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刊

50年后的重逢
——育才1965年FORM毕业班聚餐

去年错过餐会,今年越来越多人来参加聚会。

50年没有见面的一群,一刹那站在面前,是一种半信半疑心情,非笔墨能形容。接着是喜悦,惊奇的开始,没想到就是50年前的“他”或“她”。



聚会未正式开始,大家已经乱作一团,声浪充满会场,气氛一时暖了起来。

“我华胄,破风乘浪万里南游……”开始以为50年后的今天,能记得调子和歌词的同学应该少之以少。一分钟过后,发觉他们大部分都能唱得出来,甚至歌词奇准。50年前每天次周会都唱校歌,50年后,还有这种水准!

不是恋人的重逢,而是同级或同班一起求学,毕业后各奔前程,再重逢是由心底里发出的兴奋,话题多得很,酸甜苦辣一起回味。

过节恩怨随风而逝

最大的痛快是当年的过节恩怨,现在已成为过去,随风而逝,再也没有介怀。无论怎样计算,每个都70以上,脸上皱纹,白发,更有光头。



更难得是有好些用拐杖助行的同学,无论怎样都要来见老同学,充分显示育中同学求学时的坚毅,热爱同学和母校。我们对母校的爱是永恒的。

犹记毕业歌一句“天涯海角相扶持”,同学们请牢记这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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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尝试了解“法定强奸”条文/啸天

“法定强奸”,我个人认为要用多一些文字才能向普通公众人士说个明白。正如《南洋商报》在相关新闻的解说文字:法定强奸罪名的定义是,任何人与16岁以下的少女发生性关系,皆属强奸,不管该少女自愿与否,都可在刑事法375(g) 条文下被控。

除了特殊案件如鸡奸行为等等,一般上强奸犯罪可分成普通强奸案和上面所指的法定强奸。普通强奸案是强迫或用其他威胁方式强奸女方。这种做法是使用暴力犯罪,女方是不愿意的。



法定强奸是通过立法,明文规定,与16岁少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她是否同意,法庭都可直裁了当,判侵犯者罪名成立和加重处罚。普通强奸案,侵犯者可能会用女方同意作为辩护理由谋求脱身。

证明强奸有难度

被控法定强奸的被告,许多时候是女受害者认识,甚至有些亲戚关系,而且这类犯罪通常都不仅仅一次,女方可能因为特殊原而未加举报。

更有些时候,相信在犯下这种罪行之前,由于欠缺这方面法律认知,犯罪者根本没有这方面警惕性,即被奸者年龄是在16岁以下,可以直裁了当判他法定强奸罪名成立和受到处罚。因此,此时此刻再次提起此课题,正合时宜。



一般来说,要证明强奸有一定的难度,女受害者在庭上重述那一段痛苦的经历,有时还要应付辩护律师的难堪问题,受害者要有坚强的心理准备。

强奸案另外一个特点是,事发肯定没有其他人在场,控方主要靠环境证据,例如侵犯者衣物等提供佐证,幸好现在有了DNA科学验证,成功率也大大提高。试想一个16岁以下的少女在庭上作证,供词和失误地方就更多了。

“法定强奸”的法律规定的确大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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