员带离法庭。

(新山11日讯)一名男子用300令吉图贿赂地方政府执法官员,换来7天牢狱之灾及罚款1万令吉。

43岁的被告马纳里卡是名印度籍回教徒,为回教徒餐馆员工兼杂货店看管人。



被告今日被控上新山反贪法庭,他没聘请代表律师,并对控状俯首认罪。

控状指被告于今年1月30日中午12时15分左右,在居銮县德丽玛花园德丽玛40路的杂货店,以300令吉贿赂一名居銮县议会执法官员,希望官员不开出抵触1987年微型地方法令第7条文(非法张贴广告)、133号法令第70(1)条文(非法改造建筑物),及第8(1)条文(非法将商品放在五脚基)的罚单。

被告行为抵触2009年反贪法令第17(b)条文(企图行贿),并可在第24条文下被判有罪。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监不超过20年及罚款不少过贿款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被告认罪后,法官卡马鲁丁判被告监禁7 天及罚款1万令吉,若无能力缴罚,须以坐牢半年取代。

此案查案官是阿妮莎,主控官为反贪会的尤努斯副检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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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DB案】查案官称纳吉 有滥权牟贿赂元素

(吉隆坡2日讯)反贪污委员会查案官诺艾达指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资金方面,有通过滥权以获得贿赂的元素。

诺艾达说,滥权行为出现在与Aabar Investment PJS (Aabar PJS).签署联合协议时,所以纳吉触犯2009年反贪污法令23条文。

她今日在高庭为纳吉被控洗黑钱和滥权案中作证,接受纳吉代表律师旺阿兹万的盘问。

38岁的诺艾达是第49名控方证人,她也是反贪会主席丹斯里阿占巴基的妻子。

旺阿兹万:从你的调查,你是否同意纳吉在获得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批准与Aabar成立合资企业后利用职权受贿,是滥用权力的一种形式?

诺艾达:是。

没向纳吉出示部分重要档案
可能是因遗漏或来不及出示

另一方面,诺艾达说,反贪会收到超过上千份档案,而在向纳吉录供时,没向纳吉出示部分重要档案,可能是因遗漏或来不及出示,并不是因为接到指示或对调查工作不在乎。

诺艾达在第291段的书面证词指出,2013年11月28日,在逃大马富商刘特佐发了电邮给1MDB时任总执行长莫哈末哈占、时任首席财务员阿兹米、时任财务执行董事倪崇兴(译音)和时任法律顾问吕爱霜,并附上11月28日晚需和纳吉讨论的公司课题。

她说,当中提出的课题包括1MDB子公司Brazen Sky的23亿1800万美元投资相关。

她指电邮中,刘特佐声称1MDB通过Brazen Sky,在瑞意银行的户头拥有23亿2700万美元的现金。

她认同,这封电邮在对纳吉进行的调查中是重要的档案,不过纳吉在反贪会录供时,官员并没向纳吉出示这份档案。

“反贪会只是没向纳吉出示上述电邮,但有向其他证人录供,及也有档案显示纳吉对于电邮中提及的会议内容是知情的。

“我同意针对电邮内容向纳吉提问是重要的,然而我觉得,向其他证人录供已足够。如果纳吉要针对口供作出解释,反贪会并没阻止,纳吉可为自己辩护。”

诺艾达同意旺阿兹万的说法,即在反贪会法令第53条下,并没限制录供时间,可以是在有关人士被提控之前或之后。

她也同意即她在意识到没向纳吉提问某些问题时,她仍然什么都没做。

“由于涉及逾千分的文件,所以需数个月的时间来完成录取纳吉的口供,但反贪会并没设定完成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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