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

仲裁解决产业纠纷管道/张仰荣博士

传统上,法律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正式管道。1950年前,国内的商业纠纷都必须带到法庭,由法官裁决,法律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正式管道。到有了仲裁法令,国内的法律纠纷就有了替代管道。

若是土地交易引起的纠纷,1965年土地法令允许通过仲裁来解决相关纠纷。



仲裁是庭外解决纠纷的替代管道,各方可以在引起纠纷前或后,同意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因此一般上,合约内会有仲裁协议。

但若合约已签订,没有仲裁协议,后来出现纠纷时却不想带到法庭,就可签署附加合约,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

需双方达共识

若主要合约没有仲裁协议,要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就需要双方达成共识,因为单方面不能强逼另一方进行仲裁。



而产业领域中,常见的仲裁案件包括土地交易。

每天,国内都有数千宗土地交易进行,难免出现错误或遗漏,所以当这类型的纠纷发生时,可根据1965年土地法令,通过仲裁来解决。

该法令第434条文阐明,任何人或单位,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土地交易的纠纷,并获得赔偿。

一般上,业主、买家或土地局所涉及的土地交易纠纷,可分成2种,一是1965年土地法令第384条文下,进行的私人土地搜寻而引起的纠纷。

二则,根据第385条文的定义,进行正式土地搜寻,而所得的讯息有误并造成损失,可根据第386条文赔偿。

抄写有误需自己负责

回顾历史,由于土地法令是在1965年制定,而当时并没有电脑,因此根据第384条文,要进行私人土地搜寻,当事人必须亲自前往土地局,自行抄写一个产业地契上的相关资讯。

由于是自行抄写,因此若在抄写的过程中,因为自己的错误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就要自己负责。

但若是根据第385条文,进行正式土地搜寻,土地局会发出有签名的“搜寻证书”。

这时,假如“搜寻证书”有任何失误,进行正式土地搜寻的人,就可以根据第434条文索偿。而他的赔偿将根据第386条文进行仲裁。

第386条文允许土地购买者、转让者,或是地主,因为土地“搜寻证书”的错误或疏忽,通过仲裁索偿。

私人土地搜寻须到土地局

进入电脑出现后的年代,土地交易相关人士到土地局进行土地搜寻的程序也已经不同。

现在,进行私人土地搜寻活动时,相关人士必须亲自到土地局申请“私人搜寻”,然后将得到一份印刷的土地相关资料。

随着私人土地搜寻的过程出现了变化,就引起了一些疑问,包括:

1.这份印刷的相关资料,符合第386条文中,“搜寻证书”的定义吗?

2.如果印刷版有错误,申请搜寻的人,是否能够向土地局索赔,并进入仲裁程序?

正式与私人土地搜寻

最大区别是官员签名

和私人土地搜寻一样,正式土地搜寻的搜寻人必须亲自到土地局申请“正式搜寻”。

同样的,搜寻人也将得到一份印刷版的土地相关资料。

正式土地搜寻所获得的印刷版资料,与私人搜寻的一样,不过,将会多一个土地局官员的签名。2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土地局官员的签名。

由于两种文件非常类似,所以很容易引起争议。也引起了一些疑问:

1.有土地局官员的签名的印刷文件,和没有签名的版本之间,法律区别是什么?

2.因为仅仅是签名的差别,2种文件就完全不同?

3.没有签名的打印本所引起的损失,是否能依第434条文通过总裁索偿?

因错误讯息损失可索偿

我认为,大马土地局可能出的错误。比如当一些土地有了新的进展,且在电脑系统内已有了冻结令、抵押和拥有权转移等,但土地局未即时更新。

这样就有可能导致土地搜寻时,获得错误的讯息,搜寻人因为参考了该些资料而面对亏损。

因此,当一个人因为到土地局进行土地搜寻后,得到错误讯息并造成损失,决定要向土地局索赔时,不管该资料是否已经签名,他可以根据第434条文来通过仲裁来索偿。

且我相信,上述疑问必须是由一个拥有智慧的一个仲裁者来解决。

张仰荣博士, 资深房地产顾问 http://www.ecptl.com
意见 |屋理絮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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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需重设公务员仲裁庭 首席秘书:现有条规已够

(瓜拉登嘉楼9日讯)政府首席秘书丹斯里莫哈末祖基阿里认为,政府没有必要重新设立公务员仲裁庭,所有有关公务员事项或课题可以参考公务员条规,它涵盖服务与管理的各个方面。

他说,若有任何相关行动、争议或课题也可以参考现有的通令。

“我们没有必要重设公务员仲裁庭。现有的纪律委员会已足够。

“公共服务通令也足够。任何行动或任何相关事项可以参考通令。”

他今日在登州教育局教育转型领袖推介新闻发布会上,针对马来西亚旅游促进局职工会建议重新设立公务员仲裁一事,这么说。

政府曾根据1977年公共服务仲裁庭法令设立公务员仲裁庭,但在2000年1月1日正式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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