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

【1MDB案】沙鲁:欲从PSI取回资金
纳吉嘱咐找刘特佐

沙鲁阿兹拉从容出庭供证。

(吉隆坡21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25项涉及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控状案续审,1MDB前总执行长拿督沙鲁阿兹拉披露,纳吉曾就1MDB欲从PetroSaudi 国际公司(PSI)取回1MDB资金一事,嘱咐他和大马富商刘特佐谈论此事。

控方第9名证人沙鲁今日接受辩方律师丹斯里沙菲依盘问时说,他曾在2011或2012年时,在一个社会企业责任的活动上与纳吉同场,并站在后者隔壁。



沙鲁说,他当时曾就该公司董事部要求他从PSI取回1MDB资金一事,询问纳吉是否可就此帮忙和PSI洽谈以取回资金,而纳吉随后嘱咐他和刘特佐谈论此事。

沙菲依当时是针对1MDB PetroSaudi联营公司(借款者)于2009年9月25日,与PetroSaudi 控股(开曼) 公司(放贷者)签订的一份总值7亿美元贷款协议盘问证人。

证人根据文件指出,PSI总执行长奥拜伊代表上述借款者和放贷者两方,签署上述协议,惟他不确定是否曾在担任1MDB总执行长和董事期间,看过有关贷款协议。

“我是在2018年的(执法当局)调查时,才看到有关协议文件。”

沙鲁于9月25日供证时说,时任1MDB董事局主席丹斯里峇基曾质疑为何1MDB将10亿美元分为2笔款项,分别将7亿美元汇入Good Star有限公司的银行户头,及将3亿美元汇入1MDB PetroSaudi联营公司,而不是直接把整笔款项汇入联营公司。



证人表示,他当时遵从董事局的指示,并前往伦敦与奥拜伊和PetroSaudi董事帕迪可马厚尼协商,以取回已经被汇入Good Star户头的7亿美元。

7亿美元转入刘特佐公司

沙鲁阿兹拉指,他曾就1MDB PetroSaudi联营公司与PetroSaudi 控股(开曼)公司,在2009年9月25日签订的总值7亿美元贷款协一事询问刘特佐,后者称7亿美元款项是因PSI注入联营公司的资产价值比原本计划的15亿美元来得高,因此造成联营公司负债于PSI。

“这是因为PSI担忧1MDB拖延这项贷款偿还,因此PSI要7亿美元直接汇入属于他们的户头。”

根据证人早前的供词,上述7亿美元最终证实是被转入由刘特佐拥有的Good Star有限公司。

证人坦言,由于当时面对需完成转账的时间压力,因此1MDB董事局是在上述7亿美元转账一事完成后,才获知该事。

当沙菲依问到1MDB董事局是否应在事先获通知,有关7亿美元是用来偿还据称为1MDB PetroSaudi联营公司的债务时,沙鲁回应指,当上述汇款发生时,即2009年9月29及30日期间,他认为一切皆妥当,所以无需暂停转账,并就此询问董事局。

7亿美元是“惊人”数额

“我以为我有权力完成转账,直到(2009年10月)3日我们带上董事局会议后,董事局告诉我不应该那么做(批准7亿美元转账)。”

沙鲁认同沙菲依主张,指上述7亿美元是“惊人”数额,因此不应由他一人做决定批准转账,而是应事先和董事局交涉。

纳吉(右)准备步入庭内面审。

不晓得另一方工作内容纳吉团队“分头行事”

沙鲁阿兹拉强调,纳吉团队的工作模式为“分头行事”,即办事的一方或不晓得另一方工作内容,并指他没有过问自己负责范围以外的事项,因此他不确定纳吉是否了解相关事务细节。

“当刘特佐告知我,需在某天完成某项工作,且让另一方(沙地阿拉伯)高兴是重要的时候,我视这为我自身及1MDB需扮演的角色。”

“我当时相信,纳吉赋权刘特佐负责处理事务的细节,因此纳吉无需担心细节。

“刘特佐提供我们行动计划和谈话要点,以完成工作。他非常擅于策划。”

而当沙菲依询及证人,是否曾被阻止获悉事情全貌时,沙鲁回说:“没有直接禁止。”

