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纯助完成陈平遗愿
蔡建福:最多扣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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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建福(右)表示,他们纯粹是协助完成陈平的遗愿。(视频截图)

(怡保27日讯)前马共总书记陈平亲朋好友及同志骨灰处理工作组负责人蔡建福形容,工作组是秉持“一股天真想法”去完成陈平“回乡”遗愿;对国内正在掀起的一场“大风暴”,他说:“最多也是把我扣留起来。”

他说,当年一些参与《合艾和平协议》者,都曾说过应该允许陈平的骨灰运回马。



“所以,我们就抱着天真的想法,把陈平的骨灰运回来了,就那么简单而已。”

蔡建福接受《南洋商报》访问,受询及把陈平骨灰运回国及可能会面对的严重后果时,这么回应。

陈平原名王文华,17岁参与马来亚共产党,24岁出任马共总书记。他1955年华玲会谈破裂后进入森林展开游击战,直到在1989年与政府签订和平协议时才再次露面。

官员问话很正常

陈平生前曾表示“生于斯,死于斯”而想回到大马终老,不过最终病逝曼谷。



对于内政部已指示展开调查一事,蔡建福对于可能面对严重的后果笑称:“相信只是问问话。

“最多也是将我扣留起来!现时我们没有想这么多。”

他说,在新闻曝光后,内政部官员若前来向他们了解,也是正常的事。

对希盟有信心
以为无需申请

蔡建福表示对希望联盟政府有信心,才会大胆把陈平的骨灰运回国。

“我们对新政府充满期待及信心。

“在这宗事件里,政府却不知情,他们的尴尬难免。”

他说,新闻曝光后,他接到许多友人来电表达关心,其中大多是正面反应,包括赞扬他们勇敢。

“也有的说早就应该那么做了,更有者认为是希盟政府的功劳,应该给予政府一个赞。”

蔡建福说,他本身听闻律师界友人告知,我国目前没有申请运送骨灰回国的条例,所以就认为无须申请。

“如果我们知道有这样的条例,一定会去申请,也许会比较好。”

梁卓经:没法律禁骨灰运回国

执业律师梁卓经受本报询问时表示,在目前的法令下,没有一条特定法律指不可把骨灰运回国。

不过,也有可能在海关条例上有列明禁止,这点需要查证。

他提醒民众,切勿以为没有相关条例而掉以轻心。

报道:邹丽华

报道:邹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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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梁卓经:高庭当年仅司法审核 未阐释“阿拉”字眼使用权

独家报道:廖梅芳

(吉隆坡19日讯)执业律师梁卓经律师指出,近期引起关注的“阿拉”字眼课题,其实在砂拉越基督徒吉尔艾琳案通过司法审核程序,挑战内政部禁止非回教徒使用“阿拉”(等字眼)的案件中,并未直接触及“阿拉”字眼可任由非回教徒广泛使用这点。

他接受《南洋商报》访问时解释,高庭当年的判决一大理据,乃是由于内政部和内阁的指令有出入,关税局援引内政部的该项指令,充公吉尔艾琳的光碟。

与内阁声明有冲突

“艾琳通过司法审核程序,挑战内政部禁止非回教徒使用“阿拉”(等字眼),当年高庭法官诺碧阿里芬(现为上诉庭法官)的判决,是宣告砂拉越马兰诺基督徒或国人有权出于宗教和教育目的,使用“阿拉”字眼。

“在司法审核中,法庭的责任仅仅只是审核公共机构的决定,如关税局、移民局或国民登记局、又或者市议会和县议会的行政决定有无不合理或不公道之处,或有无错误。”

他说,法官在案中裁决内政部的有关行政指令,跟内阁一项政策声明有冲突。

“换言之,高庭的判决并未对该字眼的非回教徒使用权,做出广义的诠释。”

精通联邦宪法的梁卓经,也提到跟天主教周刊《先驱报》(The Herald)有关的案件,说明此案和艾琳案件的不同之处。

艾琳案属于行政法

他说,艾琳的法律行动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而《先驱报》的案件与联邦宪法有关。

他说,因为是司法审核(艾琳案件),高庭法官无需考虑案中课题以外的其他事项。

“《先驱报》案件的差别,在于上诉庭禁止非回教徒对“阿拉”一词的使用,而且联邦法院也维持上诉庭的判决。

“《先驱报》所提出的审核联邦法院判决的申请,也被驳回了。”

沙林:没区分字眼在东西马用法

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前主席沙林说,吉尔艾琳的判决没有区分“阿拉”字眼在半岛和砂拉越之间的用法,高庭的裁决中没有明确禁止或限制“阿拉”字眼仅限砂拉越使用。

他说,艾琳的案件源自内政部在1986年的指令,高庭已裁决指令不合法和无效。

他认为,政府不再上诉,重申了高庭关于这一点的裁决,即允许在宗教教育出版物中使用“阿拉”一词,这与联邦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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