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SRC洗黑钱案裁决】指示18亿贷款汇2海外银行
纳吉实为SRC“影子董事”

纳吉在抵达法庭大厦时,与支持者握手问好。

(吉隆坡11日讯)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在宣判时,分别针对纳吉涉及刑事失信、滥权与洗黑钱案作出解释和裁定。

法官说,长达57天审讯中的种种证据都可以显示被告视为SRC国际公司的“影子董事”,而且也在被告的指示下,将一笔总值18亿令吉的贷款转汇至两家位于海外的银行 。



法官说,身为时任首相,以及当时身在SRC的被告,具有巨大影响力,因为后者持有罢免SRC公司董事的权力。

“这意味着被告是一名‘影子董事’。”

法官续指,在《刑事法典》第4条文下,身为SRC公司名誉顾问的被告看似是一名代理。

法官说,被告在该公司的财产上持有的信托拥有权,即使SRC仅是私人公司,但被告对该公司的控制也是“压倒一切”。

法官说,这位前首相担任该公司名誉顾问的职位,就意味着董事的决定都必须寻求后者的批准。



挪用巨款付卡债

法官同时裁定,从Gandingan Mentari 至Ihsan Perdana公司,再到被告帐户的资金流动中,已证明了出现不当的行为。

法官引述一名证人,即一个马来西亚人民基金前首席执行员洪素玲(译音)的证词指出,后者是在被告私人机要秘书拿督阿兹林指示下,将总值4200万令吉的款项转移到被告的账户上。

法官说,这笔款项在透过签发15张支票的情况下,用于各种用途,其中包括支付被告的信用卡债务。

法官也裁定,被告解释有关款项是来自沙地阿拉伯王室的说法是不可理喻的,因为这笔钱早已由被告使用。

法官因而裁定,被告的刑事失信表面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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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蔡通易:免利益冲突者永远隐瞒 特赦令不应涉官方机密

报道:纪维新

(槟城18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申请司法审核准令,以证实前国家元首曾颁布特赦令附加谕词一案,随着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博士提呈支持宣誓书并证实附加谕词的存在后,掀起“案中案”疑云。

纳吉于4月1日向高等法庭申请司法审核准令,寻求政府证实第16任国家元首是否颁布特赦令附加谕词。在其申请通知书中,纳吉寻求高庭谕令答辩人证实前国家元首是否有于1月29日批准让其减刑的主要谕令中,存在允许他居家服刑的附加谕词。

较后,也是巫统主席的拿督斯里阿末扎希博士发布支持纳吉申请司法审核准令的宣誓书中,证实附加谕词的存在。事后,投资、贸易及工业部长东姑扎夫鲁表示将入禀宣誓书,纠正阿末扎希在宣誓书中包含的“事实错误”。

针对有关问题,律师,即法兹尔、蔡与宋律师事务所律师蔡通易受《南洋商报》询问时指出,由于纳吉案件属于“高度关注案件”,且涉及大众利益,因此,除了涉案者有知情权外,大众也有知情权。

特赦局应明确答复

他说,其实统治者所颁布的特赦令是否受到官方机密法令保护,目前仍然是一项课题,且特赦局所宣布的特赦令是否涉及官方机密,任何人都不可泄露则有待商榷。

“不过,我认为特赦令不应该涉及官方机密,恐怕有利益冲突者会选择永远不解密文件,毕竟涉案者是有知情权,他们有权力知道特赦局颁布特赦令的决定和内容。

“因此,特赦局应该给予明确答复,在有关特赦令是否附有附加谕词,涉及人士不应该隐瞒。”

他说,倘若有关特赦令附有附加谕词,特赦局在宣布特赦令时,就应该同时宣布附加谕词。若政府没有执行附加谕词,即是藐视国家元首谕令并违抗王命。

没引述内容不算泄密

“此外,我们必须厘清特赦令是否受官方机密法令,包括任何人都不可提及,否则就藐视法庭或庭令。

“不过,根据阿末扎希和扎夫鲁的说法,他们只是表示看到有关附加谕词,并没有引述或展示文件,我不认为他们是触犯官方机密法令。”

蔡通易指出,有关附加谕词文件是否被“隐藏”,此课题非常考验团结政府的诚信,因此,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和团结政府应该出来面对,不要频频推卸责任,毕竟这已成为国家的大课题。

颜炳寿:文件是问题症结

罗生门需待统治者澄清

资深律师颜炳寿受询时也点出,如今这项“案中案”的问题症结,在于附加谕词文件是否存在,以及文件中的真正内容。

“我只能简短地说,这罗生门还需要统治者发表声明澄清。”

他说,特赦局的建议和统治者的斟酌决定,是有宪法规范。国家最高层的权力推敲运作,也或许不如坊间流传般。

“不过若团结政府违宪不执行统治者的合法决定,衍生的是挑战宪政和国家法治更大议题,可能延伸更大的政治动荡。”

新闻背景:纳吉称获前元首减刑

纳吉因SRC案罪成而获判入狱12年,罚款2亿1000万令吉,惟后来获特赦局减刑,即刑期减半至6年,罚款也减至5000万令吉。

不过,纳吉4月1日入禀高庭,声称国家元首在特赦他时,除了刑期减半和罚款减少,其实也包括允许他以居家服刑方式服完剩余6年刑期。
因此,他要求法庭谕令七造厘清志期2024年1月29日的特赦令附加谕词存在与否。

纳吉还寻求发出另一项职务履行令,如果特赦令附加谕词确实存在,则所有答辩人或其中一名答辩人必须立即执行,将他从加影监狱转移到他位于吉隆坡的住所,以居家服刑方式服完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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