不该多管闲事

沙鲁也指,自己没有询问刘氏有关事项的全貌,并指尽管无人禁止他得知事情的全貌,但他认为自己不被鼓励进一步了解此事。

“很难说是否有障碍存在(禁止了解事情全貌),但我在2009年至2013年,身为总执行长期间,我一直认为我不该多管闲事,即逾越行动计划和谈话要点。”

沙菲依需复诊提早休庭 

1MDB案审讯周一(21日)提早休庭,因为沙菲依刚进行眼部手术,需到医院复诊。

沙菲依告知高庭法官柯林劳伦斯上述事宜,且他已获得病假单。

他也指出,纳吉被控7项涉及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4200万令吉控状案控辩双方,将于周二上午进行陈词,因此向法官申请此案于本周四(24日)续审。

然而,柯林劳伦斯则认为,1MDB案审讯日期需视SRC案陈词的进度而定,因此谕令控辩双方周二下午向他汇报SRC案进度,以定夺1MDB案审讯日期;并指若周二的SRC案陈词进展顺利,1MDB案将可在周三续审,否则将延至周四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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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独家】纳吉可否居家服刑 律师看法两极化

独家报道:江枚霞

(吉隆坡19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针对一份尚未能辨认真伪的“附加谕词”要求居家服刑,然而此举却引起各方,尤其是律师界的质疑其合法性。

部分律师认为特赦局和元首并无提出允许囚犯居家服刑的权限,但也有者认为元首决定无法被挑战。

此外,有律师强调内政部长确实有权限发出“软禁”(house arrest)的指令,然而有关的指令也是可以被否决的。

“元首无权自裁居家服刑”

律师公会前主席拿督杨映波认为,不仅是1995年监狱法令没有这项规定,在联邦宪法中,国家元首也没有权限通过附加谕词允许囚犯居家服刑。

他告诉《南洋商报》,基于技术的问题,某个人获得特赦或减刑是由国家元首来执行,然而国家元首执行的方式是基于特赦局的建议及决定。

“国家元首不能自行决定(特赦申请),反而是需要听取特赦局的建议。”

他指出,特赦局也没有提出居家服刑建议的权限,再者,这项建议在法律上也是不对的,换言之,国家元首也没有权力去发出这个附加谕词。

杨映波认为,纳吉提出的居家服刑申请,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会延伸更多的法律问题。

他针对纳吉申请司法审核准令,寻求政府证实第16任国家元首是否有作出允许纳吉居家服刑的附加谕词的案件,这么回应。

他说,这也牵涉到特赦局有否提出这项建议,如果没有,这是否又是国家元首自行提出的决定。

他指出, 法庭有权力去处理纳吉的申请,包括鉴定特赦局是否有提出居家服刑建议的决定,然而此举是否合法,则交由法庭作出裁决。

可裁决附加谕词合法性

“如果特赦局没做出这项建议,但却是国家元首的决定,那么法庭就需裁决,附加谕词是否符合宪法,是否有存在违宪问题。

杨映波说,联邦宪法第42条文阐明,在特赦课题上,国家元首必须基于及遵守特赦局的决定。

联邦宪法第42(1 )条文规定,元首在吉隆坡、纳闽和布城的联邦领土内,有权对所有罪行刑罚给予特赦、缓刑和延期。

而宪法第42(2 )条文阐明,根据第10条款,以及不妨碍联邦法律其他关于良好行为或特别服务而减刑的条款,如果判决是由军事法庭或在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行使管辖权的民事法院做出,则联邦或州法律授予的减刑、暂停或减刑的权力由国家元首行使,但如果是其他情况,则由犯罪发生地州属的统治者或州元首行使。

内长可发“软禁”指令

杨映波说,内政部长确实有权限发出“软禁”的指令,然而有关的指令也是可以被否决的。

他说,至于有关“软禁”指令,则应交由法庭来裁决其正确的描述。

他指内政部长发出的“软禁”指令,并非是不可挑战或质问的。

他也提到,内政部长在一些特定情况,例如监狱爆满的情况下,可在宪报颁布把某个地方,例如学校或合适的建筑物作为监狱,合法地囚禁或拘留囚犯,也可以宣布任何监狱停止作为监狱用途。

“元首特赦不受法律挑战”

执业律师罗伟乐则持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国家元首批准的特赦或附加谕词,都是不可以受到法律挑战。

