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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德:批执照前
查与前朝所签合约

(关丹7日讯)希望联盟政府受促在针对关丹莱纳斯稀土厂的执照一事作出决定之前,先彻查该公司与前朝政府签下的合约。

拯救大马委员会主席陈文德说,能源、科技及环境部有义务彻查相关合约,并指示大马原子能执照局(AELB)及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深入检讨和彻查有关合约,并商讨把废料运回澳洲的事宜。



他说,上述举措能让事情更透明化。

“如果合约中真有条规没被遵守,政府就可以顺理成章的取消该公司的三张执照,即营业执照、废料储存执照及出口准证。”

他接受《阳光日报》访问时针对澳洲拒绝回收莱纳斯稀土厂所制造的稀土废料一事,作出回应。

据《澳洲人》报道,澳洲政府的工业、能源及矿业部长佐升顿承认,废料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就是把废料带回原产国,然而,西澳政府是不会回收外国废料。

陈文德认为,“其实,澳洲政府在2012年时已给过相同的答案,然而,该厂依然可以得到营业执照。



“希望查清楚之前,不要再批核莱纳斯稀土厂任何执照。”

陈文德

傅芝雅:莱纳斯已签同意书

关丹区国会议员傅芝雅指称关丹莱纳斯稀土厂其实已签署同意书,愿意将所有废料运回澳洲。

“他们并没有履行合约内容,稀土厂原料来自澳洲,他们拒绝回收废料。

“如果要大马政府负责处理这些有辐射的残渣,倒不如下令莱纳斯稀土厂停止生产?”

较早前,能源、科技及环境部长杨美盈提出了一个条件,规定莱纳斯稀土厂必须把废料运回国,才会发出营运执照。莱纳斯稀土厂生产两种废料,一种是还有辐射性的水沥滤净化固体废料及无辐射性的废料(NUF)。

去年12月的数字显示,莱纳斯稀土厂的水沥滤净化固体废料量达到45万1564吨,至于非辐射性的废料,则有111万3000吨。

莱纳斯稀土厂已努力将非辐射性废料转为商业用途的废料,初步研究显示,这种废料被指能增加土壤里的重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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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不等同于合约更替/刘健辉

问:你好, 我们公司是一个贸易集团,有牵涉各行各业的生意。在一般的生意经营上,我们都会给予客户一些支付条款(Credit Payment Terms),也正因如此,常会有一些烂帐和拖欠债务的客户。会计师建议我们可以做债务转让(Assignment Of Debt)或者是合约更替(Novation)的方式来确保公司的资金流动性,并降低财务风险。请问债务转让和合约更替之间有什么分别呢?

答:在马来西亚,为了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和减少财务风险,“债务转让”和“合约更替”的确是一个好办法。很多人会误会两者之间的关系,认为是同一个概念。事实上,这两个是完全不用的概念。
归根到底,签署合约的双方都必须履行起合同的义务。然而,当履行合同变得不可行或无法履行时,双方可以考虑更新或修改合同,这时候就可能考虑合约更替了。

合同更替需双方同意

合同更替指的是把原本签署合约的双方更替或取代或把原本的义务更替。简单来说,无论是把其中一方或两方更替或替换、还是原本的双方转移去一份新合同也算合同更替的。在法律上,合约更替是必须得到合约双方的同意的。根据马来西亚1950年合约法的第63条,一旦合约被更替那么原本的合约义务就无需被执行了。换句话说,原本的合约就会被作废而也不会再约束合约双方而却会被新的合约所约束。

另一方面,债务转让是指债权人(转让方)在不需要债务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把其可以收取或索取债务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受让人)。一旦转让发生,受让人就与转让人处于完全相同的地位,拥有合法的债务权利和其他补救措施,甚至是解除债务的权力。

另外,债务人必须向受让人,而非转让人支付所有款项。根据马来西亚1956年民事法法令的第4(3)条文,债务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够让其生效/有效:

(1)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由转让人(而不是转让人的代理人)亲笔签署;

(2)转让必须是绝对的,而不是仅以收费的方式;

(3)明确的书面通知必须已发给对转让人负责人(即债务人)。

总结来说,对于合约更替需要通过合约双方的同意,而至于债务转让就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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