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香港高院的判决正确/陈文坪

由反修例引发的冲突过去四个月来越演越烈;11月12日示威者发动的“三罢”出现更严重的激烈冲突场面;香港警方更是与暴徒在中文大学校园内对峙,最终只好动用施放催泪弹来驱散示威者。

媒体报道,香港中文大学学生会会长苏浚锋13日通过泛民主派的律师团队,向香港高院申请禁制令,禁制警方没有法庭搜查令进入中大校园。



消息一出,一片哗然。笔者读到这则新闻时,也感到大学学生会已是本末倒置、黑白不分了。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也缺乏。这样的大学生素质,真令人担忧。

这一案件13日早上在高院由法官陈嘉信处理聆审。可见香港法庭的效率之快速。

不要警方无故进入校园,中文大学管理层以及师生必须确保校园内没有罪案发生或让罪犯嫌疑者躲藏在里面;更不能有非法活动,或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出现与发生。

校园是公共地方/资源之一,因政府提供大量资源如教育拨款、无偿土地使用、以及工程建造费等都是使用纳税人的钱,校园岂能被视为私人禁地?岂能连执法机构/人员也无权进入?香港中文大学学生会的做法,是无视纳税人的利益,是凌驾于法律之上。



维护校园安全

中大学生会应该做的是维护校园内没有不法人士利用校园来滋事、闹事;维护校园是学习知识的场所,维护校园是安全、安宁的地方;更不能借任何理由引入政治抗争,让学生成为政治冲突的棋子,甚至借机与警务人员发生冲撞与对抗。

法律赋予高等学府有自治权,不是法律上的自治,而是指校园内的行政事务、学术交流、人事安排可以自行决定,而无需事先得到上级主管机关的同意。

行政自治与法制/法治自治是两大不同的范畴。任何高等学府可以有不同的行政自治形式,但都是在同一法律体系下的自治,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或有另一套法律。这也才能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所在。

校园内发生罪案,或罪犯逃进校园躲藏,是不能阻止警政人员进入校园内缉查的。否则,岂不是成了“保护伞”。如是警方无权进入,这不就等同于他国驻在当地的大使馆或领事馆所享有的豁免权吗?这还是校园吗?这还是人民的土地吗?

还有,学生会是学校的附属组织,而高等学府是由校长负责行政事务的负责人。校方没有要求(其实也无权要求),学生会自行提出向高庭申请禁制令,是不能被接受的。

滥用法庭资源

作为管理校园授权人的校长或校长委员会,是校园的负责人,学校的其他机构或组织都只是属下的一个分点,有任何不满都不能越过赋予管理权的校长或校长委员会,更何况是挑战公权力在校园的工作。

香港中文大学学生会的做法,在程序上是越权的,其做法是滥用法庭资源,超越学生会的权限,不能代表校方的旨意。

香港高院13日晚紧急开庭处理中大学生会的这一申请后,拒绝批准临时禁制令,认为现有的《公安条例》容许警方有理由相信出现破坏安宁的情况下,便能停止或驱散任何地方的集会。

香港高院的这一判决是正确的、及时的,也是正义的。更值得中大学生以及其他高等学府的师生加以反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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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美田纳西州参议院通过 准许老师携枪上课

(华盛顿24日讯)美国田纳西州参议院23日通过一项法案,允许该州符合资格的教师,只要得到校方允许,即能以隐蔽方式携带枪枝(concealed handguns)进入校园,无须知会学生和家长。

据外媒报道,由共和党领导的田纳西州参议院23日以68票同意、28票反对,通过一项同意教师携带枪枝进入校园的法案。该州民主党议员皮尔森痛批,“他们不是保护孩子,而是再次选择保护枪枝。”

田纳西州纳什维尔基督教小学“圣约学校”去年发生枪击案,28岁凶手海尔(Audrey Hale)持枪杀害3名学生和3名教职员后遭警方击毙。

须付费完成警务培训

支持这项法案的人认为,教师武装后有能力阻止潜在的校园枪手;反对者则认为,这可能会导致更多意外的枪击事件。吉福兹预防枪支暴力法律中心数据显示,美国有一半的州允许教职员工在校园内携带枪枝。

田纳西州的法案规定,任何想要携带枪枝进入校园的教职员,必须先付费完成40小时的警务培训,经过校方核准、当地执法部门确认后,才可以隐蔽方式携带枪枝进入校园;法案中未规定须要告知学生或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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