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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前CEO承认
纳吉注解影响SRC贷款审批

阿姿安再次出庭供证。

(吉隆坡10日讯)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前总执行长拿督阿姿安表示,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贷款申请信上的注解,来自掌管该局的时任财长兼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她不否认纳吉在该局审批贷款给SRC公司的过程中,起一定程度的影响。

强调没被强迫批准



作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SRC7项控状案”控方第38名证人的她说:“正如我此前供证时所说的,影响与强迫的字眼有不同意思,那并没有法律规定(该局批准贷款给 SRC),但我不能说是没有影响的。”

阿姿安在回应主控官拿督依萨莫哈末尤索夫副检察司要求她解释,针对纳吉在一封SRC向该局申请贷款的信件上的亲笔注解,指该局并没有被强迫批准相关贷款,因“强迫”和“影响”是不同字眼的说法。

在接受纳吉首席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依盘问时,阿姿安说,作为总执行长,她有责任保障该局免受于投资亏损,即使受到任何影响,她也绝不会违法。

沙菲依盘问证人,有关影响会否是她的感觉时,证人说,当下属从上司接获类似指示时,她不认为有关反应是异常的。

较早前,阿姿安供证时说,纳吉的前特别官员拿督阿兹林于2011年6月,把SRC公司申请39亿5000万令吉的贷款申请信交给她。



当时她说,该申请信由SRC公司董事聂法依扎签署,附上了阿兹林声称是由纳吉亲笔写“同意此建议”的注解,据她解读内容是表明纳吉同意该局批准该笔贷款给SRC。

阿姿安认同辩方代表律师哈温德吉星的说法,即SRC公司于2012年,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发出的一封信函,阐明财政部同意SRC向该局申请第2贷款。

证人也同意哈温德吉星的说法,即上述信函并非财政部下达的指令,以要求该局批准贷款给该公司。

坚持40亿贷款最大笔

不过阿姿安坚持,她在证词中指该局于2011及2012年一共提供SRC公司40亿令吉的贷款,是该局曾批准的最大笔贷款之一的证词。

她也否认哈温德吉星指,由于证词是由有关当局所准备,所以有关段落和另外2名公务员退休基金局证人的证词相同的指控,并坚持其供词是自己的遣词用字。

未呈年度财报SRC前董事决辞职

控方第39名证人,即SRC公司前董事丹斯里依斯米依斯迈表示,自己从媒体报道中得悉SRC公司的银行户头未经审计,然而公司管理层要求所有公司董事签名,证实公司户头已完成审计,所以才决定辞去该公司董事一职。

目前为自雇人士的他说,该公司管理层是指该公司时任总执行长聂法依扎。

“我们(SRC公司董事)后来发现公司尚未向大马公司委员会提呈年度财务报告,(所以)我负起责任,决定离职。”

他补充,聂法依扎也就误导董事局成员一事而道歉,而该公司秘书也因没有及时通知公司董事,而感到愧疚。

他说,自己后来也得知,(作为时任SRC公司总执行长)聂法依扎已遭撤换。

问到是否知道该公司前董事拿督沙鲁阿兹拉为何辞职时,依斯米依斯迈指他没有接到通知,不晓得其辞职原因。 他说,根据SRC公司的章程,一切涉及委任SRC公司董事局成员的事宜,必须得到时任首相纳吉的首肯。

依斯米依斯迈于2014年5月6日呈辞,辞去SRC公司董事一职,并于同年8月15日正式生效。

依斯米依斯迈于2014年5月6日呈辞,辞去SRC公司董事一职。

证实会议商申贷40亿

依斯米依斯迈于周一受传召出庭时证实,SRC公司董事局曾分别在2011年及2012年的首次会议上,讨论该公司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申请各20亿令吉贷款申请的事宜。

证人说,上述会议也同意上述贷款申请,并在之后由SRC公司时任总执行长聂法依扎负责处理贷款的申请程序。

他指,有关贷款申请的建议是由聂法依扎提出,而两笔贷款同样皆获得政府发出的担保信。

控辩方争论文件真伪

控辩双方于周一(10日)在法庭上,针对控方呈堂的文件,即纳吉和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董事聂法依扎,于2011年会面的相关会议记录的真伪,在庭内争辩了大约1小时。

午休复庭后,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副检察司针对辩方在午休前指控方呈堂的文件是伪造一事,与辩方展开争论。

希旦峇兰强调,纳吉和聂法依扎会面的相关会议记录是一份真实文件,并非假文件。

他说,这是因相关会议记录,详细说明了聂法依扎与前首相的哪次会面及有关的会议讨论。

“控方严正看待(辩方)对我们的指控(上述文件是伪造的)。”

辩方代表律师哈温德吉星之后也反驳控方,并指SRC公司董事局的会议商讨内容,与据称是聂法依扎和纳吉会面的会议记录内容,有所不同。

他接着也列出上述2个会议记录之间的差异,包括SRC公司组建海外投资公司的企业结构、投资地点和概述运用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申请的贷款。

他也说,若纳吉和聂法依沙之间的会议记录不是伪造,那SRC公司的秘书应该会有该记录的副本,因为这些记录必须提交给董事局,让该局进行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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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7亿美元汇刘特佐公司 查案官:非大问题没查问

(吉隆坡24日讯)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一名查案官不认为汇款7亿美元给在逃大马富商刘特佐的公司,是什么重大的问题,所以就没有向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了解,是否曾发出这项指示。

查案官诺艾达今日在法庭供证时说,她不认为纳吉有没有指示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一名高级执行员汇款,是重要的问题。

诺艾达接受纳吉代表律师旺阿兹万的盘问。

旺阿兹万:你有没有问纳吉,转移10亿美元投资额的70%款项指令是否来自他?

艾达:我只是问沙鲁(时任一马公司总执行长)而已。

旺阿兹万:你有问纳吉吗?

艾达:没有。

旺阿兹万:你不认为你应该问纳吉吗?

艾达:不,我认为这不重,要。

纳吉被控和刘特佐同谋窃取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数百万令吉。纳吉面对涉及22亿8000万令吉的25项滥权和洗黑钱控状。

本案控方在开案陈述中说,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与Petro Saudi International Ltd签订了合资协议,根据该协议,1MDB需出资10亿美元,相当于该项目40%的股权。

控方指只有3亿令吉已支付给合资公司,其余7亿美元转给Good Star。

控方也指沙鲁与开曼群岛实体PetroSaudi Holding签署了合资协议。

艾达是本案控方传召的第49名证人,她接受律师指纳吉并没有指示沙鲁或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与卡曼群岛的公司签署协议。

不过她不认同律师指沙鲁是刘特佐的同谋。

她说“我相信所有跟刘特佐有关的行动,都是基于纳吉的指示。

案件续审中。

图将里扎诉讼移另一高庭
1MDB申请被驳回

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试图将其针对电影制片人里扎及其制作公司的诉讼,移至另一高等法庭的申请,已遭吉隆坡高等法庭驳回。

里扎的律师法尔汉沙菲和吉纳维芙表示,上述裁决是由司法专员拉惹阿末莫查努丁所做出的。

律师表示,该申请因管辖权理由被拒绝。

他们在一份声明中说,这一决定意味着里扎案的审判将在拉惹阿末莫查努丁的管理下继续进行,诉讼程序定于10月开始。

去年,高庭定于今年10月16日起,审理1MDB及其3家子公司起诉里扎,涉嫌挪用2亿5000万美元制作电影及购买房地产的案件。

1MDB的3家子公司分别是1MDB能源控股有限公司、1MDB能源有限公司,以及1MDB能源(冷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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