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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式培发股筹资缺自制/万年船

想进一步了解育式培控股(EDUSPEC)的优先股配售,前周特地出席了的股东大会和特大。

之前提过,公司通过发行6000万令吉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给私募基金以多元化公司业务,许多小股东很奇怪,为什么不是找股东集资呢?



真相原来如此:董事部确实有咨询一些大股东,但是他们对公司发新股缺乏兴趣,而这次是募集相等于公司市值三倍的资金,不得有失,因此公司才出此下策,找到一个金主资助。

不过,董事部说得如此委屈,勾起万年船的好奇心,于是私下对公司做了一个小研究。原来,过去几年,除了2013年的附加股(每股10仙,募集2551万令吉)让股东参与,公司已经进行了不少私下配股,筹了不少钱,请参考以下记录(摘录自公司2013-2019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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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筹6866万仍蒙亏



公司充分利用上市地位筹资,6年来筹了约6866万令吉,股额也从2013财政年的3.83亿增加到2019年的11亿股。

不过,盈利方面却远远跟不上股本的增加,甚至在过去两年蒙受重大亏损,显见公司在经营业务方面没有筹资那么本事。只是,步入2019年的私下配售,竟然以2仙筹集200万令吉而已,董事部在授权发行股票方面却也过于疏松,缺乏自制了。

眼前虽然有个好建议,但是竟然又是要募集等于市值3倍的资金,这6年来资金只有流传没有流进,旧股东权益冲淡至极,不支持公司筹钱计划,合情合理。

股东获免费凭单

无论如何,该建议已获得股东通过,以目前这个非常时期,能找到6000万令吉的资金,实现现金为王,是不是下策,还须过多几年才知道。

作为补偿,股东们也将获得免费凭单。担心股东利益被冲淡的小股东,大可在公开市场买多一些,或者将来凭单有价的脱售或转换。

本周股东大会焦点

8月19日有马镀锡工业(PERSTIM)和保绿美(BOILERM)的股东大会,21日则是金群利集团(MATRIX)的股东大会。

泛亚综合物流(TASCO)在22日举行股东大会,而联合马六甲(UMCCA)在23日举行股东大会,另外,近来业绩疲软的东南通运选择在星期六(24日)召开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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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董事与股东的利益冲突/刘健辉

问:你好,通过继承权我成为了家族创办的公司的董事。这家公司是曾祖父所创办,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

公司的董事部有5位成员,除了我,其中4人就是大伯、叔叔和他门各自的长子(也就是我堂哥)。至于股权方面,我继承了三分之一的股权而剩余的三分之二就是伯伯和叔叔他们。

问题来了,我进入公司已经好几年,也发现了许多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除此之外,公司的财务有很多不妥当的交易。打个比方:公司会缴付堂哥的信用卡和保险、也会支付叔叔的外国旅行等等。薪水和花红更不用说,都是高薪和高花红,这也导致了股权派息的幅度大大下降。我知道马来西亚的公司法是有保护股东的权益,这包括不公平与及欺压性行为(Oppression Remedy),请问对于这一类的家庭成员的公司,是否也适用?

答:马来西亚很多公司都是家族经营,当家庭发生纠纷时,很多时候也会影响公司的经营。 根据马来西亚2016年公司法令的第346条,已陈述在什么情况才会构成欺压性的行为,基本上如下:

1、公司的执行人和董事在权利的执行上形成对股东的压迫(包括他自己或者忽视他人作为公司股东的利益);

2、公司的行为或者通过政策对于股东有不公平之处或对于股东有歧视的成分或造成其他的损害。

违反公平交易或竞争

马来西亚的一个案例里“RE KONG THAI SAWMILL (MIRI) SDN BHD”,法庭认为如果要证明有不公平和欺压性的行为就必须证明该公司已经违反了公平交易或竞争的标准才可以,其中应包括以下行为 :

1、代扣股息,而高薪由拥有多数投票权的董事提起;

2、财务上的不当行为;

3、拥有多数表决权的董事的专制行为;

4、公司的严重管理不善;和

5、未能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并进行帐目结算。

家族公司到底是什么?家族公司的特点是以家庭成员作为股东和董事,目的是进行家族生意(我们可以参考RE GEE HOE CHAN TRADING CO PTE LTD [1991]的这个案件)而一般上都是以“铁饭碗”或特定经营方式的特色。

案例看出问题

在马来西亚,一般上法庭会接纳的理由包括公司资产被盗用和公司董事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或管理不善等原因(可以参考SCOTTISH CO-OPERATIVE WHOLESALE SOCIETY LTD V MEYER)。

其实类似的案件也在新加坡发生过,也就是在LEONG CHEE KIN V IDEAL DESIGN STUDIO PTE LTD & 2 ORS [2017] SGHC 192这个案件。

这个案件里,其中一个诉讼的原因是被告把公司的业务转去给另外几家公司,而且新加坡高等法院裁决到该公司的大股东必须购买诉讼人的股份,而且价格将会以若公司没被压迫的情况下估价下决定。

但是基于是家族公司,所以法庭也会考量创办者的初衷来衡量到底是否有欺压性质(这一个观点是在YAP YONG HUAT & ANOR v YAP YOKE BING & ORS [2015]的这一个案例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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