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再被控触犯和平集会法
苏建祥向高庭上诉

苏建祥以8000令元保释金及1名保释人保外候审。

(怡保25日讯)怡保东区国会议员苏建祥今日针对两周前本身再度被控触犯和平集会法令而被怡保地庭判决8000令吉保外候审一案,向高庭提出上诉。

该项申请由其代表律师古拉提出。



苏建祥被控于2013年5月9日晚上7时30分,作为在怡保精武礼堂举行的群众讲座主办人,没有在10天前通知怡保警区主任,抵触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1)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9(5)条文下受处罚。

苏建祥于2014年被怡保地庭法官宣判假释(DNAA),不料却在10月14日再度因该法令而在怡保地庭被控,法官当时谕令对方以8000令吉保释金及1名保释人保外候审,案订11月18日过堂。

代表律师古拉说,其当事人在首次被控时,保释金为4000令吉,但第二次被控却将保释金提高至8000令吉。他说,两次的罪名都是一样,不晓得为何保释金数额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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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控方未结案前因 法官推事无权宣判无罪

(八打灵再也27日讯)高庭法官强调,根据法律,地庭法官及推事在控方未结束案件前,他们无权宣判被告无罪。

高庭法官阿斯兰再努丁提醒地庭法官及推事,即使法庭相信被告所面对的指控在法律上没有根据,但控方未结案前,他们没有法律权力宣判无罪。

他说,当处理撤销案件的申请时,承审司法人员必须先确定控方是否打算在将来的任何时间,追诉被告。

“如果控方面对困难,例如找不到关键证人无法继续案件,同时即使法庭批准延期,却无法说明案件将能够继续下去,那么承审法官宣判被告释放不等于无罪(DNAA)是适当的裁量行使。”

阿斯兰也是莎阿南高庭法官,他说,承审法庭只能够在控方确认无意再继续展开刑事提控后,方能宣判无罪释放。

须审慎行裁量权

然而,他强调,法官和推事也必须审慎行使这种裁量权。

他是针对士拉央法庭在控方未结案前,宣判奥温特和嘉那纳登面对的4项拥毒罪无罪后,发表上述谈话。

他同时也批准控方提出的上诉。

在上述拥毒案中,控方无法追查到一名关键证人的位置,即其中一名被告的女友,而向法庭申请宣判被告释放但不等于无罪。

这名关键证人相信如今在新加坡工作。

无论如何,这两名男子将针对高庭的裁决入禀上诉。

另一方面,阿斯兰在其23页的判词中说,联邦宪法并未授权地庭根据对被告的指控毫无根据而宣判其无罪。

高庭才有撤销权

他援引1991年联邦法院在加巴星对检察司的案件裁决称,只有高庭才有撤销控状的权力。

他说,地方法庭唯一可以宣判被告无罪的最早阶段,就是在听取控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之后。

他提醒地庭法官和推事,在联邦宪法第145 (3 )条款和刑事程序法典第376 条文下,总检察司作为检察官,获赋予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包括提控、进行和中止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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