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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共管委员没开常年大会被罚/黄伟益

雪州梳邦再也市政厅建筑总监最近援引2015年分层管理(维修与管理)条例第34(2)条款,针对蒲种KOI TROPIKA公寓共管机构的8位委员没有如期在2019年召开共管机构常年大会,而将他们提控上庭,并各判罚款2000令吉。

这是国内首宗有共管委员因没有召开常年大会,被控上庭及被判罚款的案例。当中被控的7人皆在法庭上认罪,而各被罚款2000令吉,另一人则因已逝世而被撤销控状。

相信此案的判决,将促使国内许多高楼或共管产业的管理委员会,今后更认真看待在指定期限内召开常年大会。

可判监禁罚款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规定,所有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从最后一次召开常年大会算起,必须在15个月期限内召开常年大会并进行改选。任何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若没有如期召开大会,共管委员会所有成员皆可被提控,并可被判不超过3年监禁、不超过5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在此之前,梳邦再也市政厅建筑总监也是国内首个将未遵守分层管理仲裁庭裁决者提控上庭,并将他们判刑的建筑总监。也许,梳邦再也市政厅设有本身的推事庭,让许多案件能在最快时间内提控上庭。不过,国内许多地方议会,包括威省市政厅、八打灵再也市政厅、莎阿南市政厅亦设有本身的推事庭,但至今未见有关建筑总监把违法者提控上庭的案例。

如果这样的情况持续下去,建筑总监恐怕就会视为“无牙老虎”,难保不会有人趁机以身试法,甚至公然挑战建筑总监的权威。

不过,建筑总监往往难对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所委任,但表现不够专业甚至不负责任的产业经理采取行动,这是因为他们跟管理委员之间,仅属于合约性质的关系。

不过,若他们未能把属于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的文件或记录交出来,建筑总监可以通过向推事申请庭令,来对这些产业管理公司展开搜查或充公行动。

调查虽繁杂  总监须立威

国内许多地方议会建筑总监没将犯法者提控上庭,也许是因为法庭所判的罚款是归国库所有,而非归为地方政府的收入。

为了提控一个犯法者,建筑总监除了要开档调查之外,还要传召许多相关的人录取口供,包括搜集相关的证据作为呈堂用途,这当中涉及不少的人力、物力及行政开销。

从开档到调查到提控的过程,建筑总监须确保所有的表面证据确凿,始能取得副检察司允准将对方提控上庭。

整个过程绝对马虎不得,否则任何疑点的利益将归于被告。

除了提控上庭之外,建筑总监的另一个选择则是通过取得副检察司批准,进而对犯法者只是开罚单(Compound),而没有将他们提控上庭。在这种情况下,有关罚款的收入是归属地方议会的账户,而不必收缴国库或是州政府的统一基金。

不管是提控或开罚单,建筑总监应更加果敢地对犯法的一方采取行动,否则往后更难以让民众信服。

或许,房屋及地方政府部有必要严格下令全国所有地方议会的建筑总监,从即起对所有犯法者严格执法,包括在分层管理法令第126条文底下向推事申请庭令,或在第127条文没有申请庭令的情况底下,对犯法一方的办公地点展开搜寻及充公行动,然后再根据所搜获的证据向他们展开调查或提控等,始能取得杀一儆百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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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法令更着重物管经理/黄伟益

下个月就要到砂拉越古晋举办分层管理一天工作营。这是砂拉越立法议会在2019年通过分层管理法令,并在2022年3月1日生效以来,我们第一次举办这类工作营,就是为了让砂拉越人更深入了解,并让这项法令在执行时恰到好处。

如果我们深入研究砂拉越州议会所通过的2019年分层管理法令,其实绝大部分的内容,跟国会所通过的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没有太大的分别。不过,砂拉越的法令却对物管经理的角色有更多着墨,同时对物管经理有更多约束及法律的保障。

举例说来,砂拉越2019年分层管理法令第78条文阐明物管经理的权利及职责,而法令第77条文更是阐明物管经理的独立性。这包括任何人或公司若在这个楼盘牵涉其专业或财务利益,则不得受委为这个楼盘的物管经理或管理代理人(Managing 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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