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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漏水记得757/黄伟益

高楼管理最常面对的情况,就是两个楼层单位之间漏水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就考验管理层如何调解双方业主,以及最终能否给双方带来最满意的调解方案。由于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亦称志号757法令,因此,这个7-5-7亦成为管理层解决漏水问题所须记住的口诀,即:

(1)管理层在接到业主投诉漏水问题之后,必须在“7”天之内前往相关单位视察;

(2)管理层在视察之后,必须在“5”天之内发出表格28;

(3)须负责任之业主必须在“7”天之内修复漏水问题,否则管理层必须负责修复工作。

2015年分层管理(维修与管理)条例第61(2)条款明确提到,若须负责任之业主没有在接到表格28之后7天内修复漏水,那么管理层必须负责展开修复工作,然后再向须负责任之业主追讨所有开销及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层根本没有借口推搪。即使管理层借词推说没有足够的财务能力修复漏水,这个理由并不会被分层管理仲裁庭所接受。

那么,要如何确保管理层负起修复漏水的责任呢?首先,受影响之业主必须要求管理层,在视察漏水情况之后发出表格28。

由于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142条文,允许管理层在无法确定漏水肇因的情况下,根据肉眼所能观察到的漏水迹象,假定是楼上业主所造成的,那么管理层可以在表格28内列下漏水之肇因,以及须为漏水负责任之单位业主资料。

业主可入禀仲裁庭

一旦管理层在表格28发出并递交予相关业主7天后,业主及管理层不愿意承担修复工作之责任,那么这个因漏水问题而受影响之业主,就可以入禀分层管理仲裁庭,同时将楼上业主及管理层列为答辩人,寻求仲裁庭谕令管理层负责展开修复工作。

若这个受影响的业主入禀仲裁庭时,没有将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列为答辩人,那么仲裁庭庭主就不能通过所发出的裁决,下令管理层须负责展开修复的工作。

即使是管理层必须负起展开修复的工作,但管理层依然可以在完成修复之后,针对这个修复工作所须承担的开销及费用,向须负责任之业主追讨这笔费用。如果业主不愿意负担这笔费用,那么管理层可以入禀仲裁庭追讨。

业主有异议
可安排技工核查

若表格28所指明须负责任之业主,对于漏水的肇因有异议,他可以要求管理层或自行安排技工来核查漏水的真正肇因。

若确定漏水肇因跟其本人无关,管理层就必须另行发出表格28,来追究真正须为漏水肇因负责任的业主。

至于另一个做法,就是被指明须负责任的业主,可以在分层管理仲裁庭召开听证会时,要求仲裁庭派人到场调查漏水的肇因。

通常,仲裁庭方面会通过公共工程局安排其工程师,到相关单位展开调查以鉴定须为漏水负责任之单位或业主,然后再回报予仲裁庭。

一旦须为漏水肇因负责任的业主被鉴定之后,对方就必须安排本身的技工展开修复工作。这包括在本身的单位,以及在受影响业主的单位之内展开修复工作。

紧急情况可破门入内

反之,若这个技工不是由须负责任的业主所安排,反而是由受影响的业主或通过管理层所安排,后者就可以援引2015年分层管理(维修与管理)条例第63(1)条款,给予至少7天通告要求对方开门让相关技工进入其单位展开修复工作。

根据同个条例第63(2)条款,任何人若没有给予配合,导致管理层或相关技工无法入内展开视察或修复工作,一旦罪名成立,将面对不超过5000令吉罚款或不超过3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尽管如此,根据同个条例第63(3)条款,在紧急情况下,若这个漏水情况将引发淹水,或导致性命或财物安全受威胁,就无须发出上述7天通告,并可破门入内修复。

财物损坏索偿交仲裁庭决定

若漏水问题久未修复,导致受影响业主之单位面对严重财物毁损,甚至造成业主或其租户必须迁出,而另寻其他地点居住,这笔损失能否跟须负责任的业主追讨吗?

其实,根据对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解读,相关业主只须负责修复漏水,确保楼层单位之间不再出现渗漏的情况,就算是尽了法律所规定任务。

若这个漏水问题导致电灯或电视机损坏、地面或地砖毁损等,相关业主是否要承担这些损失,这个问题可以交由分层管理仲裁庭做决定。

分层管理仲裁庭针对这类索偿,并没有一致的决定。不同的庭主可能针对不同的索偿个案,会做不一致的决定,这胥视庭主对个别情况斟酌的结果而定。

不管怎样,若你是受影响单位的业主,你可以据实通过仲裁庭提出索偿。不过,若仲裁庭作出对你不利的裁决,你就很难通过司法检讨来推翻这个裁决。

至于通过法庭提出索偿,即使败诉你还有至少两次的上诉机会,但是法庭民事诉讼所涉及的费用,则肯定比仲裁庭的费用来得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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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新屋租“地狱租客” 屋主开门差点吓晕

(槟城9日讯)“地狱租客”住一年,新屋惨变垃圾屋。

一名家庭主妇去年将位于丹绒道光的某公寓新单位,出租给自称为贸易公司董事的男子,起初都有按时收到房租,不料对方过后就开始拖欠电费和房租,而这些仅是恶梦的开始。

今年初,由于对方的电话一直打不通,屋主就在律师陪同下,用备用钥匙开门入屋查看,结果差点被眼前情景吓得要晕过去,因为屋内除了阵阵恶臭味,满地都是狗和孩童粪便、冰箱和洗手盘残留的食物上还有蛆虫、肮脏衣服四处散落,惨不忍睹。

49岁的女屋主李育蓝报案后,今早在国民团结党公共服务及投诉局主任王松富陪同下召开记者会说,该名31岁的租客于去年2月1日开始入住其单位,过去半年都“相安无事”,她本身也没去查看屋子。

“直到去年11月开始,我无意中发现对方拖欠上千令吉的电费,从那时开始租金也越来越迟才缴付,甚至拖欠到月尾才过账。”

她指今年1月和2月她没如期收到租金后,对方与印尼籍妻子的电话也打不通,于是本月5日她在律师陪同下亲自到有关单位一探究竟,才揭发此事。

“屋内非常肮脏,满地粪便,我的家具也几乎被破坏。”

“地狱租客”犯2项前科

“地狱租客”有2项犯罪前科,还有租屋“前科”。

东北县警区副主任李瑞式受询时证实,该名男子有2项犯罪前科,分别是吸毒及贩卖盗版光碟。

此外,李育蓝称,后来才知道,至少3名屋主也曾中招,对方在丹绒道光一带已恶名昭彰。

她说,对方签租屋合同时,声称是某贸易公司的董事和股东,每月收入有5万令吉至10多万令吉,但她到对方给予的注册公司地点找人时,才惊觉该商业单位早已人去楼空,根本没该间企业。

她说,该租客身分证的地址,是对方10年前租住屋子的屋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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