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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生福建会馆董事会
39初选董事不战而胜

新旧理事出席巴生福建会馆会员大会暨董事改选活动,前排左起廖春发、叶福财、颜觥峻、陈祈福、黄振兴、苏学民、郑今智、苏子芳、吕清才、黄福美、黄仕美、李雄谋、吴亚烈、陈细英及林时德。

(巴生23日讯)巴生福建会馆2019-2022年度董事会选举,在没有竞争之下,39位董事自动获初选董事,其中有8名新人,或占董事会整体的两成。

此次董事会选举,共有8名旧董事让贤,及8名新人加入,以组成新届董事班底。



选举在议长苏子芳主持下进行。

原任董事长拿督郑今智今日出席巴生福建会馆会员大会暨董事改选时表示,巴生福建会馆创立至今,几乎每一届改选都出现竞争,惟,此次却在没有竞争的情况下,青年团、妇女组及董事会都“不战而胜”,可说创下了该会历史记录。

新旧班底组成

他说,今届改选能在和谐气氛下顺利接过领导棒子,希望新届董事延续此前建立的优秀团队文化和管理制度,以为该会造更辉煌的成就。

他也指出,新届董事是由新旧班底所组成,大家都是思想成熟且有丰富社团领导的经验,为此,相信个个都具备魄力,为会馆会员服务。



他表示,新任董事“任重道远”,必须时刻做出无私精神,作为领导人的会长,除了贯彻团队精神,更需要在各方面以身作则。

“我希望新团队能有计划性地优先完成三项任务,一、计划中路6英里骨灰阁工程,以惠及无数的福建乡亲;二、积极推动和唤醒华裔家长与学生对技术或技职课程重要性的醒觉运动;三、举办可提升华巫裔公民的交流活动,借此促进国民和谐团结相处。”

今日共有百名乡亲踊跃出席代表大会,出席嘉宾还有名誉会长拿督吕清才、名誉顾问黄仕美和青年团名誉顾问拿督黄福美及三机构理事等。

郑今智:会馆重塑形象

福建乡亲获归宿感

郑今智表示,福建会馆在过去三机构董事和理事团结一致,群策群力努力下,成功重新塑造会馆形象,并且提升更辉煌地位,让福建乡亲中心获得自豪和归宿感。

他指出,在本身过去6年领导下,该会馆在硬体、文化、教育、福利及其它活动等方面都有突破性进展。

他说,母会两大臂膀青年团和妇女组的表现也有口皆碑,尤其演说学堂越办越成功,也为本区华裔青年提供一个自我提升的学习平台。

福建会馆极力反对极端言论

郑今智表示,福建会馆极力反对极端且思维狭隘的种族言论,希望执法单位能采取行动对付这类煽动国民之间不和谐言论者。

他说,昨天听到有关伊斯兰党妇女组代表莎拉米雅促请政府废除多源流学校的极端言论时,董事会的立场是绝对反对这种狭隘种族主义的言论。

“我呼吁执法单位,即警方立刻采取行动对付这些煽动民族之间不和的人士,从而确保各族母语教育得到尊重和自由运用。”

他也强调,这种极端思想的人士,是不适合成为人民的领袖的。

他表示,作为大会馆,董事会也非常关心国内和国际大事件,以及华裔国民的权益。

他说,在国际事务下,最备受关注的是中美贸易战,还有香港发生的所谓“反送中”集会游行。

“尽管身在海外,但是我们也是华裔,为此,也非常关心与华人有关系的事项,我希望大家能以局外人的清晰思维,用正确的思考,避免情绪化地协助西方人传播西方,尤其美国自大、骄傲的思维。”

反应

 

商法律

家族董事与股东的利益冲突/刘健辉

问:你好,通过继承权我成为了家族创办的公司的董事。这家公司是曾祖父所创办,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

公司的董事部有5位成员,除了我,其中4人就是大伯、叔叔和他门各自的长子(也就是我堂哥)。至于股权方面,我继承了三分之一的股权而剩余的三分之二就是伯伯和叔叔他们。

问题来了,我进入公司已经好几年,也发现了许多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除此之外,公司的财务有很多不妥当的交易。打个比方:公司会缴付堂哥的信用卡和保险、也会支付叔叔的外国旅行等等。薪水和花红更不用说,都是高薪和高花红,这也导致了股权派息的幅度大大下降。我知道马来西亚的公司法是有保护股东的权益,这包括不公平与及欺压性行为(Oppression Remedy),请问对于这一类的家庭成员的公司,是否也适用?

答:马来西亚很多公司都是家族经营,当家庭发生纠纷时,很多时候也会影响公司的经营。 根据马来西亚2016年公司法令的第346条,已陈述在什么情况才会构成欺压性的行为,基本上如下:

1、公司的执行人和董事在权利的执行上形成对股东的压迫(包括他自己或者忽视他人作为公司股东的利益);

2、公司的行为或者通过政策对于股东有不公平之处或对于股东有歧视的成分或造成其他的损害。

违反公平交易或竞争

马来西亚的一个案例里“RE KONG THAI SAWMILL (MIRI) SDN BHD”,法庭认为如果要证明有不公平和欺压性的行为就必须证明该公司已经违反了公平交易或竞争的标准才可以,其中应包括以下行为 :

1、代扣股息,而高薪由拥有多数投票权的董事提起;

2、财务上的不当行为;

3、拥有多数表决权的董事的专制行为;

4、公司的严重管理不善;和

5、未能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并进行帐目结算。

家族公司到底是什么?家族公司的特点是以家庭成员作为股东和董事,目的是进行家族生意(我们可以参考RE GEE HOE CHAN TRADING CO PTE LTD [1991]的这个案件)而一般上都是以“铁饭碗”或特定经营方式的特色。

案例看出问题

在马来西亚,一般上法庭会接纳的理由包括公司资产被盗用和公司董事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或管理不善等原因(可以参考SCOTTISH CO-OPERATIVE WHOLESALE SOCIETY LTD V MEYER)。

其实类似的案件也在新加坡发生过,也就是在LEONG CHEE KIN V IDEAL DESIGN STUDIO PTE LTD & 2 ORS [2017] SGHC 192这个案件。

这个案件里,其中一个诉讼的原因是被告把公司的业务转去给另外几家公司,而且新加坡高等法院裁决到该公司的大股东必须购买诉讼人的股份,而且价格将会以若公司没被压迫的情况下估价下决定。

但是基于是家族公司,所以法庭也会考量创办者的初衷来衡量到底是否有欺压性质(这一个观点是在YAP YONG HUAT & ANOR v YAP YOKE BING & ORS [2015]的这一个案例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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