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专栏

人生财务生涯之生儿育女/规划财富

有时候,我会想到底是在结婚前就想好要生儿育女,还是先结婚吧看看合适不合适才做最后决定。

其实生儿育女这回事,想不想要并非唯一考量。有时候,还要看看“老天”的庇佑,是否有做足功课,有集恩德才能让我们拥有一儿半女。

因此,孩子都是上天的恩赐,为人父母需要感恩。

小故事大道理:

小陈郑重向同事宣布太太“有喜”了!从此,他的血脉可以传承了!

小陈因此还许下海口,将来要让孩子享尽他能给予一切最好的物质。所有的同事祝福他之余,还不忘提示,养儿育女可能需要的费用!

对话 :

A:我希望第一胎是男孩。 

B:祝你一索得男。 

A:重点还是母子平安啊! 

B:是的,现在是男女平等时代。 

世上父母,谁不想给孩子一切,尤其是结婚多年后所期待的第一胎。

虽然不是很愿意在这时候谈及养儿育女的财务开销,但是,未雨绸缪才是对子女未来最负责任的做法。

毕竟看似还遥远的时间,会是在一瞬间就到了。好像孩子刚出生不久,一眨眼就准备出国留学了。

为了避免后顾之忧,孩子的学前和留学费用必须规划好。我们就从理财六部曲来筹备孩子的教育基金吧!

孩子教育基金理财六部曲:

1. 目标评估

财务计划本身通常是需要以定量和数量来作为目标设定。不过,在教育基金准备的过程,还是希望可以尽量把所要准备的基金提升一些。

因为当中充满许多变数,例如孩子所要选择的科系费用变化很大,像医学和药剂等等。

还有就是未来的学科,本身也是变数许多,因此可以把金额提升,以便可以伸缩处理。

2. 数据收集

许多朋友现在学前、小学、中学,甚至把科系的费用全都找来作为资料的搜集,这就证明了现代父母对于孩子的教育是那么的重视和用心。

所有资料收集后,就可以留待不时之需。哪怕将来未必用得着,但是多了咨询,就是多了一项选择,何乐而不为呢?

3. 资料评估

当然,不是资料多就是好。要在这一堆资料里,进行分类和评估,是需要谨慎处理的。

先从自己所好开始,然后摒弃一些无用的,就可以深度考察了。通过对于这些资料分析,我们也清楚自己所需要的是什么,也可以从中学习。

4. 建立可行计划

要陆续投入金钱,成立教育基金计划。首先,就是选定适当的投资计划或存款计划。

毕竟投资计划未必适合每个人,先自我了解可以承担的风险是什么,才决定什么样的计划,因为这需要长期纪律地执行。

5. 计划执行

如果还不能下定决心要如何执行,这时候可以寻找有相关投资经验的理财师,但必须是有执照和受监管的。

可以向有关监管单位的网站寻找,最后核实身分才做决定。还是要强调,所有的投资计划必须是个人可以理解的,才能进行。

6. 计划回顾

来到了最后一步,就是要求父母们必须根据每个阶段的变化做调整。

例如孩子的学习进程,学费的高低,以及是否有生第二胎和多胎的打算。最后,根据所需,告知计划执行人,一起密切地关注回酬和风险的高低来做决定。

教育基金是有相关时间限制的,例如时间到了就要入学,不能再等了。所以,回酬率是要与时间配合,还有现金变换率为准。

有志者事竟成

能拥有多名儿女,是人生天大的福气,也是上天给我们的恩惠。

至于孩子们的养育费用,只要父母多做计划和努力,上天也会特别地兼顾和惠及我们。就像人常说的:有志者事竟成。

总结:

养儿育女是人生大事。我们常说:再穷也不能穷教育。其实,我们只要提早准备,经济课题是可以安稳解决的。

如果,我是说如果,真的人算不如天算,我还是选择相信:上天关上了门,还是会留一扇窗给与我。

我还会相信,没有带上雨伞的孩子,孩子们会在雨天快乐,能够热情和尽情地奔跑。

因为孩子们已经知道父母不能给他们世界上所有最好的,但是所有给予的,已是父母最好的了!

WE COULDN'T PROVIDE YOU THE BEST, BUT THIS IS OUR B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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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欲与非回教男登记结婚 女子申请司法审核被驳

(吉隆坡20日讯)一名32岁女子基于已故母亲已放弃回教身分为由,向槟城高等法庭申请强制国民登记局根据民事法登记她与非回教徒男子的婚姻,惟其申请遭槟城高庭驳回,并认为她依然被视为“法律上的回教徒”。

这名女子向槟城高庭申请勒令强制国民登记局登记她与一名非回教徒男子的婚姻,并将国民登记局、槟城国民登记局、内政部和政府列为被告。

不过,槟城高庭法官阿南拒绝其司法审查申请,并强调根据法庭现有证据,认为槟州国民登记局于去年8月10日做出拒绝登记婚姻的决定并非不合理。
阿南上周做出口头决定后,昨日在司法机构网站上,发布长达16页的判决书时,如是指出。

阿南说,他同意女子向法庭提出已故母亲已放弃回教申请,惟高庭并非决定女子及其于2017年逝世母亲宗教地位的错误场所,这不在高庭管辖权范围,而属回教法庭的管辖范围。

他说,被告的行为不能说是非法或非理性,他们的决定也不能说是程序不当。根据法律,国民登记局是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不登记婚姻,有关法令只允许国民登记局为非回教徒登记婚姻。

他说,尽管女子声称从未信奉回教,且一生仅信仰兴都教,惟女子在法律上可被视为回教徒,而国民登记局也表示女子根据法律是回教徒,因为其母亲是回教徒。
阿南指出,女子只是试图撤销国民登记局于8月10日所做出的决定,但没有要求发表声明。

因此,阿南认为女子最恰当的追索权是通过发出传票或令状,采取寻求其宗教地位声明的行动。

事实证明女子外祖父母是回教徒,惟原告声称,其已故母亲在1991年出生时并非回教徒,母亲于1990年签署契约中,声称已放弃宗教信仰,并采用兴都教名字。
他说,女子已故母亲执行的改名契约(deed poll)状况和效力,并非在其诉讼程序中获得确定。国民登记局表示无改名契约的记录。女子的出生证明书,其母亲还用回教徒名字。

国民登记局在回复的宣誓书中指出,女子的父亲已证实其妻子的葬礼,是按照回教徒仪式进行。然而,原告在其宣誓书中,声称其父亲撒谎。因此,阿南指出,这些事实表明,女子已故母亲的宗教地位存在争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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