他直指联邦宪法清楚阐明,国家元首在行使其权力时,其决定是不可被带上法庭进行司法审核。

安华特赦创先例

他以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当年获得第15任国家元首苏丹慕哈末五世陛下全面特赦为例,指联邦宪法也没有说明可以给予全面特赦。

他指出,然而,安华当年却是获得全面特赦,即第二次面对鸡奸案罪成坐牢5年的判决将全面特赦,即日获得释放。

2015年,联邦法院宣判安华鸡奸案罪成,入狱5年。安华在双溪毛糯监狱服刑3年多,直至希盟在5·09大选上台执政后,安华在2018年5月16日获得国家元首全面特赦,重获自由。

罗伟乐说,安华当年获国家元首的全面特赦也是“不应获司法机构受理的”(non judiciable)。

他指出,联邦法院2023年拒绝律师凯鲁阿占挑战安华在2018年获国家元首全面特赦一案发出上诉准令,正印证国家元首的特赦是不应该在法庭受到挑战。

当年,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慕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认为,凯鲁阿占入禀的案件涉及学术问题,因而一致驳回有关的上诉准令申请。

凯鲁阿占是在2020年2月26日入禀法庭,挑战安华获得特赦的几项程序违反宪法,并将特赦局和安华分别列为第一和第二答辩人。

他指国家元首必须基于特赦局的劝告特赦安华,然而当时正值第14届全国大选,在特赦局于2018年5月16日劝告国家元首特赦安华时,该局理应尚未成立。

安华于2020年5月13日入禀法庭申请撤销凯鲁阿占的诉讼,但高庭于同年9月21日驳回该申请。不过,上诉庭在2021年9月21日推翻高庭判决,允许安华撤销该诉讼。

安华因政治理由获特赦

另外,据早前报道,联邦法院前首席法官敦阿都哈密曾指安华当年获得特赦,是一项先例;他直指国家元首当时批准安华的觐见,并告诉安华,他被特赦是因为所面对的不公正待遇。

“这一切过程都发生在特赦局召开会议之前。那是个错误。然而,特赦局的工作不是说明联邦法院的判决对错。”

他指联邦宪法没阐明罪犯可获特赦的理由,而2018年批准安华的全面特赦也开创先例,“安华案例颠覆一贯做法。安华获得特赦的理由只是基于政治。”

律师:元首仅拥判刑裁量权

早前,也有媒体针对国家元首附加谕词对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居家服刑谕令访问部分律师,部分声称元首只有关于判刑的裁量权。

也有律师若通过行政程序,让内政部长将犯人住家列为监狱,也可以达到居家服刑的目的。

律师吴家毅认为,国家元首特赦的权力应该仅限于对既有判刑的裁量。

他告诉网媒“当今大马”,这意味国家元首只能给予纳吉全面特赦,或减少他的刑期和罚款。

“目前不确定,所谓的特赦附加谕令提及的居家服刑时要表达什么。”

“它是否明确写下这次居家服刑的具体条件?它可能非常模糊,从而使这项谕令无法执行。它是否意味宵禁,还是把人完全限制在家里?”

居家服刑或违宪

律师邱进福也有类似观点,他更直言,所谓的元首或特赦局的“居家服刑”指令,或许违宪。

他指出,虽然联邦宪法第42(1 )和第42(2 )条文赋予国家元首特赦和减刑的权力,但是它们是否允许国家元首指示犯人以特定方式来服刑,仍是个疑问。

“问题是,‘赦免’、‘缓刑’、‘延期’、‘减轻’、‘中止’和‘改判’这些词汇,是否可扩大到描述判决执行方式的范围。”

吴家毅也直指大马的法律框架不存在“软禁”或“居家服刑”的事情。

“它不是现有的监禁替代方式。”

允“有证”囚犯获释

律师兼公正党巴西古当国会议员哈山卡林强调,国内目前没关于居家服刑的法律或附属条例。

“我没有听说过有任何法案提呈国会,以设立所谓‘居家服刑’的条例。在没有适当的法规或法令下,任何人都不能申请居家服刑。这完全违背了法治原则。”

针对此事,邱进福说,1995年监狱法令第43条文允许囚犯“有证”下获释,但这仍“受制于部长所设定的规则”。

他说道,在这种情况下,事情就落到了内政部长拿督斯里赛弗丁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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