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刊

“真光”无阴影

创世纪开头,神就说:“要有光。”



但是神却把光、暗分开了,形成了昼与夜。于是,芸芸俗世中,有人活在光里,赞美主,追求永生之路。也有人宁愿选择活在光照不到的角落,在黑暗里存活、享乐、沉糜,攫取邪灵给予的残渣与血污。

画家梵谷就几乎是个“背光的人”。

他其实是活在光与黑暗边缘的人,一脚踩在光照处,一脚又涉入黑暗。

他心中有神,便画出“向日葵”如此光灿绚丽,生机勃勃,朝向光明礼赞的画作!“食薯者”呢?却只有蒙淡、微弱的灯光,种薯农民个个面目暗淡、疲惫,只能伸出粗砺、骨瘦嶙峋的手,攫取桌面上的食物。而“麦田群鸦”更明显是倾向对黑暗势力战胜一切的讴歌!

可怜的艺术家,穷困、潦倒、精神病,只能驱使他在心灵深处,不断摆荡在光与暗的边界,运用他超能力的画笔,勾勒出自己的心境,作自我救赎。



多亮亮光都有阴影

牧师告诉我们,在俗世之中,无论是多亮的亮光,都有阴影的存在。中午的日头当中,脚下却仍然踩着小面积的阴影。然而,神的“真光”却是没有阴影的。

《启示录》21章描绘了末日审判后,神的国降临的情景:

“那城内又不用日月光照,因为有神的荣耀光照,又有羔羊为城的灯。列国要在城的光里行走,地上的君王必将自己荣耀归与那城。城门白昼总不关闭,在那里原没有黑夜。人必将列国的荣耀、尊贵归于那城。”

很遗憾,艺术家始终没有跨过黑暗边界,进入“真光”中。

他的终局,是一颗子弹,把自己打入万劫不复的地狱!

唉,唉……

反应

 

灼见

卖淫合法化的争议/丁云

 我国一位马来男演员在网络发文提议,让马来西亚的卖淫妓院合法化!

何以他会如此倡议呢?

他说,“我国有350万的男性外劳,为免他们性欲旺盛,可能强奸女性,因此建议合法化卖淫行业,让他们得以有宣泄的管道,一来减少执法员的疲于奔命,二来也保护了女性的安全。”

网上的反应,竟然有超过60%的网友赞同他的倡议。

当然,反对者也把他骂翻!指他的言论有歧视外劳之嫌,为什么就他们才会“性欲旺盛”?那么那些变态的强奸犯,都是向自己年幼的亲属下手,又怎么说?再有,网民指他口口声声保护女性的安全,但鼓励把卖淫合法化,岂不是把“女性”物化,鼓励更多人在合法的名义下成为“性工作者”?

于是,有位博主上载了视频,斩钉截铁说:“我国卖淫合法化绝无可能。”

观点正确,但他举例说新加坡的娼妓行业合法化,却有很多谬误之处。他说,其实新加坡虽然划定芽笼为“合法卖淫区”,却不是让妓院合法,也没有合法的店注册为妓院,而是警方默许此处为可合法卖淫的活动与场所。

情况是否如他所说的呢?当然不是,你可以谷歌一下,答案就一目了然。

芽笼唯一合法红灯区

根据现有资料,新加坡政府规范了风俗行业,将芽笼确定为该国唯一合法的红灯区。从2巷到30巷(双数),都可以找到买春处。在这里工作的妓女,大多来自越南、泰国等国家,年龄大多在21-30岁之间。新加坡对在芽笼工作的性工作者,有着比较严格的规定,她们必须两周接受一次体检,查无性病以及爱滋病,达标后领取“健康证”才能继续上班。妓女还要领取工作证,有效期只有两年,到期后必须返回自己的国家,她们不允许和新加坡当地人结婚,再次来到新加坡时,也不能以同样的身分工作。当然,政府还有个规定,就是回教徒不得从事卖淫行业。

这算不算合法化?争议难免,让我们进一步探讨,这算是让“性服务业”的一种“立法从严,执法从宽”的例子。在新加坡,嫖妓是犯法的,除非你光顾的是向该国政府注册(芽笼)的,并且由政府检控,以及作定期检验的性工作者!然而,违法的事还是常有发生,性病、爱滋病传染也没有绝迹,因此,才需要定期扫荡,检查混迹其中的“无牌者”、“打游击的流莺”,或者在背后的中介与皮条客,还有高利贷业者和帮会分子。

因而,全球目前只有区区德国、荷兰这两个国家真正立法,赋予性工作者合法执业,并保障她们的社会安全福利。

马来西亚呢?一些伊斯兰党掌权的州属,连按摩院的执照也中止发出,连女性运动员的衣着也要管制,怎么可能允许妓院和卖淫合法化呢?

总之,在一些奉行人道主义的国家,虽然没有将娼妓行业合法化,但却有立法保护性工作者的种种措施与条例,其中包括“防止性剥削法”、性工作者社会福利法、童幼保护法等等。

性工作者也算是弱势群体吧?女性很容易成为“人口贩卖”的对象,未成年的女童,也可能成为“恋童辟”的受害者。再加上潜在的毒瘾、暴力,任何一条保护性工作者的法令,都是避免她们被伤害的保障啊!

希望马来西亚设立这些法令,总好过去呼吁什么“娼妓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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