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妻挑衅“来砍我啊”
董事挥刀后报警自首

被告声称在盛怒的情况下,挥刀恐吓妻子。(示意图)

(新加坡20日讯)迟归被疑有外遇,公司董事被娇妻连环呼巴掌,甚至被娇妻挑衅“来砍我啊”,顿失理智拿起30公分长菜刀,指着她脖子警告“我会砍你,不要逼我”,冷静后报警捉自己。

被告罗勇发(译音,35岁)被控一项刑事恐吓的罪名下。他认罪后,昨天被判坐牢2周。



《联合晚报》报道,这起事件发生在今年5月19日凌晨12时40分,地点是两人的住家。

根据案情,事发时,27岁的娇妻因被告迟归而与他大吵。两人越吵越烈,妻子竟多次掌掴被告,又打他头部和胸部,还拉他头发。

被告不堪被打,将妻子推倒在地,还用头去撞她,并推她的胸部。

妻子一气之下,跑到厨房拿出30公分长菜刀,并一把将菜刀丢在地上,当场向被告挑衅“来砍我啊!”

被告怒火中烧,拿起菜刀对着妻子的脖子,扬言说“我会砍你,不要逼我”,导致妻子饱受惊吓。



他随后冷静下来,才将菜刀放到电视机旁,自己再拨电报警。警察事后将被告带走,并起获菜刀。

夫妻已经重修旧好

床头打架床尾和,被告称被妻子激怒才会拿刀恐吓人,夫妻已经重修旧好,还曾一起游珠海。

代表律师求情时指,被告和老婆2016年结识后,交往两年便结婚,婚后育有一岁女儿。

律师说,被告原本是一家公司的董事,也是家庭的经济支柱,还得奉养父母。事发后他已丢了工作。

律师也说,被告与妻子已经冰释前嫌,被告也曾陪妻子到中国珠海公干。

被告昨天独自出庭,闻判后要求展期4周服刑,因为新公司还在起步,需要事件安排好工作事宜,法官为此批准他展期至下个月20日开始服刑。

反应

 

商法律

家族董事与股东的利益冲突/刘健辉

问:你好,通过继承权我成为了家族创办的公司的董事。这家公司是曾祖父所创办,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

公司的董事部有5位成员,除了我,其中4人就是大伯、叔叔和他门各自的长子(也就是我堂哥)。至于股权方面,我继承了三分之一的股权而剩余的三分之二就是伯伯和叔叔他们。

问题来了,我进入公司已经好几年,也发现了许多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除此之外,公司的财务有很多不妥当的交易。打个比方:公司会缴付堂哥的信用卡和保险、也会支付叔叔的外国旅行等等。薪水和花红更不用说,都是高薪和高花红,这也导致了股权派息的幅度大大下降。我知道马来西亚的公司法是有保护股东的权益,这包括不公平与及欺压性行为(Oppression Remedy),请问对于这一类的家庭成员的公司,是否也适用?

答:马来西亚很多公司都是家族经营,当家庭发生纠纷时,很多时候也会影响公司的经营。 根据马来西亚2016年公司法令的第346条,已陈述在什么情况才会构成欺压性的行为,基本上如下:

1、公司的执行人和董事在权利的执行上形成对股东的压迫(包括他自己或者忽视他人作为公司股东的利益);

2、公司的行为或者通过政策对于股东有不公平之处或对于股东有歧视的成分或造成其他的损害。

违反公平交易或竞争

马来西亚的一个案例里“RE KONG THAI SAWMILL (MIRI) SDN BHD”,法庭认为如果要证明有不公平和欺压性的行为就必须证明该公司已经违反了公平交易或竞争的标准才可以,其中应包括以下行为 :

1、代扣股息,而高薪由拥有多数投票权的董事提起;

2、财务上的不当行为;

3、拥有多数表决权的董事的专制行为;

4、公司的严重管理不善;和

5、未能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并进行帐目结算。

家族公司到底是什么?家族公司的特点是以家庭成员作为股东和董事,目的是进行家族生意(我们可以参考RE GEE HOE CHAN TRADING CO PTE LTD [1991]的这个案件)而一般上都是以“铁饭碗”或特定经营方式的特色。

案例看出问题

在马来西亚,一般上法庭会接纳的理由包括公司资产被盗用和公司董事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或管理不善等原因(可以参考SCOTTISH CO-OPERATIVE WHOLESALE SOCIETY LTD V MEYER)。

其实类似的案件也在新加坡发生过,也就是在LEONG CHEE KIN V IDEAL DESIGN STUDIO PTE LTD & 2 ORS [2017] SGHC 192这个案件。

这个案件里,其中一个诉讼的原因是被告把公司的业务转去给另外几家公司,而且新加坡高等法院裁决到该公司的大股东必须购买诉讼人的股份,而且价格将会以若公司没被压迫的情况下估价下决定。

但是基于是家族公司,所以法庭也会考量创办者的初衷来衡量到底是否有欺压性质(这一个观点是在YAP YONG HUAT & ANOR v YAP YOKE BING & ORS [2015]的这一个案例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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