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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会:警察不能审同僚
警总长应受IPCMC管制

陈永建(中)针对独立警察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法案和相关利益者开会后,向媒体汇报会议结果。左为拉玛西温;右为前上诉庭法官拿督斯里莫哈末希山目丁。

(吉隆坡26日讯)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副主席陈永建认为,不应该将警察总长排除在独立警察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的管制外。

他说,在警察不检行为课题,不应该有任何例外,让警察审判警察,是无法接受的原则。



“IPCMC法案第31(4)条文允许警察总长不被IPCMC管制,这让相关利益者无法接受。同时IPCMC的31(4)条文允属违反国家宪法第8条主张法律平等的原则。”

“为何将警察总长排除在外?为何赋予他权利让他审判他的同僚;这是其中一个我们重点商讨的问题。”

陈永建今日在律师公会针对设立IPCMC一事和相关利益者展开会议后,召开新闻发布会时,如是指出。

将向刘伟强反映问题

律师公会将在9月5日提呈备忘录给首相署部长拿督刘伟强,并希望在10月的国会可以看到相关利益者的心声被听见。



律师公会特别小组主任拿督拉玛西温认为,将警察总长排除在IPCMC的法案外的主要原因,是警察总长被视为资深公务员,就像其他资深公务员,如政府首席秘书与总检察长。

“因此他们会受到不同的纪律制度,这是他们(政府)的逻辑。”

法案条文如同违宪

律师公会宪法小组主任邱进福指出,其他更民主的社会,如英国、澳洲、加拿大一些地区的警察总长常规指令不被列为官方机密文件,民众可以了解当中的内容。

他解释,IPCMC法案并没有违宪,但当中的条文可视为违宪。

首相署部长拿督刘伟强于7月在国会下议院提IPCMC法案一读,法案阐明成立IPCMC旨在提高警队的廉正、减少警员的不当行为以及促进民众对警队的信心。

法案阐明,警员的不当行为并不包括纳入在1967年警察法令第96和97条文下的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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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聂夫一生忠心爱国 儿子:家人总是排在第二

(莎阿南20日讯)我国第4任警察总长敦韩聂夫的儿子形容,已故父亲是一名始终将国家利益置于家庭之上的爱国者,最后的遗言仍是在叮嘱他,要铭记先贤当年为我国争取独立的贡献。

敦韩聂夫今日凌晨与世长辞,享年85岁。

他的儿子阿都拉末特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父亲是一名非常严格的人,是一个将国家放在第一位、家庭排第二的人。

“我们最近聊到巴勒斯坦、伊朗和以色列的阿拉伯湾战争。在那次对话中,我们谈到了伊朗和以色列之间的袭击事件。他嘱咐现在执政大马的人,务必妥善照顾这个国家。”

“然后,他还告诉我们要照顾好家人,照顾好自己。”

阿都拉末说,父亲也总是和他讲述自己在警队服役期间的事情,尤其是当年与马共作战的经历,甚至还能一一记得与他并肩作战的战友,如今他们都已成为为国捐躯的国家英雄。

作为五名兄弟姐妹中的老二,阿都拉末表示,父亲经常都提醒他们要从生活的艰辛中体会当年马来西亚是如何一步步地迈向独立与和平。

“(父亲说)我们必须先从困难的生活中吸取教训,因为我们不知道安全的日子能持续多久,他希望孩子们能够灵活适应困难的生活。”

此外,阿都拉末指出,父亲的爱国精神着实令人钦佩,为了执行任务可以牺牲陪伴在家人身边的机会,甚至是见证孩子出生的重要时刻。

“曾经有人告诉我,在我母亲生下我已故的姐姐时,父亲正远在泰国曼谷执行任务。事实上,他甚至没有机会见证我和弟弟妹妹的诞生。

“从小到大,他在服务期间都是将国家摆在首位。然而,作为他的家人我们非常理解,如果他(为了家庭)撇下职务,就意味着他忽视了保卫数百万人安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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