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

超越老板的独断专行/陈绣茗

一天从阅读中读到“君命有所不受”,解说为:途有所不由,君有所不击,城有所不功,地有所不争,君命有所不受。

这句话,虽指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军士对君王的命令也可以不遵从。如果武断简单解释,那就成为损害纪律的原因,或者不愿遵守作业程序的借口。



这句话让我想起一件多年前,在一家公司上班时发生的案子。

当时,这位高层员工便以这一句话,回答其他管理层对其纪律的质问,并且非常自信认为自己并没有犯错,结果管理层以这位员工没有团队纪律精神而解雇之。其实这句话并没有问题,差别在于应用的时间与场合而已。

案例是这样的,A公司由于投资介入新行业,为免在投资上走上冤枉路故挖角找来了一位在该行业中非常有经验的员工,加入公司成为管理成员之一,期许在其经验的带领下公司可以运作顺畅。

初期,这位资深高管表现得非常好,在短短1年内公司销售业绩从零到百万,而且还具备上升的潜能。创办人当然笑不合嘴,任由发挥。由于业务扩充得非常顺畅,短短1年半,公司扩充到海外。

先斩后奏引不满



这位资深高管仗着自己丰厚的经验,基本上在公司算是打横着走,几乎不遵守管理规则。

在还没有跨国业务时,其他高层成员包括创办人考虑到他每天都需要回到公司主持会议,因此还能迁就其作风,事情就发生于这位资深高管到国外的分公司主持业务会议时,在一场销售说明上用了不当的字眼与做了先斩后奏的促销决定,引来不满。

引用不当的字句,结果带来的是高管的名声受损,先斩后奏的促销决定虽帮公司销货,但却影响利润。

当这位资深高管回国,面对管理层包括创办人的对其突然的决策,而非事先将其计划告知作质问时,还铿锵有词的回答:我人在外,君命有所不受。

就因为如此,这位资深高管立即受到创办人的停薪调查,在短短1个月内被革除。因为发表了有毁公司高层名誉的言论,结果还惹上官司被告毁谤。

从以上的案例看起来是是而非。这位资深高管确实为公司带来业绩,但是在不对的时间与不对的场合下,采用“君命有所不受”结果,是为自己带来被解雇的后果。

站在上司角度做决策

那如何才能知道那是对的时间与对的场合?方法就是要做决策时,最好自我作快速思维审查,如“要是上司的话,是否也会这样做?”。

这位资深高管就是没有在获得共识之前,草草定下决议并且宣布出去,导致内部运作常陷入紧急状态,在外人(顾客)眼中显现得不专业,引来顾客投诉损伤形象。

除了在内部达成共识,另外就是自己对“取胜的自信心,并且准备好负上所有责任”,那就是以自己的责任心,坚定的实行自己的决定。倘若失败就由自己承担责任。

这种作法“独断专行”,与“独裁专横”或者“独断专恣”,两者之间是有差别的。

要能达到这一点,就是平时就注意加强与上司的思维沟通增进理解,以便确保自己做出的判断不会违反或者超出上司思维范围之内,既使自己有许多创意思考,也可以常沟通使得上司得以理解。

再配合加强自己的判断能力与坚定不移的实行能力,如此下来,在一些非常时期便可以采用“君命有所不受”取得胜利。并非有股冲劲,最终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反应

 

要闻

助企业复苏·提高透明度 SSM拟修订公司法

(吉隆坡25日讯)大马公司委员会(SSM)计划修订2024年公司法,旨在加强企业复苏框架,以及提高企业透明度。

SSM企业合规部总监诺海扎今日在“大马公司委员会洞察计划:2024年公司法(修正)”简报会上说,此举为面临财务困境企业提供帮助,同时支持经济复苏和竞争力。

“此举也支持反洗钱活动、恐怖主义融资、贪污等严重犯罪的执法。”

有关法案的修订范围包括加强企业复苏框架、加强受益人所有权框架,以及增强公司治理和实践。

她说,当局正考虑扩大企业协助机制的应用范围、加强协助方案,以及加强与企业自愿安排(Corporate Voluntary Arrangemen,CVA)、司法管理(Judicial Management,JM)等有关的其他规定,以加强企业复苏框架。

CVA无需法院干预

CVA是无需法院干预,即可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且CVA仅有28天或60天较短的暂停期限;JM则是更正式的协助机制,公司债权人或清算人可向法院申请委任司法管理人,且JM拥有6个月或更长的暂停期限。

她指出,CVA目前仅限于不对其任何资产收取费用的私营公司,这些限制导致大多数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未能充分利用现有规定。

“然而,我们将加入新政策。根据2016年公司法(第777号法案),CVA的适用范围将扩大到所有公司,无论该公司是否对其资产拥有担保权益。”

至于JM,她表示,JM目前适用于所有公司,但受2007年资本市场服务法(第671号法案)或受大马国家银行法律监管的公司除外,上市公司没有资格申请JM。

“不过,JM的适用范围将扩大到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

须获取受益人信息

至于加强受益人所有权框架,诺海扎说,第777号法案的第56条文引入了受益人报告框架,要求公司获取受益人信息,记录并向注册官报告有关信息。

“然而,为了与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国际机构倡导的最佳做法,以及国际标准保持一致,还需解决监管方面的漏洞。”

“这些拟议的改进措施,将提高向SSM提交的受益人所有权信息的透明度,并将协助大马皇家警察、大马国家银行和大马反贪污委员会等执法和监管机构展开调查,包括反洗钱、恐怖主义融资、贪污和逃税等商业背后的严重犯罪行为。”

她说,当局将拟订实益拥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新定义,指最终拥有或控制公司的人,包括对公司行使最终有效控制的人。

此外,注册官有权发布指南,以识别受益所有人。

至于加强公司治理和实践,诺海扎说,修订的部分包括注册官有权发布指导原则,以及清算人的许可证获批准后,需向注册官报告其详细信息。

她指出,有关法案将分为两个阶段执行。第一阶段,所有条文均于今年4月1日执行,除了第4条文(第68条CA 2016-MBRS)、第14条文(第395条-8th Schedule)、第26条文(第576条-MBRS),以及第28条文(第612A-SSM官网平台)。

对于第二阶段,她指修订案第4、14、26和28条文的生效日期届时将公布。

另一边厢,SSM总执行长拿督诺阿兹玛表示,近期颁布的2024年公司法(修正)反映了SSM致力于现代化监管框架、加强公司治理标准,以及促进可持续商业实践,从而促进创新、竞争力和投资者信心。

视频推荐 :

反应
 
 

相关新闻

南洋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