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

落实工业4.0政策
公司提供实习双重减税

(吉隆坡7日讯)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副总执行长阿翰阿都拉曼透露,为工程和技术学生提供结构培训和实习计划、协助改善毕业生受雇就业能力及加强与工业4.0相关的技术能力的公司,有资格获得双重减税。

“落实国家工业4.0政策供应商发展计划的本地供应商,可以对该公司的生产费用,包括产品开发成本、提升供应商能力和供应商技能培训运营支出,申请双重扣减奖掖。”



阿翰阿都拉曼今日在该投资发展局举办的第九系列“开启州商业潜力”的投资讲座上致词时,这么说。

这次是由雪兰莪州政府机构代表向来自包括制造和服务业的逾200名出席者,分享雪州投资商机。

阿翰阿都拉曼在投资讲座上致词。

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投资促进执行董事西瓦苏里亚慕迪主持5人小组讨论,主讲人是投资雪兰莪机构总执行长拿督哈山阿兹哈里、雪兰莪人力资源发展中心(SHRDC)总执行长陈明忠、Central Spectrum有限公司营销和市场主管诺珊佐哈里、精明雪州传递单位(SSDU)董事经理法米博士及雪州海洋关口计划董事经理赛夫阿兹曼。

雪制造业吸资2184亿

他说,截至今年3月,雪州获批9097项投资额2184亿令吉的制造业项目,带来超过80万2000个就业机会。



他指雪州确实是其中一个制造业的首选投资地点,投资者投资雪州的兴趣,促使雪州的本地和外国的再投资创下出色的表现,制造业占总投资40.3%比重。

他说,政府通过国际贸工部及投资发展局不间断为各州引入高素质投资,以及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财政和非财政奖掖措施,这类奖掖定期调整,以迎合投资者的需求。

阿翰阿都拉曼说,2010至今年3月,902项或39.6%制造业扩展和多样化项目获批,现有制造商的再投资对总制造业批准投资贡献了376亿令吉或占41.9%比重。

他指出,该投资发展局已推出i-Incentives网站,提供与投资奖掖有关的资讯。这个平台目前提供了来自12个政府部门及28个政府机构的124项奖掖计划的信息。

“我们也设立了投资协调平台(ICP),专司协助公司扩展业务和投资组合。”

赛夫(左起)、法米、哈山、诺珊、陈明忠及西瓦分享雪州投资机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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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律

收到公司清盘信件,能否置之不理?/刘健辉

问:你好!公司最近收到了一封由供应商的律师发出的讨债信函,内容大概是说:“2016年公司法令第466条文的通知信”,要求我们在21天内全额缴付所拖欠的债务,否则他们将会向公司采取清盘程序。

我们打算慢慢偿还,不理会这一封信,毕竟对方都没获得法庭判决。

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答:很多人对于公司清盘有很大的误会,尤其是认为债权人在清盘债务人公司之前需获得法庭的裁决,否则就不能开始清盘程序,这是大错特错的误解啊!

根据马来西亚2016年的公司法令或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人在对于债务人采取清盘的法律程序前必须先对债务人采取诉讼或提告或得到法庭裁决——这一个先决条件!从RE SUNSHINE SECURITIES(1978)和LAFARGE CONCRETE (M) SDN BHD V GOLD TREND BUILDERS SDN BHD(2012) 的这一些案件,可以理解就算债权人没有事先获得对于债务人的法庭裁决,他仍然可以对于债务人公司提出清盘。

其实,债权人向债务人采取清盘的法律程序的第一步就是必须首先发出“第466条文的通知信”。这是在马来西亚的2016年公司法令第466条文所提出的规定,所以也被称为“第466条文的通知信”。

而“第466条文的通知信”没有特定的表格或格式,在马来西亚联邦法院在LAI YAK YEE V PEMBINAAN ALAM CEMERLANG SDN BHD (2012)年这个案件里,只要它遵守或符合3个规定就可以了:

1、该通知信必须由债权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

2、该通知信必须指明被拖欠而必须被缴付的金额;和

3、该通知信必须呈交于其债务人的注册办事处。

须证实债务可疑

如果21天内债务人没有缴付债权人在其“第466条文的通知信”的款额,法律就会自动推定债务人是资不抵债(PRESUMPTION OF INSOLVENCY ARISES)。

此时,债务人如果要对债权人开启的清盘程序作出抗辩,就必须证明债权人所要求缴付的债务存在真实和确实的争议性(BONA FIDE DISPUTES AS TO THE DEBT),如果无法证实,那么法庭将会允许相关的清盘申请。

所以,倘若你无法证明该债务是能被质疑,那么你最好和债权人商量,避免公司遭到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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