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

免管理委会损利益 发展商设法掌控决策权/黄伟益

发展商与购屋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永远是高楼管理上非常纠结的问题。即使在发展商被逼通过成立共管机构,放手让购屋者管理的那一刻,发展商还是会想方设法来掌控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权,以免面对管理层作出任何有违发展商利益的决定。

不过,发展商在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成立前后,他们实质的份量又有多少呢?从包空交屋日期算起,发展商须在不超过12个月的时间内成立共管机构。这意味着,在共管机构接管之前,发展商享有12个月时间,自行管理其所发展的楼宇。

在这期间,尽管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有订立一些规范要发展商遵循,但发展商在制订各项新决策时,可说是完全不受任何购屋者或居民约束。即使购屋者不满而投报建筑总监(COB),建筑总监亦没有办法完全推翻发展商的决定。

一旦成立共管机构后,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22条文规定,发展商须是共管机构及共管委员会一员。在召开任何大会时,若要计算法定人数,发展商只能以一人来计算(无论对方还有多少未出售之单位)。

须付未售单位管理费

不过,在投票权方面,发展商则以其手上所持有未出售单位数目来计算,条件是发展商须对这些未出售单位缴付管理费、储备金及其他所需费用。对于法令阐明,共管委员会须由3至14人所组成,那么发展商属于14人当中的其中一人,还是14人之外的第15个人?

这就胥视发展商是否以本身公司所拥有的产业权来参选?若发展商是以公司的产权(即发展商通过公司来持有当中一些产权)来参选,发展商就须跟其他属于业主的候选人竞争,让在场的购屋者通过手中一票来投选新一届共管委员会成员。若发展商代表成为14位共管委员之其中一人,那么发展商就不能通过当然委员之便利,委任另一人进入共管委员会。

若发展商手上所持的产业皆是未出售的产业,即其公司无意持有当中一些单位的产权,发展商就不能通过相互竞争的方式,来跟其他业主争夺被选入共管委员会的机会。不过,法令保障发展商即使没有投入竞选,共管委员会即使在选出14位委员之后,还是要自动把发展商纳入共管委员会,成为这个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不过,发展商须指定一人担任共管委员会之成员,并由这个人经常代表公司出席共管委员会会议。发展商无权今次会议委派A,下次会议则委派B来代表公司出席会议。若发展商没有指定一人作为共管委员会成员,其担任共管委员的权益就会跟着失效。若发展商要撤换其所指定的代表进入委员会,公司则须通过内部提案来撤换之。

据所持有产业数目
决定发展商投票票数

现有法令允许发展商根据其所持有的产业(包括未出售之产业)数目,来决定其所拥有的投票权。若这个发展商拥有10个单位,只要这10个单位皆缴付管理费,发展商每一次投票时就有10票。

不过,若发展商拥有10个单位,但发展商只缴付其中5个单位的管理费,他又是否享有5张票呢?这个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这10个单位皆由同一个体所持有,意即只有一个产权拥有者,若对方只缴付一部分管理费,其合法性就会备受质疑。

除非发展商通过不同的公司或个体户来分持这些产业,即6个单位皆由A公司所拥有,而另4个单位则由B公司所拥有。在A公司缴付6个单位管理费的情况下,对方所委任的授权代表就可在大会上享有6张选票,而B公司的代表则因为业主只缴付其中2个单位的管理费,而无法享有在大会投票及被选入管理委员会的资格。

由于发展商是一家公司而非个人,即使发展商拥有两个或以上单位,发展商就无权援引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2附表第2(7)条款,提名非业主之直属家庭成员竞选并担任共管委员。

产业分层地契
皆转移至发展商名下

当要召开管理机构首次大会时,发展商就须确保其持有的产业,分层地契皆转移至其公司或个人名下,始有机会以这些产权作为其投票资格。由于分层地契发出时,皆以原地主的名义来登记,若发展商与原地主分属两间不同的公司,发展商就不能以原地主所登记的分层地契,作为其投票资格的凭据。

若发展商与原地主分属不同公司,发展商须将相关单位之地契转移到发展商公司名下,并缴付这些产业的管理费,始能换取在管理机构大会的相应投票权。若发展商为了省却印花税,而不愿通过分层地契转名将产权转移至名下,则不能责怪为何被拒在大会享有投票的权利。

无论是通过竞争方式获选为共管或管理委员,或是通过法令保送方式成为当然共管委员,发展商还是必须如期为其出售或未出售单位缴付管理费,否则发展商将因为连续超过3个月未缴付管理费、储备金或因为迟缴费而累积的利息,而自动丧失担任委员资格。

在这种情况下,发展商无权通过递补方式,委任另一人来填补这个空缺。不过,若发展商委派的代表却因为连续3次缺席委员会所召开的会议,而被终止作为委员的资格,其公司有权另委他人来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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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隆

【雪州议会】40%组屋设不了管理委会

(莎阿南2日讯)雪兰莪州有40%组屋碍于各项因素,无法成立联合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犹如被弃(Terbiar)而衍生更多问题。

雪州行政议员罗兹雅今日在雪州立法议会总结时指出,这些因素包括757法律的不足、住户拒绝成为管理层等。

她说,很多廉价和中低价组屋已很陈旧,但管理层不要负责任或居民不想成为管理层。

“现有的法令赋权管理层向住户征收管理费,但却没有实权可向拖欠管理费的住户采取行动,以致有些组屋的管理费缴付率低于60%,甚至有些只有10%,缺乏资金如何能管理好?”

她认为,当务之急是房屋部释放权限,赋权给各地方政府去执行分层住宅的管理层职务,能严厉对付拖欠管理费的住户。

武吉加星州议员拉吉夫在罗兹雅总结时指出,雪州有30万廉价和中低价组屋单位,假设每户需要一个月50令吉,一年总数为1亿8000万管理费。

他说,其实雪州不用接管全部廉价组屋,因为有些是有良好的管理层, 需要接管的是40%有问题的廉价组屋,涉及总额约8000万令吉。

“其实很多居民是能够缴付管理费,他们转租单位月租500令吉至800令吉,是绝对有能力缴付管理费,只是没有联合管理机构或管理委员会。”

他说,如果雪州政府接管这40%没有联合管理机构或管理委员会的廉价组屋,就可让居民有信心和开始执行管理。

“雪州政府可能一年收到6000万至7000万令吉管理费,即无需完全承担8000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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