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专栏

胜诉了判决不被执行,怎么办?/刘健辉

问:
你好,我在前一阵子在无理由的情形下被公司解雇了。正因为如此,案件已入禀工业法庭并且来到最后诉讼也很成功,法庭作出对我有利的裁决。话虽如此,名义上我已胜诉,但是前雇主迟迟不肯执行裁决。在我屡次的追讨下,前雇主仍然无视我的追讨、不理不睬。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答:
这样的情况其实很常见。无论胜诉的一方是雇主还是员工,事后很多都会选择漠视工业法庭的裁决、不理不睬,但这是错误的!因为倘若一方不遵守裁决,有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首先,必须了解工业法庭的裁决毕竟与民事法庭(CIVIL COURT)的裁决有别。民事法庭的裁决是下判的那一刻起,就可以被胜诉的一方通过不同的法律程序直接执行,无论败诉的一方是否愿意遵从该判决。相反的,工业法庭的裁决就不是那么简单,倘若对方不愿意遵从,胜诉的一方就无法直接执行。

获取新判决或命令

那么胜诉的一方怎么办?首先,胜诉的一方必须基于1967年工业关系法的第56(1)条文下提出相关的程序。

简单来说,胜诉的一方可对败诉者通过“表格S“提出投诉。在这种情况下,声称不遵守裁决的一方(“甲方”)必须经过不遵守程序,然后才能执行裁决,这也将被工业法庭视为具有自己案件编号的新案件。

这与一开始的不合理解雇程序可能一样,工业法庭可能要求投诉方和被投诉双方提出诉讼状,包括类似的案情陈述、答辩和反驳等等。然后,工业法庭也会安排听证会,再作出一个新的判决或命令。

一般上,工业法庭可以给予的裁决或命令包括:

1、不遵从裁决的雇主必须马上遵从裁决或必须停止违反工业法庭裁决的行为;
2、不遵守裁决的雇主必须修正或对于它违反裁决的行为做出赔偿;
3、在特定的特殊情况下,工业法庭也可能会修改或撤销之前的裁决。

或强制出售产业

在那之后,倘若雇主仍然无视或不理不睬法庭的裁决,将会被视为犯罪行为,一旦罪成,有可能判处不超过5万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1年监禁或两者兼施。不但如此,严重的可能被判处以每天不超过500令吉的罚款,直到违法行为停止为止。

如果相关的工业法庭裁决涉及支付款项,那么工业法庭会根据投诉人的要求将不遵守命令的认证副本送交高等法庭或地方法庭进行记录。在那之后,不遵守命令将视为高等法庭或地方法庭的判决,可以强制执行,当中包括扣押和出售令状(Writ of Seizure and Sale)、第三方债务人的法律程序(Garnishee Proceedings)、判决债务人传票(Judgment Debtor Summons)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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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专栏

不缴租不搬离,恶租户如何赶?/刘健辉

问:
你好!我在去年基于“信任”之下就出租了一个店铺给一名朋友来经营餐厅。一开始还好,之后他的生意走下坡,也正因为如此,他也没有能力缴付租金,更欠下了半年多的租金。

问题来了,由于所谓的“信任”,我和他并没有签署正式的租赁合同。我们之间只是说好如果我要解除租约就会给一个月的通知,我也给予他通知了。

他收到通知后并没有搬离店铺的念头,又继续待了两个月。请问我可以怎么办呢?

答:

简单来说,口头协议也算协议。

倘若你已经把店铺租给他,那么你和他之间就足构成有约束力的合约了。

其实租约一般可分为以下3种:

1.定期租约(FIXED-TERM TENANCY)

就是说租约的租期都被清楚的列下,租约是被固定的(一般上的合同都是1至3年的期限,而且通常都有给予租客延长租期的权利)。 

2.没有定期租约(PERIODIC TENANCY)

通常租约都没有被固定,租期也比较短 ,一般上以月来计算,通常会1至6个月。 

3.任意合约(TENANCY AT WILL)

也就是说房东和租客没有特别的注明租期的长短或租金数额,双方都可以随时终止租约(一般上房东和租客都是朋友或亲戚之类)。

“口头合约”极具弹性

你所叙述的情况就属于第三种租约的形式,这一种合约是极具有弹性的,因为这赋予身为屋主的你终止租约的权利。

话虽如此,这个权利不是自动给予的。你可以通过自己或者律师写信给租客去追讨租金,要求租客在期限内缴付所拖欠的租金,并给予警告说不然身为屋主的你将会采取法律行动去夺回店屋的占有权。

入屋搬租客物品犯法

一般上这种时候,一些房东会选择进入房子内把租客的东西搬走并且更换锁头。其实,这样是不合法的!根据1950年特定救济法案(SPECIFIC RELEIFT ACT)的第7(2)条文说明,在没有获得法庭的庭令下,房东是不能随意驱赶房客。

面对这情况,法律的流程大概会耗3个月至半年之久。

在这一段期间,倘若你已经终止合约但是租客却不肯搬走,那么身为屋主的你可以向逾期租客 (Tenant Holding-Over) 追讨双倍数目为逾期租金,这是依据1956年的民事法第28条文 (Section 28 of the Civil Law Act 1956) ,屋主有权利向赖死不走的租客索取双倍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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