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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规定 依面积单位计管理费/黄伟益

我最近在处理一宗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关于某管理机构向其公寓原任发展商,追讨对方所拥有某个单位的案件时,面对相当棘手的问题。 

尽管这个属于原任发展商的业主没有提出要求,但负责聆审案件的分层管理仲裁庭庭主,却基于管理机构未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之规定,从2015年6月1日(槟州则是2015年6月12日)开始,依据每个单位之面积单位(Share Unit)来计算各别业主所需缴付的管理费,导致我在最后一分钟不得不要求撤回这个案件。 

若我没有主动撤回此案,或对方不让我撤回此案,仲裁庭庭主将因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的限制,不让我所代表的管理机构有权取得对方从2015年6月12日起至管理机构开始改以面积单位计算管理费的这段期间,所欠的管理费数额。

若扣除利息不算,单是这名业主在这段期间,即从2015年6月12日至2017年4月30日所拖欠的管理费、储备金,加上地税及保险费,总额为7040令吉70仙,同时期所累积的利息是4600令吉47仙;若管理机构无法取回这笔欠款,这个业主则平白省下1万1641令吉17仙。

这个原发展商业主所拥有的单位,其面积为1712平方尺,若以每方尺16仙计算,每月管理费为274令吉;从2017年5月起,这个拥有161个面积单位的产业,其管理费则以每个面积单位2令吉20仙计算,则每月须缴付管理费354令吉20仙。

当然,管理层有权在任何时候通过召开常年大会或特别大会来制订新收费率,不过,从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生效的日期算起,不管是发展商、共管机构(JMB)或管理机构(MC),一律须以面积单位来计算各别业主所缴之管理费。

管理机构须改变结算方式

我们看回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当中针对管理层须以面积单位计算各别业主所缴付管理费之各项条文如下:

(a)第12(3)条文:针对发展商管理时期(即未成立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之前);

(b)第25(3)条文:针对共管机构管理时期;

(c)第52(2)条文:针对发展商以管理机构名义来管理之时期;

(d)第60(3)(b)条文:针对管理机构管理时期;以及

(e)第68(2)条文:针对管理分机构(Sub-MC)管理时期

这些条文皆很清楚阐明,所有管理单位皆须以面积单位,来计算各别业主所须缴付的管理费;至于储备金,则一律是管理费之10%而定。举个例子,若每月管理费为100令吉,储备金则是10令吉,总额为110令吉。

我尝试提出不同的论点,包括指这些负责管理分层建筑的单位,即使他们因法律规定而须改以面积单位来计算各别业主所缴付之管理费,他们仍须等到下一次常年大会或特大,通过提呈新的动议来改换这个计算方式。

我亦争论只要管理层所收取的费用,在2015年6月1日(槟州是2015年6月12日)之前所召开的常年大会或特大获得通过,这个收费率不应在新的法令实施之后立即受到影响,而须改变其结算方式。

无论如何,我们所提出的这些论点,未必能获得仲裁庭庭主所认同。

为了避免影响管理层今后所要追收的管理费,我劝请所有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立即着手改变其结算管理费的方程式,并以面积单位来重新制订各别业主所须缴付的管理费及储备金。

不能另收地税保险费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还有另一规定,即管理层只能收取月费(Charges)及储备金(Sinking Fund),而不能另行收取地税及保险费等。

即使管理层耗5000令吉为整座楼宇购买保险,管理层绝不能将之除以200个单位,然后向每个单位收取25令吉的保费;同样的,若这个楼宇的每年地税为2000令吉,管理层绝不能直接除以200个单位,并向每名业主收取10令吉之地税。

根据法庭之前所作的诸多判例,不管是共管机构或是管理机构,若他们要收取任何费用,就须通过召开常年大会或特大来批准有关收费率;管理层无权根据他们所承担的开销,直接向每名业主收取各别的费用。

至于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规定管理层只能收取月费及储备金,管理层则有必要将地税、保费等其他开销,纳入其财务预算案,然后以此结算每名业主所须缴付的月费。

当您跟发展商购屋并签署买卖合约时,有关合约将附录一份由发展商所制订的常年预算案;同样的,发展商在召开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首次大会时,或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每当要调整或提高管理费时,亦需在大会当天提呈并寻求通过常年预算案。

这份常年预算案将列出管理层在未来12个月内,所需承担的维修与管理开销,这个总额将除以整座楼宇的面积单位总数并除以12个月,以此结算每个面积单位之常月管理费。

随后,管理费再以这个平均收费率,乘以各别业主之面积单位,以此来结算每名业主所需缴付的管理费及储备金。对于那些还未有分层地契之楼宇,则可能无需以面积单位来结算各别业主须缴付之管理费及储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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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滥用分层管理仲裁庭/张惟越

都市生活中,越来越多人选择了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的现代共管生活,商业化管理的社区导致邻里关系变得陌生,让社区建设文化充满挑战,守望相助的群居精神也逐渐的流失。

正所谓:“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楼宇的密度高了,聚集着形形色色的人,政府为了快速处理分层楼宇的纠纷,虽然单位业主可聘请律师到民事法庭打官司,却费时还伤财,过程还得依照民事法庭程序、举证法规和提供证据等技术课题,让原本可以快速解决的小争议变得困难。

因此,政府设立了程序简单的分层管理仲裁庭,让业主透过费用实惠的SMT分层建筑管理仲裁庭寻求裁决,加速事件的审理速度。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下所设立的分层管理仲裁庭,获授予以下管辖权(只列其中一部分):

●因为没有履行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下所赋予的职责、责任或权利,而产生的争端;

●因维修房产缺陷或维修成本而产生的纷争;

●追讨费用、维修储备金或其他债务;

●申请庭令要求召开全体大会、取消会议程序、大会决议无效;

●强制要求提供资料或文件;

●申请庭令要求同意更改共用资产;

●申请庭令要求确认、更改或撤销有关当局的决定。

无权审理与土地相关纠纷

分层管理仲裁庭无权审理与土地相关的地契、产权或利益纠纷。

原则上,控辩双方均无需委任代表律师出席听证会。尽管如此,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例如当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法律也允许委任代表律师。

还有,任何不遵守仲裁庭裁决庭令者,等于抵触了刑事罪行,罪名成立可判罚款不超过2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控诉者向仲裁庭提呈诉状(Form 1),需要出席听证会,分层管理仲裁庭将在聆听了双方的答辩后,作出判决并说明作出有关裁决的理由。

读者请留意: 
未遵守裁决者属违法

分层管理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形同庭令,凡未遵守者即属违法。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2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假如罪行持续,意即持续未遵守仲裁庭的判决,则将面对每天或部分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

分层管理仲裁庭的设立,其程序简单且费用实惠,协助联合管理机构(JMB)和管理机构(MC)还有单位业主之间的纠纷。

目前,马来西亚约三分一的人口都居住在共管楼宇,以及共管楼宇商业化的管理模式,让社区睦邻关系变得越来越陌生,仲裁庭却门庭若市,人流不断。

数据显示,分层管理仲裁庭十分有效,但也衍生了便利被滥用的困境。

吉隆坡真实个案:

不满发展商却控诉管理机构
业主个人情绪列申诉理由

一名业主因不熟悉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也搞不清楚发展商、联合管理机构与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而把针对发展商的不满,向仲裁庭递交控状,但却把矛头指向刚成立的管理机构。

控诉状里,她把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主席与市议会的建筑委员都列为答辩人,但整个控诉内容其实是关系到她对发展商的不满,写了整2页,密密麻麻的申诉内容,让笔者感到难过。

该申诉者写下满满两页的控诉,几乎没一条是抵触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的控诉,把个人情绪,个人认为与自我立场当作申诉的理由。

管理主席更是傻了眼,表示他只是履行业主的义务出席年会,在会上多问了几道问题后,就被推选成为管理委员后,接着被众委员票选为管理主席,就面对了人生的第一次诉讼案。迫于无奈下,该主席也被迫申请年假出席听证会,笔者也只好陪同主席准时出席听证会。

有不满先咨询建议

听证会出席聆听了我们的申辩后,对申诉者表示,对方不可因对发展商不满,却把管理机构列为答辩人。此外,填写控诉状时,需阅读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提出任何申诉必须是针对正确的对象。经过了约20分钟的法律解释环节后,听证会主席表明有关申诉无效,宣判答辩人有理撤销诉状。

在此奉劝任何人若有任何不满,必须先咨询合格者的建议,才到分层管理仲裁庭提交诉状,否则等同于滥用便利,浪费纳税人的税金,徒然虚耗与诉状无关者的时间与精力出庭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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